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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市级统筹区中小微企业新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实施细则
信息来源: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 作者:编辑 方信 发布于 2013/7/29 15:55:00 点击量: 4759

 

    根据《关于使用失业保险基金预防失业促进就业有关问题的通知》(甬政发〔2012〕135号)精神,现就市级统筹区中小微企业新招用普通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申报对象

 

    毕业两年内首次就业并被中小徽企业招用的高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

    中小微企业是指市级统筹区内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中小微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二、申报条件

 

    企业新招用高校毕业生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报社会保险补贴:
    

    (一)新招用的高校毕业生为毕业两年内首次就业,与企业签订2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含2年),按规定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的;
    

    (二)为高校毕业生缴纳职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社会保险费;
    

    (三)办理就业登记、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费必须为同一家企业(本市注册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的派遣员工必须在宁波工作);
    

    (四)企业申报社保补贴时,新招用的高校毕业生必须处于在职状态。

 

    三、申报材料 
    

    (一)《中小微企业新招用普通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申报表》(见附件1)一式三份,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盖章;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其复印件;
    

    (三)企业与高校毕业生签订的《劳动合同》及其复印件,人力资源服务中介机构需提供派遣合同和实际工作单位用工证明;
    

    (四)《宁波市就业登记表》及其复印件;
    

    (五)身份证复印件或在甬户籍证明。高校毕业生学历证明。

 

    四、享受期限

 

    (一)政策生效时间从2012年1月1日至国务院修订的《失业保险条例》实施之日止前,企业新招用高校毕业生符合条件的均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最低享受1个月,最长不超过24个月。

 

    (二)享受月份以劳动合同期限、办理就业登记的月份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等缴费相一致的月份确定。

 

    五、补贴标准

 

    企业新招用普通高校毕业生可享受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企业应为所招用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最低标准之和给予补贴;个人应缴部分由个人负担。

 

    六、申报程序、时间及地点

 

    (一)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纳税口径可于次年1月15日至2月底向同级政府人力社保部门申报上年度新招用高校毕业生情况,其中市本级企业报市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申报地点、联系电话详见附件2。

 

    (二)市级统筹区各人力社保局受理业务经办部门负责审核企业、毕业生条件。所属地人力社保局复核无误后填写本区《企业新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汇总表》(见附件3)报市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

 

    (三)市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汇总后报送市就业管理服务局,待核准后,按有关规定统一划拨。
市级统筹区企业属于本文中确定的中小微企业,按照本规定申报社保补贴;其余企业仍则按《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甬政办发〔2012〕106号)等有关规定办理。
    非市级统筹区可参照本通知,制定本地区中小微企业新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附件1、 
《 年度宁波市级统筹区中小微企业新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申报表》等.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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