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科技局,“四区二岛”科技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大力实施“科技领航计划”,推进创新型企业发展,根据《宁波市智团创业计划与创新型初创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要求,结合年度科技进步目标考核工作,经研究,决定开展2013年第三批创新型初创企业备案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创新型初创企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工商注册时间一般不超过5年,尚处于种子期或初创期成长阶段;
2、企业负责人是创业团队的主要成员之一;
3、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或全新商业模式,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研发人员占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4、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市场开拓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
5、注重技术创新,主导产业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或《宁波市优势产业与新兴产业投资导向目录》。
对于符合第一款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或者市科技型企业,可以直接认定为市创新型初创企业。
二、备案材料
1、宁波市创新型初创企业登记备案申请表(附件1)。
2、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国税和地税登记证有效复印件。
3、企业上年度的会计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和损益表)。
4、企业获得的自主知识产权证书复印件,其中:通过受让、受赠、并购取得的知识产权需提供相关主管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通过独占许可方式取得的需附独占许可协议和主管机关出具的备案证明。
5、企业全新商业模式材料。
6、企业盖章确认的企业大专以上人员、研发人员名册及企业人员数的相关证明材料。
7、近二年开展研究开发等技术创新活动的报告(实际年限不足二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
其中,第4条和第5条可任选一项或两项提交。高新技术企业和市科技型企业仅需提供相关证书或者批文复印件。
三、备案流程
1、市创新型初创企业由所在地的县(市)区科技局、管委会科技管理部门组织认定;
2、县(市)区科技局、管委会科技管理部门根据认定结果提交创新型初创企业认定备案登记汇总表(附件2);
3、市科技局核准备案后予以公布企业名单。
四、支持政策
1、对于列入智团创业计划立项支持的创新型初创企业,认定为创新型初创示范企业。结合项目总投入、技术领域和研发周期,给予每家不超过50万元的资助(资助金额不超过企业实际到位的注册资本金,以及不超过项目总投入的30%)。
2、优先向市内外各类创业投资机构、天使投资机构和科技银行等推荐创新型初创示范企业,积极开展面向创新型初创示范企业的融资担保业务,大力鼓励市科技金融服务中心优先提供专业服务。
五、其它
截止时间:2013年11月20日
联系人:市科技金融服务中心 秦小健
电 话:27960367
地 址:高新区扬帆路999弄B3号楼213室
宁波市科学技术局
2013年9月22日
- 所含政策
- 所含服务
- 所含知识
- 所含机构
- 余姚市科技合作项目(技术转移失效
- 宁波市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失效
- 宁波市企业社发领域重大科技专失效
- 宁波市科技服务企业创新能力提失效
- 余姚市企业技术研发费资助失效
- 宁波市自然科学基金(一般项目失效
- 宁波市农业龙头企业(种子种苗失效
- 宁波市国际科技合作项目资助失效
- 象山县科技项目计划资助失效
- 宁波市农业龙头企业(市场流通失效
- 宁波市农业龙头企业(加工经营失效
- 镇海区企业研发投入资助申报失效
- 江北区科技计划项目资助失效
- 宁波市产学研合作一般项目(技失效
- 宁波市产学研合作一般项目(技失效
- 宁波市产学研合作一般项目(技失效
- 宁波市农业龙头企业(服务组织失效
- 宁波市自然科学学术著作出版资申报中
- 宁海县科技研发投入资助申报中
- 国家火炬计划项目(科技服务体申报中
- 国家火炬计划项目(产业化环境申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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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星火计划备选项目(重点项申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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