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宁波杭州湾新区2013年度促进节能和淘汰落后产能的若干政策意见
甬新经行(2013)39号
信息来源:宁波杭州湾新区管委会 作者:编辑 马侃侃 查丽花 发布于 2013/8/5 8:49:00 点击量: 2288

 

根据《宁波杭州湾新区关于实施工业经济三年翻番计划的若干意见(2013年-2015年)》(甬新党发【2013】3号),新区将安排25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企业科技创新、外贸拓展、企业培训、品牌建设、节能减排、淘汰落后产能等综合配套政策的扶持。经研究,决定安排其中650万元用于节能和淘汰落后产能项目。为进一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资源综合利用率,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作用,推动新区节能降耗工作,

 

    根据《宁波市节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要求,制定如下政策:

 

  (一)节能技术改造。安排200万元节能专项资金,用于节能改造奖励。对投资额20万元以上,年节能量超过100吨标煤的节能改造项目,按项目的节能量给予奖励,每节约1吨标煤补助200元(不含宁波市级补助资金),单个企业区级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且节能项目奖励不超过投资额的30%;对合同能源管理的项目,按项目的节能量给予奖励,每节约1吨标煤补助240元(不含宁波市级补助资金),区级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40万元,奖励金额按1:1的比例分配给合同能源组织实施单位和节能项目所在单位。享受节能项目和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奖励的企业需通过清洁生产审核。  

 

  (二)淘汰落后产能。安排100万元资金,用于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根据宁波市淘汰落后产能“十二五”规划及国家、省、市淘汰目录、对自愿列入宁波市淘汰计划、并按要求完成淘汰的企业,经认定,对淘汰落后产能节约的能源按每节约1吨标煤补助300元;对主动淘汰S7变压器的,每淘汰一台S7系列变压器,对淘汰容量给予100元/KVA的补助。单台设备最高不超过5万元,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0万元。同一项目享受淘汰落后产能补助政策的不再享受节能改造补助。

 

  (三)节能灯推广应用。安排5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支持LED灯推广应用,对企业综合照明应用LED灯总价在20万元以上的,按总额的20%进行补助,最高补助10万元。

 

  (四)清洁生产和绿色企业。安排13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鼓励企业开展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和资源综合利用,推广具有示范效应的清洁生产项目和先进的资源综合利用技术。对当年通过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每家补助3万元;对获得“浙江省绿色企业”称号的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

 

  (五)加强用能管理和考核。安排140万元资金用于企业加强节能管理和考核。其中70万元资金,用于鼓励企业开展能源使用效率评价、能源审计、能源监察、节能量测试,在列入计划并报告审核通过后给予每家2万元的经费补助;鼓励年用电1000万千瓦时以上企业开展电平衡测试工作,在列入计划并报告审核通过后给予每家3万元的补助;安排20万元资金用于加强用能动态管理,进行产业能效分析,制定用能规划、能源白皮书;50万元资金,用于加强重点用能企业考核奖励。

 

  (六)强化节能宣传和培训。安排30万元用于能源展览会、节能管理人员培训、节能产品推广和节能宣传月活动,对能源展览会参展企业摊位费在资金额度内实施全额补助。

 

  (七)享受本政策的企业需符合甬新党发【2013】3号文件规定的条件,同时需正确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或《小企业会计准则》。本政策由经济发展和行政审批局、财政税务局负责解释。
                       


 

 

2013年5月15日

 

 

  • 所含政策
  • 所含服务
  • 所含知识
  • 所含机构
相关要闻
相关政策
相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