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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外经贸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小微外贸企业融资帮扶资金使用办法的通知
甬外经贸财(2013)49号
信息来源:宁波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作者:编辑 查丽花 发布于 2013/8/5 10:23:00 点击量: 3350

 

各县(市)、区外经贸主管部门、财政局,各有关金融服务机构,进出口企业:

 

    按照市外经贸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培育开放型经济新优势若干实施意见的通知》(甬外经贸财〔2013〕18号)要求,特制定《宁波市小微外贸企业融资帮扶资金使用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市外经贸局联系,联系人:王芬,电话:87178045;白华,电话:87310439。

 


宁波市外经贸局       宁波市财政局
2013年7月16日

 

 

宁波市小微外贸企业融资帮扶资金使用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缓解小微外贸企业融资难问题,支持我市金融服务机构发展适用于小微外贸企业的融资产品、中介服务,促进小微外贸企业融资方式多样化,降低小微外贸企业融资负担,提高小微外贸企业融资帮扶资金使用绩效,根据市外经贸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培育开放型经济新优势若干实施意见的通知》(甬外经贸财〔2013〕18号)等相关政策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小微外贸企业融资帮扶资金(以下简称融资帮扶资金)主要用于对符合规定条件的金融服务机构,为小微外贸企业提供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出口信用保险保单融资而发生的坏账给予风险补偿,对小微外贸企业开展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给予利息补贴,对为小微外贸企业提供融资服务成效明显的外贸融资服务平台给予补助。

 

    第三条 融资帮扶资金的使用遵循“公开公平、定向使用”的原则,实行政府管理、中介审核、社会监督。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小微外贸企业是指具有自营进出口经营权且上年度出口实绩小于500万美元的外贸企业。

 

第二章  补助对象、条件和标准

 

    第五条 可申请坏账补偿的金融服务机构为在宁波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经营资格,为小微外贸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的融资服务机构,包括银行、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其中,融资担保公司应具备宁波市担保公司监管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并经年检合格。

 

    第六条 申请坏账补偿的金融服务机构要同时满足以下业务条件:

 

    (一)申请坏账补偿的融资品种为: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出口信用保险保单融资。其中,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指通过宁波市外经贸企业网上融资平台出口退税融资子平台(以下简称平台)达成的融资,且每笔新贷款的金额不超过平台出具的应收出口退税余额参考值。

 

    (二)申请坏账补偿的金融服务机构对小微外贸企业提供的上述融资品种融资业务量月均超过一定规模。其中,银行300万元以上, 小贷公司、担保机构80万元以上。

 

    (三)申请坏账补偿的融资业务放贷时间应为2012年1月1日以后且坏账确认的时间为2015年12月31日以前。

 

    第七条 为小微外贸企业提供融资服务成效明显的外贸融资服务平台指2010年(含当年)以后设立,当年为小微外贸企业提供融资服务业务量占本公司全部融资服务业务量85%以上,费率低于行业平均水平,经评价被认定为成效明显的外贸融资服务平台的企业。

 

    第八条 坏账补偿的方式和标准。

 

    (一)对为小微外贸企业提供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或担保业务所发生的坏账,按坏账责任实际承担总额不超过40%给予补偿;对为小微外贸企业提供出口信用保单融资或担保所发生的坏账,按坏账责任实际承担总额不超过20%给予坏账补偿。

 

    (二)全年对单家银行的补偿总额原则上不超过200万元,且对单家银行为单家小微外贸企业提供融资所发生的坏账损失补偿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三)全年对其他金融服务机构的单家补偿总额原则上不超过100万元,且对单家其他金融服务机构为单家小微外贸企业提供融资所发生的坏账损失补偿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九条 利息补助标准。对小微外贸企业2013年1月1日后达成的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所发生的利息支出给予不超过30%的补助,单家企业获得利息补助不超过10万元,且补助金额应在5000元以上。

 

    第十条 对外贸融资服务平台补助标准。对符合申报条件的外贸融资服务平台,按服务小微外贸企业家数、费率水平、融资服务业务量以及日常管理等情况,经综合评价其服务成效后,对排位前五名给予最高60万元补助。对当年服务小微外贸企业家数、融资服务业务量较上年无增长的外贸融资服务平台不给予补助。

 

第三章  申请融资帮扶资金的资料要求

 

    第十一条 申请坏账补偿的金融服务机构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坏账补偿资金申请表(附件1);
    (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担保机构还要提供融资担保《经营许可证》;
    (三)坏账业务所对应的融资(担保)合同、借款借据、融资(担保)业务收费收据、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应收出口退税余额证明相关资料;
    (四)法院认定的坏账损失相关文本复印件;
    (五)对小微外贸企业的融资(担保)业务统计台帐(附件2);
    (六)对小微外贸企业的融资(担保)业务所对应业务的融资(担保)合同、借款借据、融资(担保)业务收费收据留存金融服务机构备查。

 

    第十二条 申请利息补助的小微外贸企业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利息补助申请表(附件3);
    (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融资合同、借款借据、利息收据。

 

    第十三条 申请外贸融资服务平台补助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外贸融资服务平台补助申请表(附件4);
    (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对小微外贸企业提供融资服务业务量占本公司所有业务量比重在85%以上、费率低于行业平均水平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四章  申报、评审和资金拨付与检查

 

    第十四条 申报程序

 

    (一)申请坏账补偿的各类金融机构对照本办法,在次年1月30日前,将规定资料一式二份报送市外经贸局和市财政局。其中,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坏账补偿申报由各分行统一汇总后申报。

 

    (二)申请利息补助的小微外贸企业和申请外贸融资服务平台补助的机构对照本办法,在次年1月30日前,将规定资料一式二份报送当地外经贸局和市财政局,经其初审后于次年2月15日前,连同小微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利息补助汇总表(附件5)一式二份报市外经贸局和财政局。

 

    第十五条 审核评定。市外经贸局和市财政局委托中介机构对各项申请进行专项审计,中介机构根据本办法规定出具坏账补偿项目专项审计报告、利息补助专项审计报告和外贸融资服务平台补助项目审计报告。

 

    第十六条 资金拨付。市外经贸局和市财政局依据专项审计报告,确定补助对象和金额,经公示七天无异议的,市财政局按规定程序拨付给各县(市)、区财政局,由其兑付给各补助对象。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不得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补助,对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一经发现,追缴已拨付的融资帮扶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十八条 各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和财政局要加强对融资帮扶资金的资金申报、使用的检查和监督工作,确保融资帮扶资金出实效。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3年8月2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外经贸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 1.坏账补偿资金申请表.docx

      2.对小微外贸企业的融资(担保)业务统计台帐.docx

      3.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利息补助申请表.docx

      4.外贸融资服务平台补助申请表.docx

      5.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利息补助汇总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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