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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经信委关于组织申报2013年度宁波市重点产业技术改造专项(空间换地专项)项目的通知
甬经信技改(2013)232号
信息来源: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作者:编辑 查丽花 发布于 2013/8/23 10:11:00 点击量: 2041

 

各县(市)、区经信局(发改局、经发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技术改造的指导意见》和《关于强化创新驱动建设工业强市的若干意见》,深入开展“三改一拆”专项行动,加快推进旧厂区改造工作,提高资源要素利用效率,根据《宁波市重点产业技术进步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文件精神,现就组织申报2013年度宁波市重点技术改造专项(空间换地专项,以下简称专项)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原则

 

    坚持“优化生产力空间布局,提高要素资源配置效率”原则,以国家、省、市有关产业结构调整政策为指导,优化要素配置,提升我市制造业生产效率、技术水平和产品质量,促进企业旧厂区改造和“空间换地”。

 

    二、申报条件

 

    (一)行业条件。企业应属于“4+4+4”行业。

 

    (二)企业条件。宁波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制造业企业,上年工业销售收入需达到1500万元以上,且企业管理上水平、产品附加值高、竞争力强、综合能耗指标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列入当地旧厂区改造计划。

 

    (三)项目条件:

 

    1、符合城乡规划、产业规划的旧厂区,在不改变土地用途和满足规划设计条件要求的前提下,企业利用现有厂房、土地通过拆除重建、加层改造、开发地下空间等方式增加厂房面积、提高容积率而实施的技改项目。

 

    2、项目需经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核准、备案,要求能于2014年9月30日前竣工,项目建设期不超过2年,重点鼓励今年竣工的项目。

 

    3、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应达到700万元以上,其中设备(技术)投资达到500万元以上,至少有一台设备的单价在50万元以上。

 

    三、补助标准

 

    对列入专项计划的项目,按项目的生产性设备和技术等实际投入额,予以8%的补助。单个独立法人企业的当年补助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由市财政与企业属地县(市)、区财政以50%和50%的比例分担补助;其中奉化市、宁海县和象山县的项目,市财政与县(市)、区财政以70%和30%的比例分担补助。单台设备价格在3万元以下的不予补助。

 

    四、申报要求

 

    (一)同一企业(独立法人)只能申报一个项目,且不能与年度内其他扶持专项重复申报,申报企业按附件要求准备申报材料(电子文档可在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网站www.nbeic.gov.cn下载),递交到当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二)为了更有效地对项目进行跟踪管理,项目应严格按计划进度实施。按项目立项文件的建设期,未如期竣工的,逐月降低补助标准,2014年9月底前未竣工的项目不再享受资金补助。

 

    (三)根据当年旧厂区改造的任务目标,余姚市、慈溪市、镇海区、鄞州区、北仑区原则上不超过3个项目,奉化市、宁海县、象山县、江北区、杭州湾新区、高新区原则上不超过2个项目,江东区、海曙区、大榭开发区、东钱湖旅游渡假区、保税区原则上不超过1个项目。

 

    (四)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对申报工作的组织领导,对申报的项目内容及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择优汇总,于8月30日前,将企业申报材料(附件1、一式二份)、项目汇总情况(附件2、3)的纸质及电子文档一起报市经信委技改处。

 

    联 系 人:缑豫江

    联系电话:87186406

    传    真:87272181

    电子邮箱:gyj@nbtz.net

 

    附件:

    1、2013年度宁波市重点产业技术改造专项(空间换地专项)申报材料.doc

    2、2013年度宁波市重点产业技术改造专项(空间换地专项)申报汇总表(一).xls

    3、2013年度宁波市重点产业技术改造专项(空间换地专项)申报汇总表(二).xls


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宁波市财政局
2013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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