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宁波市经信委关于组织申报2013年度宁波市重点节能项目资金补助的通知
甬节能办(2013)23号
信息来源: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作者:编辑 查丽花 发布于 2013/8/19 10:27:00 点击量: 2328

 

各县(市)区经信局(发改局),杭州湾新区、高新区、保税区、大榭开发区经发局,市级主要涉能部门:
  

    为进一步加大对节能工作的扶持力度,鼓励企业加快节能技术进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宁波市节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甬节能办〔2013〕21号)等文件要求,决定组织申报2013年度宁波市重点节能项目资金补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1、节能改造项目;

    2、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3、新能源、可再生能源重点示范项目;

    4、资源综合利用、工业循环经济示范项目;

    5、建筑渣土资源化利用示范项目。
  

    二、申报条件
  

    1、企业符合《宁波市节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基本条件。

 

    2、项目符合《宁波市节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甬节能办〔2011〕28号)文件第十七条规定的投资限额、节能量限额等基本条件。

 

    3、项目列入2012年度、2013年度宁波市重点节能项目计划。

 

    4、项目已建设完毕,稳定运行并产生实际节能效果,项目改造前能耗相关监测计量数据保存完整,节能量可计量、可测算、可核查。
  

    三、申报程序
  

    1、对节能改造项目,由企业(单位)向属地县(市)区(管委会)节能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市)区委托经备案的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机构进行节能量审核、并对节能量审核报告进行审核后上报市节能办。
  

    2、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由合同能源机构和项目企业共同向项目实施地的县(市)区(管委会)节能主管部门或市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奖励申请,县(市)区(管委会)节能主管部门、财政局,或市行业主管部门初审上报市节能办。
  

    3、对新能源、可再生能源、资源综合利用、工业循环经济、建筑渣土资源化利用等项目,由项目实施企业向属地县(市)区(管委会)节能主管部门提出补助申请,县(市)区(管委会)节能主管部门、财政局初审后上报市节能办。
  

    四、工作要求
  

    1、请各地、各部门按照通知要求,对照《宁波市节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精心组织有关企业做好备选项目申报工作。各部门所属行业内企业的节能改造项目请向属地县(市)区(管委会)节能主管部门申报。
  

    2、各地在对节能改造项目委托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机构进行节能量审核时,应按照公平、公开、公正原则进行委托,要按照节能改造项目的数量选择若干家机构进行审核,同一家机构在同一地区节能量审核项目原则上不超过15项。
  

    3、各地要对节能量审核报告进行严格把关、注重审核质量。对审核报告不符合要求的地区,将核减节能补助资金;对审核报告质量低劣的节能量审核机构,将按《宁波市节能量审核机构管理办法》(甬经信节能〔2011〕326号)进行处理。
  

    4、对节能改造项目,请各地将项目申请补助材料和节能量审核报告一式二份于10月15日前报市节能办(要求严格按《宁波市节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申报资料要求,并附电子版项目汇总表。
  

    5、对合同能源管理、新能源、可再生能源、资源综合利用、工业循环经济、建筑渣土资源化利用等项目,请各地、各部门将项目申请补助材料和节能量审核报告一式二份于9月20日前报市节能办。
  

    6、相关表格及文件可在市经信委网站“通知公告”栏下载。
  

    联系人:黄振纲、章文斌   电话:87186439

  

    附件:2013年度宁波市重点节能项目资金补助项目汇总表.doc

 

 

宁波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节能办公室

2013年8月16日

 

 

  • 所含政策
  • 所含服务
  • 所含知识
  • 所含机构
相关要闻
相关政策
相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