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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意见
甬政办发(2013)194号
信息来源:宁波市人社局 发布于 2013/9/10 13:34:00 点击量: 4523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促进我市经济转型升级和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35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3〕91号)精神,围绕“升级激活就业,创业带动就业,实践促进就业”,进一步强化就业援助和就业服务,经市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

 

  一、抓住转型升级契机,进一步拓展高校毕业生就业渠道

 

  (一)鼓励引导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结合我市加快实施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海洋经济发展、现代服务业发展,加快中小微企业的转型升级,创新驱动战略发展,大力实施重点产业人才开发战略,努力打造区域性产业人才高地,鼓励接收知名高校毕业生来甬就业创业,充分发挥高校毕业生在我市转型升级中的人才支持和引领作用。在进一步落实《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使用失业保险基金预防失业促进就业有关问题的通知》(甬政发〔2012〕135号)有关中小微企业录用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的同时,自2013年起至2015年,对到宁波中小微企业首次就业、工作满一年、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三类高校毕业生(宁波生源毕业生、非宁波生源硕士以上研究生、与宁波签订人才智力项目合作框架协议高校本科及以上毕业生)给予一次性毕业生就业补助,其中专科学历3600元,本科及以上学历6000元。其中到市级失业保险基金统筹区内中小微企业工作的,由市级统筹区失业保险基金支付;在县(市)区统筹区中小微企业工作的,由所属地失业保险基金支付。

 

  (二)大力开发高校毕业生服务基层公共服务岗位。结合推进城镇化、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进程,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开发城乡基层特别是面向本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特困职工家庭、城镇零就业家庭、城乡困难家庭中主要靠申领助学贷款完成学业的宁波生源登记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以下简称“困难家庭未就业毕业生”)就业的城市社区和农村公共管理及社会服务工作岗位,保证有就业意愿的困难家庭毕业生全部实现就业。毕业2年内的高校毕业生被选任或招聘为城乡社区公共服务平台专职工作者的,确保年收入不低于当地上一年的全社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水平,其中专职从事就业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就业经费中按规定给予补贴,具体按省有关规定执行。全面落实鼓励高校毕业生在农业生产领域就业创业、面向基层考录公务员和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各项优惠政策。

 

  (三)鼓励毕业生采取多种方式灵活就业。对以灵活就业形式实现就业,办理就业登记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的宁波生源高校毕业生,按其应缴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最低标准之和的三分之二的额度给予最长不超过24个月的补贴。

 

  二、突显创业带动就业作用,大力促进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

 

  (四)进一步扶持大学生创业平台建设。“十二五”期间力争评选市级大学生创业园15家。对认定为市级大学生创业园的,按《关于进一步推进大学生自主创业的通知》(甬政办发〔2011〕51号)精神给予一次性100万元的奖励;对考核期满的市级大学生创业园继续实施鼓励政策,对当年新引入大学生创业企业15家以上,由市财政给予适当奖励。

 

  (五)进一步放宽高校毕业生创业市场准入。高校毕业生创办企业可依法分期缴纳注册资本。放宽高校毕业生创办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面向股权投资企业和电子商务、文化创意、软件设计、动漫游戏等现代服务产业的内资企业试行“一址多照”,同一地址可以作为两个以上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面向无前置审批的内资公司试行“一照多址”,住所和经营场所在同一县域范围内的,可以申请在企业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后加注经营场所地址,免于另行办理分支机构登记。从事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海洋新兴产业和高端装备制造业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及服务业中筹建周期较长的涉及前置审批的企业,可申办筹建营业执照。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行“多证联办”、“并联审批”,减轻企业负担,提高审批效率。

 

  (六)进一步完善金融扶持政策。毕业5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自筹资金不足的,可依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使用失业保险基金预防失业促进就业有关问题的通知》(甬政发〔2012〕135号)和《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的通知》(甬银发〔2013〕7号)有关规定,在创业地按规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单人不超过30万元、合伙创业的最高不超过5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3年。鼓励为没有固定资产、无法提供合适担保对象的高校毕业生创业者,提供信用贷款。

 

  (七)进一步落实财税减免政策。高校毕业生创办的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可按《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再创新优势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2〕47号)有关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对高校毕业生创办的对纳税确有困难的中小企业,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给予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照顾。对毕业2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按每户每年2000元为限额减免应缴的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优惠期为3年。

 

  (八)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网络创业。毕业5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从事电子商务经营并通过网上交易平台实名注册认证的,经人力社保、财政部门认定,可按规定享受小额担保贷款和贷款贴息政策。其中通过劳动事务代理,参加社会保险,按规定缴纳满1年的,可参照高校毕业生新创办创业实体享受创业者社会保险补贴。网络创业认定办法参照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执行。

 

  (九)进一步加强创业教育和服务。鼓励在甬高校根据学校实际,大力开展创业教育,将创业教育课程纳入学分管理,不断完善创业教育课程体系,针对性地开展有特色的创业培训项目。鼓励各在甬高校与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合作开展创业培训和创业实训,建立就业创业服务指导站,增强就业创业服务职能。鼓励各类创业服务机构为高校毕业生创业开展政策咨询、信息服务、项目开发、风险评估、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一条龙”创业服务。为做好宁波就业创业政策宣传、牵头发动区域内高校学生到宁波就业创业,力争三年内按合作院校区域设立10家就业创业指导服务站。

 

  三、实施“实践促进就业”工程,吸纳国内更多优秀毕业生来甬就业创业

 

  (十)实施“实践促进就业”工程。进一步完善落实就业见习政策,整合全市已建的500余家毕业生实践基地,加强宁波生源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已办理先落户后未就业的外地生源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工作。鼓励各类企事业单位引进国内知名高校学生来甬实习。实施百千万实习工程,争取在3年内,市、县两级人力社保部门与国内100所知名高校建立全方位合作、建立1000家高校学生实践基地,累计吸收2万名以上学生来甬实习(其中与宁波签订人才智力项目合作框架协议合作高校在校生3000名)。在实践基地实(见)习期间,享受由实(见)习单位所在地(含各级政府确定挂牌的毕业生见习基地,按纳税口径确定)政府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当地当年度最低月工资标准50%的实(见)习补助。市卫生、教育、住建、交通、国资、金融系统等部门及科研院所应充分利用自身优势,积极推出实习岗位,接收高校在校学生实习,各系统年接收知名高校实习学生不得少于50人。

 

  (十一)大力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技能培训。支持在甬高校毕业生和宁波籍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政府定点培训机构和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中心自主参加职业培训(实训),其培训(实训)及技能鉴定费补贴标准参照《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使用失业保险基金预防失业促进就业有关问题的通知》(甬政发〔2012〕135号)执行。

 

  依托技工院校的资源优势,面向在甬高校毕业生和宁波籍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开展就业技能全日制培训班,针对高校毕业生专业特点和就业需求,制订1至3个月专门的培训计划,有效帮助高校毕业生掌握就业技能,尽快实现就业。

 

  四、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

 

  (十二)进一步开展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进校园活动。各地、各部门要根据高校毕业生离校前求职就业特点,进一步完善“五进高校”服务机制,创新举办“就业服务月”等专项服务活动,帮助更多的高校毕业生在离校前实现就业。每年由市人力社保部门与在甬各高校联合举办针对离校未就业毕业生及临毕业学生举办10场以上就业实(见)习专场招聘,促进大学生参与实(见)习,以实践促就业;各地政府所属人才服务机构要继续加强与教育部门和高校的合作,每年市、县两级政府赴国内知名高校组织校园推介招聘会100场以上,其中市本级举办20场以上。在进行人才招聘的同时,开展宣传宁波产业、宣传人才政策、宣传企业形象活动。

 

  (十三)加强离校后的就业服务和人事档案规范化管理。进一步简化办事程序和相关手续,建立高效快捷的毕业生网上信息发布平台。实施联网和信息共享工程,开发专门系统实行学生网上和企业对接,实现更高质量的网上招聘和就业。推进全大市毕业生就业实名制登记系统建设,实现全大市学生就业创业信息动态更新、数据即时生成。

 

  (十四)切实做好未就业毕业生实名制登记。允许市内外高校毕业生在求职地办理求职登记和失业登记,纳入本地免费公共就业服务和就业扶持政策范围。加强部门间的信息共享,每年8月底前,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将当年高校毕业生及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数据和信息移交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过基层人力社保站,对宁波生源未就业毕业生、宁波生源灵活就业毕业生、已办理未就业先落户的外地生源未就业毕业生进行实名制登记,切实掌握辖区内未就业毕业生数量和就业动向。

 

  (十五)强化困难家庭未就业毕业生帮扶。对困难家庭未就业毕业生,由户籍所在地基层人力社保站通过电话回访、上门走访等形式了解其就业意向与动向,确保向每一名有就业意向的离校未就业毕业生推荐合适的工作岗位2次;对毕业半年后两年内仍未实现首次就业的,按照《关于贯彻市政府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甬人才〔2009〕13号)规定执行困难家庭临时生活补助政策。从2013年起,对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孤儿、残疾人等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给予每人1000元的一次性求职补贴,所需资金从促进就业资金中列支。重视做好女性、残疾人、少数民族以及新疆、西藏、青海等对口支援地区来甬求职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工作。

 

  五、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公平

 

  (十六)消除就业歧视。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严禁发布含有限定985高校、211高校等字样的招聘信息,严禁发布违反国家规定的有关性别、年龄、户籍、学历等歧视性条款的需求信息,严禁发布虚假和欺诈等非法就业信息,大力营造公平的就业环境。 规范签约行为,任何高校不得将毕业证书发放与高校毕业生签约就业挂钩。加大人力资源市场监管力度,严厉打击招聘过程中的欺诈行为,及时纠正各类就业歧视现象。

 

  (十七)规范国有单位招聘行为。在国有企业全面推行分级分类的公开招聘和岗位信息统一公开发布制度,加强国有企业招聘活动监管,切实做到岗位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完善公务员招考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制度,切实增强招考招聘工作的透明度。

 

  (十八)保障高校毕业生就业权益。研究制订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的政策措施,简化高校毕业生就业程序,改革高校毕业生报到证制度,积极探索以劳动合同取代就业协议。切实落实允许包括应届专科生在内的高校毕业生在就(创)业地办理落户手续的政策。加大劳动用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方面的劳动保障监察力度,切实维护高校毕业生就业合法权益。

 

  六、加强组织领导和督促落实

 

  (十九)强化政府责任。各级政府要把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高度重视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抓紧制定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实施细则,政府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具体抓,定期研究、认真解决高校毕业生就业问题。

 

  (二十)形成工作合力。各级人力社保部门要认真落实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各项政策和措施,研究完善高校毕业生基层培训计划,进一步健全机关和事业单位从基层选拔使用人才的长效机制;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高等院校要加大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的高等教育专业设置改革工作力度,根据就业市场的变化,及时调整学科专业设置,改革教材、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做好离校前就业工作和离校后学生数据的衔接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调整支出结构,统筹安排专项经费用于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公安、工商、税务、金融等部门要进一步制定实施细则,全面贯彻落实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有关政策;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和经信部门要督促协调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帮助落实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优惠政策;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要发挥群团组织优势,多渠道多形式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各有关部门要会同高等院校加强就业形势研判与统计分析,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失业的应急预案,实行高校毕业生就业情况校内公示制度,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进展情况和离校未就业统计月报制度。

 

  (二十一)加强舆论引导。各地要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介作用,开设专栏、专题,开展主题突出、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宣传报道活动,重点宣传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各项政策措施,报道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创业的先进典型和各地、各单位好的经验做法,引导广大高校毕业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和择业观,努力营造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良好社会舆论氛围。

 

  取得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高级技工学校和技师学院毕业生可以享受上述相关政策。

 

  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意见精神,抓紧制定实施办法,切实抓好贯彻落实。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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