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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经信委关于印发宁波市节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甬节能办(2013)21号
信息来源: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作者:编辑 查丽花 发布于 2013/8/19 10:12:00 点击量: 10686

 

各县(市)区(管委会)经信局(发改局、经发局)、财政局,市级有关涉能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节能降耗工作,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更好地发挥财政资金的扶持鼓励作用,市节能办、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对原有的《宁波市节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甬节能办〔2011〕28号)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各地、各部门要结合本地、本系统实际,加大财政资金对节能工作的扶持力度,进一步推动节能降耗工作。

 

宁波市节能办   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宁波市财政局

2013年8月2日 

 

宁波市节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能源和资源综合利用水平,引导和鼓励企业加大节能投入、强化节能管理,依据《节约能源法》、《宁波市节约能源条例》、《关于完善节约用能合理用能科学用能管理和工作措施的通知》(甬政发〔2011〕9号)和《宁波市“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实施方案》(甬政办发〔2012〕155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特设立宁波市节能专项资金。为加强节能专项资金的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作用,提高资金使用绩效,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市节能专项资金由市级财政专项安排和国家、省下达的相关资金组成。节能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推进全市节能降耗、清洁生产、工业循环经济和资源综合利用等工作。
  

    第三条 市节能专项资金由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节能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节能办”)、市经信委和市财政局负责管理,遵循“公开透明、公正合理、择优引导、扶持重点、注重效果、绩效评价”的管理原则。
  

第二章  节能专项资金使用方式和范围
  

    第四条 市节能专项资金使用方式采用补助、奖励、服务采购等方式。
  

    第五条 节能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一)节能改造项目;
  (二)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三)节能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研发及其产业化项目;
  (四)重点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应用与开发项目;
  (五)清洁生产、工业循环经济、资源综合利用项目; 
  (六)能源审计、能效检测、能效对标管理、节能诊断、绿色照明产品推广等节能专项工作;
  (七)节能目标责任考核;
  (八)节能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九)其他节能推进工作。
  

第三章  节能资金扶持内容和标准
  

    第六条 节能改造项目
  

    节能改造项目以项目的年节能量为依据,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补助资金由市、县两级财政共同承担。
  

    对节能量200吨标准煤以上并且设备技术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的工业节能改造项目和节能量50吨标准煤以上并且设备技术投资额在10万元以上的非工业节能改造项目,市级财政按200元/吨标准煤予以补助,县(市)区级财政按不低于100元/吨标准煤的标准予以配套补助。单个企业(单位)市级财政当年合计最高补助额不超过200万元、且不超过项目实际投资额的50%。
  

    自2013年起,县(市)区财政连续两年配套不到位的,第三年起市级财政对该地区节能改造项目的补助标准降低30%;连续三年配套不到位的,第四年起市级财政暂停对该地区节能改造项目的补助。
  

    第七条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一)由国家备案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的列入中央财政奖励计划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以项目年节能量为依据、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进行奖励。对节能服务公司的奖励按《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0〕249号)等有关文件执行,其中中央财政奖励标准为240元/吨标准煤、市级财政奖励标准60元/吨标准煤;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实施企业(单位),市级财政按100元/吨标准煤的标准予以奖励。
  

    (二)由宁波市级备案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或国家备案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的未列入中央财政奖励计划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等,以项目年节能量为依据、按300元/吨标准煤的标准进行奖励。其中:对节能服务公司奖励200元/吨标准煤,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实施企业(单位)奖励100元/吨标准煤。
  

    对单个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服务公司市级财政当年最高奖励额不超过200万元、实施企业(单位)市级财政当年最高奖励额不超过100万元。
  

    对实施多个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节能服务公司,市级财政当年合计最高奖励额不超过500万元;对实施多个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实施企业(单位),市级财政当年最高奖励额不超过200万元。
  

    第八条 列入市级新能源、可再生能源重点示范项目,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工业循环经济示范企业的循环经济投资项目和示范园区的循环化、清洁化投资项目,按其实际设备技术投资额的10%比例给予补助,最高补助额不超过200万元。
  

    第九条 促进建筑渣土的资源化利用。对列入市级建筑渣土资源化利用的示范项目、按其实际设备技术投资的10%的比例给予补助,最高补助额不超过200万元,补助资金由市、县财政按50%︰50%的比例(其中南三县按市、县财政70%︰30%的比例)承担。本条政策执行至2013年底止。
  

    第十条 节能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研发和产业化
  

    节能重点领域共性、关键技术攻关,高效节能产品研发及其产业化项目,节能效果和经济效益较为突出,经评审,分档次给予50万元以内的奖励。
  

    第十一条 节能目标责任制考核
  

    对完成市政府下达的年度节能目标任务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和市级重点涉能部门,根据《宁波市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实施意见》执行。
  

    第十二条 清洁生产审核
  

    对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列入年度市级清洁生产审核计划的,在通过县(市)区(管委会)节能主管部门或市级有关部门组织的清洁生产审核验收后,给予每家不超过5万元的补助。
  

    获得省级及以上绿色企业荣誉称号的给予10万元补助。
  

    对符合节能改造项目条件的清洁生产中高费项目,参照本办法第六条标准和要求予以补助。
  

    第十三条  先进奖励
  

    对被评为国家、省、市级以上节能先进单位或节能示范(标杆)单位的企业(单位),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奖励,奖励资金用于推进节能降耗工作。
  

    对被评为市级以上工业循环经济示范园区和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不超过20万元和10万元的奖励。
  

    第十四条 遵循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的原则,企业自愿开展能源审计、能效检测、电平衡测试、水平衡测试等技术专项的,给予一定额度的经费补助。具体实施方案和补助标准由市节能办会同有关单位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其他项目
  

    (一)根据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有关文件,对绿色照明、节能产品等推广工作给予补助。
  

    (二)推进节能公共平台建设,补助办法按《宁波市节能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甬经信节能〔2011〕346号)和《宁波市节能公共服务平台考核评价实施办法》(甬节能办〔2012〕10号)等有关文件执行。

 

第四章  项目申报要求与资金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申请节能专项资金的企业(单位)的基本条件:

  (一)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财务核算规范,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
  (二)企业重视节能工作,能源计量、能耗统计和节能管理等能源管理制度完善,按时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 
  (三)企业完成上一年度节能目标任务;
  (四)企业节能工作措施有力,投入力度大,实施的项目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显著;
  (五)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并开展节能达标争先承诺活动。
  

    第十七条  申请节能专项资金的项目基本条件:

  (一)节能改造项目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的相关要求;
  (二)新能源、可再生能源、资源综合利用、工业循环经济等项目的设备技术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上。
  (三)项目列入年度市级重点节能改造等项目计划,且项目已实施完成、稳定运行。
  

    第十八条 对节能改造项目,由企业(单位)向属地县(市)区(管委会)节能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市)区委托经备案的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机构进行节能量审核、并对节能量审核报告进行初审后上报市节能办,市节能办、市经信委、市财政局经审核后下达奖励资金,由属地财政局拨付给相关企业(单位)。
  

    项目申报主要资料:
  (一)项目竣工总结资料;
  (二)节能专项资金申请表及投资明细表(见附件1、2);
  (三)备案的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机构的节能量审核报告;
  (四)节能项目财务核算帐册;有关设备技术投资额的发票和支付凭证;
  (五)企业(单位)节能达标争先承诺书;
  (六)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第十九条 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采取机构和项目的备案制,备案办法另行制定发布。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完成后,由合同能源机构向项目实施地的县(市)区(管委会)节能主管部门或市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奖励申请,县(市)区(管委会)节能主管部门、财政局,或市行业主管部门初审上报市节能办,由市节能办委托进行节能量审核,市节能办、市经信委、市财政局经审核后下达奖励资金。
  

    项目申报主要资料:
  (一)项目竣工总结资料;
  (二)宁波市合同能源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申请表(见附件3);
  (三)合同能源机构与企业签订的合同;
  (四)备案的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机构的节能量审核报告;
  (五)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务核算帐册;有关设备技术投资额的发票和支付凭证;
  (六)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第二十条  对新能源、可再生能源、资源综合利用、工业循环经济等项目实施完成后,由企业向属地县(市)区(管委会)节能主管部门提出补助申请,县(市)区(管委会)节能主管部门、财政局初审后上报,由市节能办委托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投资额审核,市节能办、市经信委、市财政局经审核后下达补助资金。

 

    项目申报主要资料:
  (一)项目竣工总结资料;
  (二)节能专项资金申请表及投资明细表(见附件1、2);
  (三)项目财务核算帐册;有关设备技术投资额的发票和支付凭证;
  (四)企业(单位)节能达标争先承诺书;
  (五)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第二十一条 对节能改造项目的节能量计算按《宁波市节能改造项目节能量计算有关暂行规定》(甬经信节能〔2011〕325号)执行,对其节能量和投资额的审核委托经备案的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机构进行;对新能源、可再生能源、资源综合利用、工业循环经济等项目的投资额审核委托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
  

    审核经费采取谁委托谁付费原则,从市、县节能专项资金中列支。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机构的备案办法按《宁波市节能量审核机构管理办法》(甬经信节能〔2011〕32号)执行。企业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的专家费,按属地原则从县级节能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二十二条 节能改造项目、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奖励的申报,每年分二期进行,分别为5月31日前和9月30日前。其他项目奖励、补助的申报每年9月30日前进行。

 

    上一年度结转的项目,未享受奖励(补助)政策的,可在本年度申报。
  

    第二十三条 对全额使用财政资金或政府性投资实施的节能改造项目,不予奖励。同一企业的同一性质项目不得重复享受同级同类财政奖励或补助政策。
  

    第二十四条 市节能办、市经信委会同市财政局对项目实施、节能效果和财政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管理、监督和绩效评估,不断提高节能专项资金使用绩效。
  

    第二十五条 节能专项资金要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或挪用财政资金。对违反规定或弄虚作假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各县(市)区(管委会)、各有关部门可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制订相关扶持政策或具体实施细则。进一步细化操作流程,规范管理程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
  

    第二十七条 相关的政策文件、申请表格、有关通知、各类节能项目奖励备选计划等可从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网站(www.nbec.gov.cn)下载。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3年度起执行,市节能办、市经信委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原《宁波市节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甬节能办〔2011〕28号)同时废止。

  

    附件:1、宁波市节能专项资金申请表.doc


      2、
宁波市节能改造项目投资明细表.doc


      3、
宁波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申请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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