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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北区区长质量奖评审办法
信息来源:宁波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江北分局 发布于 2013/8/21 10:30:00 点击量: 2464

 

(2013年修改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引导并激励广大企业建立和实施卓越的质量管理经营模式,提高产品质量水平,增强全区经济的综合竞争力,根据《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及江北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型的若干意见》等有关法律和文件精神,借鉴国内外开展质量奖活动的成功经验,现就开展区长质量奖评审活动,评选表彰我区在质量管理、品牌建设、经营绩效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企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区长质量奖,是区人民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主要授予实施卓越绩效质量管理经营模式,品牌创建工作成效显著,在区域内有广泛的知名度与影响力,并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工业、服务业企业。
  

    第三条 区长质量奖的评审工作以推广实施卓越的质量管理经营模式为基础,以促进企业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宗旨,坚持企业自愿申请,严格标准,好中选优以及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区长质量奖每年度组织评选一次,一般当年全区获奖企业不超过 2 家,有效期 3 年。

 

第二章 机构、职责

  

    第五条 为确保区长质量奖评定过程及评定结果的公正性和科学性,设立“区长质量奖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委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委办”),评委办设在质监江北分局。
  

    第六条 评委会成员由区政府和相关部门负责人以及具有广泛代表性和权威性的知名学者、质量专家、企业管理专家等组成。评委会主任由主管副区长担任,评委办主任由质监江北分局主要负责人担任。评委会成员由评委办提出初步名单,由评委会主任审定。
  

    第七条 评委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推动、指导、监督区长质量奖评定活动的开展,决定区长质量奖评定过程的重大事项;
    (二)审批区长质量奖评定标准、实施指南、评定工作程序等重要工作规范;
    (三)审查、公示评审结果,确保评审结果的公开、公正和公平,向区政府提请审定区长质量奖拟奖企业名单及评审资料。
  

    第八条 评委办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修)订区长质量奖评定标准、实施指南、申报企业行业分类标准、工作程序、管理制度等;
    (二)组织制(修)订专家评委会成员资质标准及管理制度;
    (三)组织制(修)订评审员资质标准及管理制度;选拔、培训、考核并建立评审员专家库,组建独立的专家评审组,建立评审员绩效考评的优胜劣态机制;
    (四)组织编制区长质量奖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开展《卓越绩效评定准则》的跟踪研究;
    (五)负责受理区长质量奖的申请、组织评审、公示以及宣传、推广和培育工作;
    (六)调查、核实、监督申报及获奖企业的经营管理实况、企业道德及其社会责任等;
    (七)考核、监管评审人员的履职情况;
    (八)向评委会报告区长质量奖的评审初案,提请候选企业名单及评审资料。
  

    第九条 评委办在开展区长质量奖的评审时,应充分发挥技术机构及社会中介机构的作用。
  

    第十条 区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镇(街道)及工业区管委会负责本系统、本区域区长质量奖的培育发动工作;推广获奖企业的先进经验和成果,协助推荐专业人员担任评委会委员。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一条 企业申报区长质量奖,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在本区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合法从事生产经营 3 年及以上; 
    (二)实施卓越绩效质量管理经营模式,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先进,已通过 ISO9000 质量体系认证或其他相关行业体系认证,品牌创建以及质量工作成绩显著; 
    (三)具有较好的经营业绩或社会贡献,经营规模、实现利税、总资产贡献率在区内位居前列; 
    (四)列入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及限额以上服务业企业。 
    (五)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 
    (六)具有较强的自主创新能力,转型升级成效显著。
  

    第十二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区长质量奖: 
  

    (一)不符合产业、环保、质量政策; 
    (二)列入国家强制监督管理范围而未获得相关证照的; 
    (三)近 3 年有重大质量、设备、环保、安全事故及重大有效投诉; 
    (四)有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四章 评审标准和方法

  

    第十三条 区长质量奖评审标准采用 DB3302/T1008《宁波市市长质量奖评定标准》和DB3302/T1009《宁波市市长质量奖评定标准实施指南》。评审标准是区长质量奖评审的基础,也是企业自我评价的依据。 
  

    第十四条 区长质量奖评审标准包括领导,战略,顾客和市场,资源,过程管理,测量、分析与改进,经营结果等 7 部分,标准总分 1000 分。 
  

    第十五条 区长质量奖评审包括材料审查和现场评审,须对照评定标准逐条评分后进行综合评价。 
  

    第十六条 获得区长质量奖的企业的评审得分不得少于 600 分 ( 含 600 分 ) ,未能达到该评分标准的,该奖项将空缺。


第五章 评审程序及奖励

  

    第十七条 每年度由区评委办公布本年度区长质量奖的申报起始和截止日期及工作安排。 
  

    第十八条 凡符合区长质量奖申报基本条件的企业,根据自愿原则,填写《江北区区长质量奖申报表》,按照区长质量奖评定标准进行自我评价并提交自评报告,同时提供有关证实性材料,经有关主管部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签署推荐意见后,在规定时限内报区评委办。 
  

    第十九条 由区长质量奖评委办对申报企业的基本条件、《江北区区长质量奖申报表》和材料的完整性等进行综合分析,提出候选名单,报评委会审批后,进入现场评审程序。现场评审结果提交评委会讨论,确定拟奖企业并进行公示后,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第二十条 区长质量奖获奖企业以区人民政府名义表彰奖励,并颁发区长质量奖奖牌、证书和奖金。 
  

    第二十一条 区人民政府给予区长质量奖获奖企业各 20 万元的奖励。 区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奖励经费列入区财政预算。
  

    第二十二条 获奖企业可以在企业的宣传广告、产品外包装上宣传已获区长质量奖,并应注明获奖时间。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获奖企业应从本企业实际出发,制定提高质量水平的新目标,不断应用质量管理的新理论、新方法,创造出具有本企业特色的质量管理实践和经验。 
  

    第二十四条 质监江北分局及相关部门要对获奖企业进行必要的监督和帮促。 
  

    第二十五条 获奖企业有义务宣传及相互交流其质量管理先进经验。 
  

    第二十六条 获奖企业或组织对外宣传时应注明获奖年度。获奖企业3 年以后可自愿提出申请,进行复评。复评获奖不受名额限制。对通过复评的获奖企业,予以通报表彰,发给奖牌、证书,不给予奖金奖励。 
  

    第二十七条 获奖企业如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在 15 日内书面报告区长质量奖评委办,评委办提请区人民政府批准决定撤销其区长质量奖称号,收回奖牌、证书: 

    

    (一)发生重大质量、设备、环保、安全事故; 
    (二)国家、省级对主导产品的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 
    (三)有重大质量投诉并查实的。 
  

    第二十八条 凡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区长质量奖荣誉的,评委办可提请区人民政府批准决定撤销其区长质量奖称号,收回奖牌、证书,追缴奖金,并予以曝光。 
  

    第二十九条 承担区长质量奖评审工作的部门和人员应依法保守企业的商业秘密,严于律己,公正廉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评审。评委办必须切实组织好评审工作,对在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单位或个人,有权取消其评审工作资格。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评委办负责解释。在执行过程中如与上级相关政策有冲突时,由区人民政府研究处置。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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