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科技强区”战略,根据《宁波市企业工程技术中心评估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工程技术中心是依托于行业、领域中具有综合优势的企业单位,从事自然科学及其相关科技领域研究开发和实验发展,包括为研发活动服务的中间试验,或从事企业内部技术开发、工艺开发、产品开发和有关技术服务的机构。
依托事业单位建立的技术研究开发中心或重点实验室参照企业工程技术中心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 企业工程技术中心应有较完备的试验条件,有一支较强的研究、开发的专业科技队伍。
第四条 企业工程技术中心旨在推动企业的科技进步,促进企业成为技术开发的主体;促进企业与科研院所、高校的结合,推动科研成果的产业化;促进产业各领域内的沟通与交流,提高共用技术水平,实现技术规范化与产品标准国际化,促进我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
第五条 企业工程技术中心的任务:
(一)根据企业需要,针对企业发展中的重大技术问题在自主研究的基础上,持续不断地推出高新技术产品,为企业提供技术工艺和技术装备。
(二)参与引进高新技术的消化、吸收与创新,为企业提高产品技术含量提供依托。
(三)开展多种形式的国际、国内科技合作与交流、形成产、学、研相结合。
(四)聚集高层次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开展对企业职工的培训,提高企业整体素质。
(五)实行开放服务,接受政府部门委托科研、试验项目,为本区同行企业提供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第六条 区企业工程技术中心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科技资金;优先推荐申报市级以上企业工程技术中心。
(二)享受《关于进一步增强科技创新能力 促进区域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实施办法》东政发[ 2 0 0 5 ]58号有关政策。
(三)企业工程技术中心可享受的其他优惠政策。
第七条 政府的资助和奖励经费主要用于购置工程技术中心的研究开发仪器设备及引进必要的技术等方面的经费支出,不得用于基础设施建设。
科技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或挤占。经费应实行独立核算,并接受区科技局、区财政局等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八条 申请建立区级企业工程技术中心的依托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区属企业单位。
(二)所从事的项目符合国家和宁波市产业发展政策,技术先进、能耗少,商品化、产业化前景较好,或者可产生重大社会效益,上年度销售收入达2000万元以上。
(三)有较雄厚的经济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有财力支持研究开发工作,可落实日常研究开发经费,企业上年度研究、开发经费占上年主营业务收入和技术收入合计的3%以上。
(四)具备必要的科研设备、场地等条件,有必要的检测、分析、测试手段和工艺设备,中心用房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
(五)工程中心负责人必须具有高级以上职称,且在行业技术领域内有一定专长;工程技术中心的专业技术开发人员在5人以上,其中高级职称的占开发人员总数的10%以上。
(六)依托单位近三年内至少拥有一项专利或其他知识产权。
(七)有吸收研究开发人员的能力,与科研教学或与产业发展有密切联系,且近三年内依托单位承担过市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不少于一项。
第三章 申请与认定
第九条 提出申请区级企业工程技术中心的单位须向区科技局提供以下材料:
(一)《宁波市江东区区级企业工程技术中心认定申请书》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三)相关证明材料:主要负责人证明材料;依托单位上年度销售收入情况;近三年年均销售收入增长率;高新技术产品在销售收入中占的比例;企业主要产品在行业中的排名;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和技术性收入合计的比例;科技人员结构状况;近三年承担市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的数目;知识产权情况;其他企业认为需要提供的材料。
上述材料需一式六份。
第十条 认定程序
(一)江东区科技局受理初审。
(二)区科技局初审同意后,会同区财政局组织专家对《宁波市江东区区级企业工程技术中心认定申请书》和相关材料进行论证。
(三)区科技局综合考虑专家论证结果及有关各方的意见,提出书面意见,报区政府审批。
(四)经区政府审批同意后,由区政府颁发“宁波市江东区区级企业工程技术中心”牌匾及证书。
第四章 建设及运行
第十一条 企业工程技术中心可以是独立法人,但隶属于依托单位,也可以是依托单位一部分,受依托单位管理,开展技术创新工作。
第十二条 依托单位是企业工程技术中心的技术和经济后盾,要为工程技术中心提供必要的人、财、物,并具体负责工程技术中心的组建实施,企业工程技术中心要充分利用依托单位的现有基础和条件,积极吸引高校、研究所共建企业工程技术中心。
第十三条 企业工程技术中心应按照科学、民主、高效的原则,建立富有活力的内部管理体制,由工程技术中心主任负责,主持日常组织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工程技术中心的人事劳动制度、分配制度、奖惩制度、研究与开发项目管理制度,要以调动科技人员积极性为出发点,按照国家、市有关政策规定由依托单位自行决定。
第十五条 企业工程技术中心要广辟资金渠道,其主要来源包括:
(一)依托单位投入。依托单位拨入工程技术中心用于研究开发经费。
(二)企业工程技术中心开展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收入。
(三)其它。
第五章 评估
第十六条 区科技局对区级企业工程技术中心每两年进行一次评估,并对企业工程技术中心进行指导和帮助。
第十七条 评估工作贯彻“注重结果与兼顾过程相结合”、“横向比较与纵向比较相结合”、“定性评估与定量评估相结合”、“数据评估和实地考察相结合”的原则。
第十八条 评估的主要内容是对被评估企业工程技术中心近两年的整体科技创新能力进行评估:
(一)依托单位的整体实力、科技创新能力、知识产权水平。
(二)依托单位对企业工程(技术)中心研究开发投入以及企业工程技术中心的自我发展能力。
(三)工程技术中心承担国家、省、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的数量、获得经费及成果。
(四)成果转化、专利技术产业化能力与绩效。
(五)人才结构、项目负责人的科研能力和管理水平。
(六)中心的管理制度、考核奖励制度。
(七)对本行业和相关行业、区域经济的辐射能力。
第十九条 评估采用定量(占70%)与定性(占30%)相结合的评估指标。
第二十条 评估方法采用综合评估方法。通过企业工程中心自评、专家答辩、实地考察等手段,定量评估与定性评估相结合获得评估结论。
第二十一条 评估实行部分指标的一票否决制。
经过评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工程中心予以黄牌警告:
(一)企业工程中心在评估周期内没有承担国家、省、市级科技项目。
(二)没有获得各种发明和实用新型授权专利。
(三)依托企业技术开发费少于主要产品销售收入的3%。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实施,以往政策与本办法不相符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由区科技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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