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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化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奉化市工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奉经信(2013)46号
信息来源:奉化市经信局 作者:编辑 马侃侃 查丽花 发布于 2013/8/5 9:05:00 点击量: 1470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滨海新区:

 

    为进一步加大对我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的扶持力度,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市财政决定设立技术改造专项资金,同时为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特制订《奉化市工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奉化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奉化市财政局

 

 

2013年7月22日


 

 

奉化市工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加快工业经济转型升级的扶持政策》精神,加快企业技术改造与技术进步步伐,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提升产业综合竞争力,市财政安排一定的资金设立奉化市工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同时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技术改造补助资金的管理和监督,保证技术改造补助资金有效安全运行和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绩效,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市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安排,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共同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专项用于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的补助。

 

    第二条 资金安排原则

 

    1、自主创新原则。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鼓励先进技术和设备的引进、消化、吸收和再创新,培育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提高企业技术进步能力和绩效。

 

    2、优化升级原则。全力发展和培育新兴产业,推进优势产业转型升级,提升产业层次,增强产业竞争力。大力支持技术含量高、产业带动能力强、资源能源消耗少、附加值高、区域贡献大的优质项目。大力推动“机器换人”,以现代化和自动化的装备来提高生产效率、技术水平和产品质量,促进“四减两提高”。

 

    3、突出重点原则。重点扶持和发展“5+5产业”( 五大传统优势产业:纺织服装、汽车摩托车及零部件、气动元件、厨卫家居、临港船舶制造;五大新兴产业:新装备、新材料、节能环保、电子信息、创意设计)的技术改造项目,包括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技改项目、传统优势产业重点技改项目和初创型企业技改项目。

 

    4、规范管理原则。完善申报推荐、专家评审、竞争择优、绩效评价等制度,公开办事程序,接受社会监督,强化项目审计。

 

 

    第三条补助对象及标准

 

    1、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技改专项。在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实施的技术改造项目,新购置或引进设备金额在150万元以上,经评审列入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技改专项计划的,按设备实际投资额的6%进行补助,单个项目当年补助最高额度为100万元。

 

    2、传统优势产业重点技改专项。在传统优势产业领域实施的技术改造项目,新购置或引进设备金额在150万元以上,经评审列入传统优势产业重点技改专项计划的,按设备实际投资额的5%进行补助,单个项目当年补助最高额度为50万元。

 

    3、初创型企业技改专项。列入初创型企业扶持计划的企业实施技术改造项目,新购置或引进设备金额在50万元以上,按设备实际投资额的3.5%进行补助,单个项目当年补助最高额度为20万元。

 

    第四条项目条件

 

    1、在我市境内注册并独立核算的工业企业,财务管理与核算规范、制度健全,依法纳税。

 

    2、符合国家、省、市相关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并经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

 

    3、项目建设期原则上不超过2年。

 

    4、符合节能、环保相关要求。

 

    5、被列为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技改专项或传统优势产业重点技改专项的项目,新购置或引进的设备至少有一台单价在20万元以上。

 

    第五条项目的申报与评审

 

 

    各专项项目的申报重点、资格、材料和程序等,由市经信局和财政局另行发文通知。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可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镇 (街道) 、经济开发区、滨海新区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申报资料;申报资料经所在镇(街道) 、经济开发区、滨海新区初审同意后,上报市经信局。市经信局按照“公正透明、科学评审、择优扶持”的原则,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确定项目并下达项目实施计划。

 

    第六条项目的实施、验收和资金下达

 

 

    1、列入专项计划的项目,所在镇(街道)、开发区、滨海新区要加强对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承担企业要积极组织项目建设,确保项目按计划竣工投产。

 

    2、列入计划的项目竣工后,由企业向所在镇(街道) 、开发区、滨海新区提出验收申请,经所在镇(街道) 、开发区、滨海新区初审后,上报市经信局。

 

 

    3、对提出验收申请的项目,市经信局会同市财政局对项目进行竣工验收核查,并确定项目的补助金额,在市经信局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市经信局、财政局联合发文,下拨补助资金。

 

    第七条 监督管理

 

    1、项目要严格按计划的进度来实施,按期竣工并及时提出验收申请,如果项目确实有特殊原因延期竣工,企业应向市经信局提交报告,说明情况,经同意后予以竣工验收并补助;如果项目延期3个月以上未竣工,则该项目不再享受该政策补助。

 

    2、项目竣工后,企业实际购置的设备应与申报时的项目批准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基本一致,且设备投资额必须达到计划的70%以上;设备投资额比计划减少30%以上,但超过150万元的项目,企业应向市经信局、财政局提交报告,说明情况,经同意后予以竣工验收并补助;设备投资增加30%以上的,企业应向市经信局、财政局提交报告,说明情况,经同意后予以竣工验收并补助。

 

    3、企业上报材料弄虚作假的,取消该企业申请专项资金补助的资格。

 

 

    4、企业获得的补助资金要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或挪用补助资金。对违反规定或弄虚作假的,应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5、项目补助企业应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配合或参加政府组织的经验推广、现场交流、参观学习等活动,充分发挥示范带头作用。

 

    6、市经信局和市财政局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进行跟踪管理,了解项目实施后的实际效果,对专项资金使用进行绩效评价,确保专项资金合理有效使用。

 

    第八条 对补助范围的有关规定

 

    1、享受特殊优惠政策的企业,技改项目原则上不享受补助。

 

 

    2、项目计算补助的投资额不包括设备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3、设备的运费、安装费、自制设备、二手设备、淘汰设备、辅助设备(如车辆、电力设施、货梯、空调、电脑、投影仪、起重机、行车、锅炉等)以及单价2万元以下的设备不予补助。

 

    4、项目竣工后设备必须安装并投入使用,购入设备的额度(不含税,下同)按实收实付制要求,以付款凭证、信用证或汇票(承兑期应和项目建设期一致)作为支付金额的依据(项目周期付款),必要时提供银行付款对帐单。

 

 

    5、购置的设备发票应全额开列并按规定列入固定(无形)资产管理,企业支付设备金额90%以上的,按发票上的金额全额计算;不足90%的,按实际支付金额来计算设备投资额。

 

    6、融资租赁设备需提供借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7、同一项目(设备)财政性资金不重复补助。

 

    8、技改专项资金额按年初预算执行,若突破按比例折减,若有余结转下一年度使用。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经信局和财政局负责解释,自2013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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