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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建议将知识产权等隐性财产列入担保范围
信息来源:中国宁波网 作者:董小军 发布于 2013/8/19 9:09:00 点击量: 2359

 

    最近一年,宁波市两级法院受理了近千起以银行为原告的金融借贷案,其中有许多涉及到担保。法院的一项调查显示,担保风险已成为银行坏账产生的重要原因,银行业对此应高度关注。

 

    2010年,浙江省政府出台《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加快创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支持地方金融服务创新,鼓励探索运用商铺使用权、林权、排污权担保等新型担保方式。宁波市也出台相关政策,要求帮助企业克服提供抵押或质押的有形财产不足现状,拓宽担保物范围,创新担保方式。

 

    据法院调查,企业的一些隐性财产,如知识产权、股权、存货、应收账款等财产权利,极少被纳入到担保物范围,实际上这些财产在一定条件下能够变现,可以成为金融借贷的担保物,银行可在具体的借贷业务中进行尝试。 

 

    担保形式的创新,还需要相关制度特别是司法的保护和支持。对此,宁波市法院也提出了一些有针对性的措施:在审理金融纠纷时,依法适度放宽对设立担保物权有效性的确认,让具有一定价值、具有转让性的财产权利合法地成为担保物权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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