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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市政府关于使用失业保险基金预防失业促进就业有关问题的通知
慈政发(2013)65号
信息来源:慈溪市人民政府 发布于 2013/9/18 12:14:00 点击量: 5026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发挥失业保险基金预防失业、促进就业的作用,规范失业保险基金支出,保持政策稳定性和工作延续性,根据省人力社保厅、财政厅《关于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2〕282号)及宁波市政府《关于使用失业保险基金预防失业促进就业有关问题的通知》(甬政发〔2012〕135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现就使用失业保险基金预防失业促进就业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使用失业保险基金预防失业促进就业以失业保险基金统筹地区(包括杭州湾新区)为单位,按照社会保险权利义务对应原则,本通知享受对象为参加(含参加过)失业保险且符合实施项目规定条件的人员和单位。
  

    二、实施项目
    

    (一)职业培训补贴(包括职业指导培训补贴、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创业培训补贴);

    

    (二)职业介绍补贴;

   

    (三)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四)社会保险补贴(包括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中小微企业稳定就业失业保险补贴、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社会保险补贴、中小微企业新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创业者社会保险补贴);
  

    (五)岗位补贴(包括公益性岗位补贴、创业带动就业岗位补贴、紧缺工种高技能人才岗位补贴、困难企业稳定就业补贴);
  

    (六)小额担保贷款贴息;
  

    (七)小额贷款担保基金。
  

    三、项目内容
  

    (一)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符合条件人员参加定点培训机构举办的各类职业资格(含技术职称,以下简称“职业资格”)培训或岗位(专业)技能培训,并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术培训证书的,可给予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补贴标准为:对取得《宁波市职业技术培训证书》及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技能(三级,含初级专业技术职称)、技师(二级,含中级专业技术职称)、高级技师(一级,含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证书的,分别给予每人200元、500元、800元、1200元、1500元和2000元的补贴。对列入紧缺技能人才培训项目的培训补贴可在上述标准基础上提高30%至50%。
  

    对取得专项能力证书或取得市级及以上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核发的岗位资格证书的人员,按每人400元标准给予培训补贴。对参加执业资格培训并取得相应证书的人员,按技师培训补贴标准给予补贴。
  

    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组织职工按要求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并达到规定条件的,按定点培训机构培训补贴相应标准给予补贴。
  

    定点培训机构开展企业优秀青年技术工人培训,给予每人不超过3000元的培训补贴。
  

    同一年度内,符合条件的培训对象只能享受一次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市级及以上技能大师工作室面向本企业或本行业开展带徒传技活动并在规定期限内达到带徒要求的,按其带徒数量及技术等级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所带徒弟中取得中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人数达到60%(含)以上的,按带徒总数给予每人3000元的补贴;所带徒弟中取得中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人数在30%(含)至60%的,按带徒总数给予每人2000元的补贴。开展短期带徒活动并达到带徒协议要求的,按带徒人数给予每人500元的带徒培训补贴。
  

    (二)创业培训补贴。对本市户籍劳动力和毕业5年内本市生源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参加创业意识教育(不少于24课时),经考核合格并取得《宁波市职业技术培训证书》的,给予创业培训定点机构每人150元的培训补贴。对参加SYB创业培训(不少于100课时),通过创业实务知识考核、创业计划书评估,取得《宁波市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给予创业培训定点机构每人1300元的培训补贴;对培训后通过3个月后续扶持,创业成功率在35%(含)以上的按该班合格人数、创业成功率在35%以下的按实际创业成功人数给予定点培训机构每人1000元的培训补贴。对企业业主参加IYB创业培训,通过48课时理论培训和20课时个案辅导,经考核合格并取得《宁波市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给予创业培训定点机构每人不超过1300元的培训补贴;对只参加48课时理论培训,经考核合格并取得《宁波市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给予创业培训定点机构每人800元的培训补贴。
  

    (三)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符合条件的人员初次参加职业技能鉴定(专项能力考核),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专项能力证书)的,按规定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专项能力考核)补贴。
  

    (四)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持有《宁波市失业人员登记证》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2年的失业人员实现灵活就业,办理就业登记,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的,可直接办理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手续。对于已按《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慈政发〔2009〕18号)规定享受过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失业后,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2年重新从事灵活就业的,可按上述规定重新认定对象,享受至法定退休年龄。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仍按慈政发〔2009〕18号文件执行。
  

    (五)中小微企业稳定就业失业保险补贴。对符合产业转型升级方向,依法办理就业登记、参加社会保险且参保人数在20人以上、连续2年履行缴费义务并且劳动关系稳定、积极采取措施开展稳定就业工作,申报年度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人数(不包括因退休、死亡、入伍、升学原因)少于单位当年度平均参保人数1.5%的中小微企业给予稳定就业失业保险补贴。补贴额度为申报年度企业失业保险单位实际缴费部分的50%。
  

    中小微企业稳定就业失业保险补贴与困难企业稳定就业补贴不得同时享受。
  

    (六)中小微企业新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在失业保险基金统筹区内中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3年以内的宁波市户籍普通高校毕业生(含宁波市生源),依法办理就业登记、签订2年(含)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企业应缴纳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最低标准之和的80%给予补贴,个人应缴纳部分仍由个人负担。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七)创业者社会保险补贴。本市户籍的城镇失业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含本市生源)和经创业培训考核合格的城乡劳动力,在失业保险基金统筹区内新创办创业实体(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且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享受创业者社会保险补贴,其中新创办企业的,补贴标准为企业应缴纳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最低标准之和;新创办个体工商户的,补贴标准为依法应缴纳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最低标准之和的三分之二。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创业者社会保险补贴与其他各类社会保险补贴不得同时享受。
  

    (八)困难企业稳定就业补贴程序的启动、条件和补贴标准根据省、宁波市有关规定执行。
  

    (九)创业带动就业岗位补贴。在失业保险基金统筹区内新创办的企业(除建筑业、娱乐业、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以及人力资源派遣和社会保险代理外),招用本市户籍人员,签订1年(含)以上劳动合同、办理就业登记并按规定为其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满1年,可给予创业带动就业岗位补贴。补贴标准为每带动1 人就业每年补贴1000 元,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5万元,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十)紧缺工种高技能人才岗位补贴。对取得紧缺工种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企业生产一线在岗职工,在劳动合同履行期内,按技师每人每月500元、高级技师每人每月1000元的标准给予紧缺工种高技能人才岗位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紧缺工种目录由市人力社保局根据我市技能人才紧缺情况予以公布。
  

    (十一)小额担保贷款贴息。本市户籍的城镇失业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含本市生源)和经创业培训考核合格的城乡劳动力,在失业保险基金统筹区内创办创业实体的,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到期还本付息后,据实全额贴息。其中,对需由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提供贷款担保的自主创业人员,贷款最高额度不超过10万元;由自然人提供信用保证的,贷款最高额度不超过20万元;提供有效抵(质)押物进行反担保的,贷款最高额度不超过30万元;对合伙经营的,可提供每人不超过15万元,最高金额不超过60万元的小额贷款。上述贷款期限为1年,到期还本付息后,符合条件的可续贷2次,每次不超过1年。
  

    (十二)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就业经费可适当用于补充小额贷款担保基金,使用额度不得超过当年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就业经费可使用额度的15%。
  

    (十三)职业指导培训补贴、职业介绍补贴、职业介绍信息发布补贴、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社会保险补贴、高校毕业生从事基层公共服务岗位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以及本通知中未涉及的内容仍按现行相关规定执行。其中,2012年底前已招用高校毕业生从事基层公共服务的,基层公共服务岗位补贴延长至本通知实施期满。
  

    现行的创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创业补贴、创业带动就业奖励政策同时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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