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慈溪市市长质量奖评审办法
慈政发(2004)106号
信息来源:宁波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慈溪分局 作者:编辑 查丽花 发布于 2013/8/21 14:24:00 点击量: 2594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慈溪市市长质量奖评审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八月二十三日
        

 

慈溪市市长质量奖评审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质量振兴活动,引导和激励企业追求卓越的质量管理经营模式,提高企业综合质量和竞争能力,表彰在质量管理方面取得突出成效的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已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所有企业单位。
  

    第三条 “慈溪市市长质量奖”(以下简称“质量奖”)每两年评审一次。质量奖授奖名额由市质量振兴工作领导小组按当年实际情况确定,一般为5—10名。
  

    第四条 质量奖评审原则:
  

    (一)着重评审企业当年质量管理实际水平,适当考虑企业规模,扶持中小企业的原则;
    (二)企业自愿申请,不收费、不增加企业负担的原则;
    (三)科学、公正、客观的原则。
  

    第五条 质量奖有效期为3年,期满后按当年评审标准重新申报,重新评审。

         

第二章 评审机构、人员及职责

  

    第六条 市质量振兴工作领导小组领导质量奖的评审工作。市质监局负责组织、协调质量奖的评审及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经济发展现状制定评奖标准;
    (二)受理企业申报资料并进行资格审查; 
    (三)负责建立质量奖评审员库,并视企业性质组成质量奖评审组,组织现场评审;
    (四)向市质量振兴工作领导小组报告评审结果。
  

    第七条 质量奖评审组人员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一)熟悉国家有关质量、经济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二)具有大学或大学以上文化。
    (三)具有三年以上的质量管理、技术或专业工作经历,有丰富的质量管理实践经验。
    (四)获得质量奖评审员资格证书。

          

第三章 评审标准和评审方法

  

    第八条 质量奖评审参照国家质量奖评审标准,并按照适当兼顾中小企业的原则,引进国际通行的质量管理原理和方法。评审标准应当包括领导和经营战略、资源管理、过程管理、信息和经营结果等,每一条款都应有明确的要求和相应的分值,评审标准总分为1000分。
  

    质量奖评审标准由市质监局另行制定,并根据我市经济发展的现状在评奖当年的2月底前对评审标准进行修订,予以公布。
  

    第九条 质量奖评审应根据评审标准,从方法、展开和结果三个方面对企业质量经营进行评价:
  

    (一)评价企业为达到评审标准要求所采用方法的实用性、先进性、系统性和独特性;
    (二)评价企业所采用方法是否在各部门、各层次得到落实和运行,实施过程中是否有全面、有效的评估和改进;
    (三)评价企业实际经营结果是否达到评审标准要求的成果和效果,能否证实达到市内行业的领先水平,是否具有良好的发展趋势,是否具有自身的显著特色。

          

第四章 申报和评审

  

    第十条 市质监局应在评奖当年的2月底前,将质量奖的评审安排在我市主要媒体上公告。
  

    第十一条 市质监局应当在评奖当年的3月1日至31日,在办事窗口发放质量奖申报表格和当年的评审标准。
  市质监局在评奖当年的4月1日至30日,在其办事窗口受理企业的申报。
  

    第十二条 企业申请质量奖应当对照评审标准,作出自评报告。
  

    自评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为达到评审标准的质量管理要求,结合自身实际所采取的规定、做法、方法、工具和技术;
    (二)各类方法在企业各部门、各层次中的运用情况;
    (三)通过各类方法的运用,企业达到评审标准要求的成效。
  

    自评报告应按评审标准各条款的顺序编写,字数应不少于1.2万字(含图表),并能真实地反映企业整体的业绩情况。
  

    第十三条 企业申报质量奖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产品实物质量在同类产品中处于市内领先地位,并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市场占有率、出口创汇率、品牌知名度居市内同类产品前列。
    (二)年销售额、利税总额居市内同类产品的前列。
    (三)企业具有先进可靠的生产技术条件和技术装备,技术创新、产品研发能力居市内同行业前列。
    (四)企业按行业规定做到安全文明生产,连续三年无重大质量和安全生产事故。
    (五)产品质量长期稳定,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符合相关标准和适用的法律法规,产品在全国、省、市质量抽查中连续三年合格;有产品出口的,该产品在出口商品检验中,连续三年合格。
    (六)产品按照具有国内外先进水平的标准组织生产,企业具有完善的计量检测体系,并至少通过三级计量保证能力考核。
    (七)企业已建立实施质量管理体系,并获ISO9000认证注册,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顾客满意程度高。
    (八)企业已建立实施环境管理体系,“三废”治理达标;注重建立职业健康安全教育与防护体系,关注员工的职业健康安全。
  

    第十四条 企业申报质量奖的,可直接向市质监局申报,也可经过市有关职能部门或各镇(街道)推荐申报。
  

    第十五条 企业申报材料应当包括:
  

    (一)营业证照;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三)质量奖申报表;
    (四)ISO9000认证证书、ISO14000认证证书或环境达标证明;
    (五)符合本章第十二条规定的自评报告。
  

    属工业企业的,其申报资料除前款规定条件外,还应包括主要产品的质量检验合格报告、产品标准备案证书、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证明。
  

    企业还可以提供其他各种奖励、信誉证明。
  

    第十六条 企业申报材料符合第十五条要求的,市质监局应当开具受理回执。
  

    第十七条 市质监局应当组织质量奖评审组,并按以下程序组织评审:
  

    (一)资料审查。市质监局应对申报企业报送资料的完整性、充分性进行审查,并在一个月内确定现场评审企业名单。对未获现场评审的,市质监局应填写反馈报告通知企业。
  

    (二)现场评审。评奖当年的6—8月由市质监局从质量奖评审员库中随机抽调评审员,组成3人以上的评审小组对企业进行质量奖现场评审。评审组应当提出现场评审意见,形成现场评审报告。
  

    (三)综合评价。市质监局对资料审查、现场评审结果进行汇总、分析,提出综合评价报告,提出获奖企业推荐名单。
  

    (四)审定批准。市质量振兴工作领导小组听取推荐企业的综合评价报告,讨论确定评审结果,提出获奖企业候选名单,在市主要媒体上予以公示,根据公示情况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第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对获得质量奖的企业授予市长质量奖牌、质量奖证书和一次性10万元的奖金,并在有关新闻媒体上公布获奖名单,进行表彰。
  

    质量奖评奖费用和奖金由市财政按实核拨。

          

第五章 评审纪律

  

    第十九条 评审人员必须公正廉明,实事求是,团结协作,讲求效率,工作认真并应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真实、准确、公正地参与评审工作。
  (二)不得参加与评审员本人利益相关企业的评审工作。
  (三)禁止向申报企业提供有偿和无偿的咨询服务。
  (四)禁止收受任何礼物、佣金或有价证券。
  (五)保守秘密,不得泄漏有关申报企业的信息;不得泄漏有关评审的信息、结果。
  

    违反前款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由市质监局给予批评、警告,直至撤销评审人员资格的处分。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申报企业应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
  

    违反前款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由市质监局给予批评警告直至撤销申报和评奖资格的处分。

          

第六章 奖项管理

  

    第二十一条 获得质量奖的企业在有效期内,应从自身实际出发,制定提高质量水平的新目标,不断研究和采用质量管理的新理论、新方法,创造出具有本单位特色的质量管理经验。
  

    第二十二条 获得质量奖的企业有义务宣传、交流其质量管理先进经验,树立标杆,典型引路。
  

    第二十三条 质量奖有效期满后,获奖企业不再享受质量奖荣誉;企业可以重新申报参加当年的质量奖评审。
  

    第二十四条 获得质量奖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在情况发生后30天内书面报告市质监局:
     

    (一)发生重大质量和安全生产事故;
    (二)国家、行业、地区监督抽查产品或服务不合格;
    (三)用户对质量问题反映强烈,有重大质量问题投诉,质量水平明显下降。
  

    有前款情形之一的,市质监局应当即时调查,并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警告、通报批评,直至撤销质量奖荣誉称号。企业有前款情形隐瞒不报的,市质监局应当撤销企业所获质量奖荣誉称号,并在3年内取消参加质量奖评审资格。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质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

 


 

 

 

  • 所含政策
  • 所含服务
  • 所含知识
  • 所含机构
相关要闻
相关政策
相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