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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软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甬经信软件(2012)201,甬财政工(2012)600号
信息来源: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作者:编辑 王莹 查丽花 发布于 2013/8/28 15:24:00 点击量: 1739

 

各县(市)、区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财政局,市各有关单位: 
  

    现将《宁波市软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2008年6月6日印发的《宁波市软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甬信局〔2008〕37号)同时废止。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日

 

 

宁波市软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我市软件产业的发展,依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软件产业发展的意见》(甬政发〔2007〕36号)文件精神,设立宁波市软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软件资金”)。为适应我市软件产业发展需要,规范软件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软件资金由市财政预算每年安排,用于促进宁波市软件产业发展。县(市、区)根据各自实际需要安排软件资金。
  

    第三条  软件资金支持对象,是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在宁波市域范围工商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经营、依法纳税、管理健全的软件和信息服务企业。重点支持行业应用软件、嵌入式软件、集成电路设计(高端核心器件)、软件信息服务、软件出口及服务外包、软件产业服务等。
  

    第四条  软件资金支持原则 
  

    (一)产业集聚原则。按照“一核心多点、集聚发展”的总体要求,形成定位明确、分工协作、互补配套的软件产业发展格局,充分发挥各软件产业基地的集聚、创新、辐射和引领功能。 
  

    (二)企业主体原则。以企业为主体,通过政府引导促进我市软件及信息服务企业创业创新、提升素质,做大做强,打造“宁波软件”品牌。
  

    (三)创新支撑原则。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培育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推动软件企业成为我市技术创新的重要力量。
  

    (四)绩效优先原则。以绩效目标作为软件资金使用和项目确定的重要判断标准,确保软件资金的使用效益。
      

二、扶持政策和资助标准
  

    第五条 软件产业特色集聚基地扶持政策
  

    (一)根据宁波市软件产业特色集聚基地认定管理办法,被认定为我市软件产业特色集聚基地(软件孵化器)的,按基地认定面积一次性给予每平方米人民币不超过100元的补助。单个基地不超过200万元。
  

    (二)企业引进入驻补助。根据各特色集聚基地(或软件孵化器)年度内新引进、入驻企业数量,每引进一家软件企业给予基地一定补助。其中:注册资金50万元及以上的,补助1万元;注册资金100万元及以上的,补助2万元;注册资金200万元及以上的,补助3万元;注册资金500万元及以上,补助4万元;注册资金1000万元及以上的,且是中国软件百强企业,或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或软件出口百强企业,或软件上市企业的独立法人公司或子公司,补助5万元。单个软件产业特色集聚基地(或软件孵化器)的当年补助总额不超过150万元。
  

    第六条 软件、信息服务企业引进、培育扶持政策
  

    (一)国内外大型软件公司、软件技术研发机构和现代信息服务业企业落户宁波,或本地资本投资软件企业,可享受新投资软件企业补助。对于在宁波实际投资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设立的公司(机构),两年内产值达到500万元以上且人员30人以上,可根据其社会效益、人员规模等因素,经评定,按实际投资金额的不高于6%比例,给予一次性落户补助。最高补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100万元。补助资金由市级财政与所在县(市、区)财政各负担50% 。
  

    (二)企业综合素质提升奖励。
 

    1、被认定为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的,一次性奖励40万元。

 

    2、在优秀产品及服务、标准起草、CMMI、系统集成服务、软件出口、动漫游戏、新创业等领域开展“优势企业培育示范”评定,分别给予10-30万元补助。
  

    3、企业上规模奖励。非嵌入式软件企业,年度软件收入新达到5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以上的,或者嵌入式软件企业、系统集成企业和信息服务业企业,年度软件收入新达到1000万元、2000万元、4000万元、1亿元、2亿元以上的,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20万元、30万元、40万元、50万元奖励。以上实行分档差额和从高不重复原则奖励。
  

    第七条 软件企业研发及产业化扶持政策
  

    (一)鼓励企业开展软件产品登记,对在我市登记的软件产品采用政府购买服务,实行免费登记,每件产品测试和登记费用2500元由政府支付。
  

    (二)每年制定软件产业重点支持方向,对企业研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且符合导向的软件产品,经评审择优确定后,根据该项目的实际投入和产业化效果给予不超过60万元的分档补助,补助资金由市级财政与所在县(市、区)财政各负担50%。重点支持物联网、云计算、行业应用软件、移动互联网、嵌入式系统、高端核心器件等领域。
  

    第八条  软件人才队伍建设和创业扶持政策
  

    (一)“IT人才驿站”奖励。鼓励各县(市、区)开展“IT人才驿站”建设,对经过认定的市级IT人才驿站,给予一次性10万元补助;驿站免费提供住宿给海外留学归国、国内全日制本科以上的计算机及相关专业毕业生,由市财政通过转移支付方式奖励给驿站建设单位,专项用于IT驿站的住宿补助,按照每一位入住毕业生每月不超过400元,单人住宿不超过4个月的标准补助,单个驿站年补助总额不超过50万元。
  

    (二)鼓励人才自主创业。吸引各类人才在宁波开办软件企业,注册资金50万元及以上,就业人员10人以上的新办软件和信息服务企业,根据其投资金额、人员规模和社会效益等情况,择优给予5万元补助。
  

    (三)高级IT人才所得税补助。经认定的市级以上重点软件企业聘请的高级软件人才,连续任职1年以上,且年收入在10万元以上者,按其上年度已缴纳个人工薪收入所得税的地方留成部分给予不高于60%补助,每人最高补助额度不超过5万元。补助以企业为单位办理。
  

    (四)IT实训基地补助。对经认定的实训基地,社会培训按照其开展的培训项目,给予不超过培训费用50%补助,每个基地年补助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五)IT人才专题培训。政府采购,不定期举办信息产业管理人员高级培训班,IT企业管理人员高级培训班,以及根据IT技术发展和提高专业水准需要举办IT技术人才高级培训班。
  

    第九条 公共服务平台和产业推进扶持政策
  

    (一)列入市级重点支持的IT公共服务或技术平台项目,每年对其资金投入、技术水平、服务能力、经济和社会效益等进行绩效考评,根据绩效考评情况确定相应补助。
  

    (二)继续实施信息服务业孵化等平台建设,对符合入驻孵化平台条件的企业,提供免费或优惠的电信IDC服务,孵化周期原则上为2年,单个企业年度的资助总额不超过20万元。
  

    (三)支持软件企业宣传推广软件产品和服务。对软件信息服务企业在本地开展产品发布宣传、市场推广营销等受众客户超过30家的活动,经审核认定,给予每场5000元补助。
  

    第十条 其他用于软件产业宣传推广、展会、产业调研等推进工作的经费补助。
  

    第十一条 软件产业专项资金各种类型补助或奖励实行从高不重复,同一类项目不得重复享受。 
  

三、申报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年度申报要求另行通知,有关政策规定、申报指南、申请表格、认定公示、资助文件等在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网站上予以公告。在规定时间内,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单位),其申报资料经属地软件产业主管部门和财政局审核同意后,上报市经信委。
  

    第十三条  市经信委对申报材料初审后,会同市财政局,组织人员或相关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市经信委会同市财政局按照择优扶持原则,确定并下达软件资金支持的项目计划,或者资助文件;需要核查和验收的项目,将组织人员或委托中介机构核查和验收。受资助的企业(单位)按属地向同级财政局申拨。
  

四、资金的监管
  

    第十四条  申报单位未能提供真实完整统计数据、项目属低水平重复、有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取消受资助资格。企业(单位)收到财政补助拨款后,应严格专款专用,严禁挪用挤占,发现有违反规定的,要收回资助资金,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五、资金的绩效评价
  

    第十五条 市经信委每年组织开展一次资金绩效评价,评价采取点面结合、自评和他评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于次年4月底前完成绩效评价工作,并出具正式绩效评价报告提交市财政局。绩效评价报告作为财政部门下年度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六、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经信委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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