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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海区人民政府关于扶持中小微民营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镇政发(2012)14号
信息来源:镇海区人民政府 作者:编辑 马侃侃 查丽花 发布于 2013/8/4 21:13:00 点击量: 2097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上级关于扶持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精神,加大对中小微民营企业的扶持力度,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促进我区经济平稳健康可持续发展,现提出以下政策意见。

 

  一、减轻企业负担,增强发展信心

 

  1.全面落实《关于保增促调推进中小微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11〕112号)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加大税收政策支持力度。

 

  2.加大社会保险政策扶持力度,继续实施“五缓、四减、三补贴”办法。

 

  二、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支持引导和放大作用

 

  3.区财政从2012年起每年安排中小微民营企业发展专项资金1000万元,用于支持中小微民营企业技术创新、产业集聚、金融支持、创业基地、人才培训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等。

 

  三、优化扶持机制,促进中小微民营企业转型升级

 

  4.降低土地使用税奖励政策门槛。对当年度销售收入在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区属民营工业企业,土地亩均缴纳税金符合政策规定的,可申报享受土地使用税奖励政策。

 

  5.降低小微民营工业企业享受技改奖励政策门槛。对上年度销售收入小于2000万元的民营工业企业,实施符合我区产业导向的技改项目,关键设备(技术)投资额达到200万元以上的,可申报列入技改奖励项目计划,竣工后享受技改奖励政策。

 

  6.鼓励区内重点骨干企业加强与中小微民营企业产业链合作。对区内重点骨干企业年内采购区内小微民营企业产品实际额度累计比上年度增加2000万元以上的,且带动作用显著的,经认定,给予年实际采购增加额部分1%比例的奖励,单个企业(集团)最高奖励额度为50万元。

 

  7.多渠道建立中小微民营企业创业载体,推进中小微企业创业基地建设。鼓励镇、街道、村及社区建设工业标准厂房用于中小微民营工业企业创业。从2012年起对新投入使用的并经区经信局备案认定的出租工业标准厂房面积累计在5000平方以上,且出租给小微民营企业的面积不低于总出租面积70%的,给予镇、街道、村及社区的产权所有者每年每平方米20元的奖励。此政策有效期为3年。

 

  四、积极扶持中小微民营企业科技创新

 

  8.加快建立“科技银行”,支持中小微民营科技型企业融资。对在我区新注册的科技银行和担保公司实施经营政策性科技担保补助和融资贷款贴息。实施方案另行制定。

 

  9.鼓励中小微民营企业开展新技术、新产品研发。对研发投入在100万以下且占当年销售收入4%以上的中小微民营企业按比例给予10万元以内补助。对列入市级新产品的择优给予按区同类相关科技政策补助的120%的比例奖励。

 

  10.鼓励中小微民营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及其产业化,经区立项的按技术交易额的20%给予补助,补助额度最高不超过20万。对成果转化的按产品前景和投入成果给予相应的补助。

 

  11.鼓励中小微民营企业利用科技服务平台和机构,对应用研发设计、信息网络技术、节能环保技术、技术咨询服务、知识产权服务、项目申报代理、新型管理办法等促进产业产品提升和企业发展的,经认定,按其技术服务支出费用的20%给予补助,补助额度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五、加大对中小微民营企业的融资支持力度

 

  12.加大中小微民营企业的信贷资金保障力度。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资金组织协调,加快信贷投放进度,确保区域金融机构贷款增速15%以上,且确保中小微民营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全部贷款增速,其中小微企业贷款增速高于全部贷款平均增速20个百分点。完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考核办法,加大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扶持中小微民营企业的考核力度。根据对中小微民营企业贷款比例等业绩,给予相应的奖励。

 

  13.帮助中小微民营企业解决转贷困难。扩大转贷互助基金规模,鼓励有条件的镇、街道商会建立转贷互助基金。根据转贷互助基金规模和服务绩效,给予转贷互助基金每年20万元~50万元以内的工作经费补助。适当降低转贷利率,提高转贷基金风险容忍度,提高转贷互助基金使用效率。

 

  14.鼓励担保机构对小微企业的担保服务,并根据担保实绩,给予相应奖励,提高融资性担保机构对中小微企业的担保积极性。

 

  六、积极帮助中小微民营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

 

  15.积极发挥外贸公共服务平台的作用,帮助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控制出口风险。凡中小微民营企业参加有外贸服务平台参与服务的境内外的展览,在享受国家、市、区财政补助的基础上,再给予每个摊位不超过5000元的补助;同时鼓励中小微民营企业使用外贸服务机构的联合投保平台,降低出口信用保险的投保的门槛,对中小微民营企业通过联合投保平台出口信用保险的,专项资金再给予5%的保费补助。

 

  16.鼓励企业应用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拓国际市场。对已在官方网站申请广交会摊位却未能取得分配摊位的中小微企业,由专项资金免费为企业申请加入“网上广交会”,使企业能以会员形式在该商务平台上开展对外宣传推广、业务联系等活动。

 

  七、加强对中小微民营企业经营者队伍和创业者平台建设

 

  17.加强对中小微民营企业经营者的队伍建设。将中小微民营企业经营者培训纳入我区人才培养整体规划。充分发挥大专院校、技工院校、职业学校、各类培训机构和协会的作用,重点开展对中小微民营企业法律法规、产业政策、企业融资、运营管理、素养提升等培训,切实提升企业经营者的素质和能力,实现企业持续而又健康发展。

 

  18.加强中小微民营企业创业平台建设,支持各类中小微民营企业孵化中心建设。支持大中专毕业生自主创业,提升创业能力。依托创业服务园区、创业孵化机构,实现创新创业和科技创业。

 

  八、健全中小微民营企业服务长效机制

 

  19.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为中小微民营企业提供优质服务。建立各级领导干部联系中小微民营企业制度;相关职能部门建立“局联镇、科室联企业”的中小微民营企业联系机制,深入企业开展调研,切实提出针对性、有效性的帮扶措施,同时进一步优化行政服务,简化办事程序,提高服务效率。

 

  20.我区中小微企业划型标准按如下规定: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下的为小微企业。

 

  21.上述各项政策条款适用对象不包含涉及《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国家发改委第9号令)规定的淘汰类项目企业。所列扶持政策意见,国家、省和市有规定实施年限的,按国家、省和市的规定执行。

 

  本政策自发文之日起三十日后试行,由区经信局、财政局等部门负责解释。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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