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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海区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创新实施细则的通知
镇政办发(2012)26号
信息来源:镇海科技信息网 作者:编辑 吴晋靖 发布于 2013/9/25 15:05:00 点击量: 3625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创新的实施细则》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创新的实施细则

 

    为强化科技支撑,推动经济转型升级,根据区委区政府《关于促进全区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镇区委〔2012〕15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此实施细则。

  

一、增强创新活力,大力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

  

    1.鼓励企业加大技术创新投入。落实企业技术开发费150%加计扣除企业所得税政策。对上年度研发费用达到100万元以上且占当年销售收入4%以上的非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经确认的科技型企业的研发投入额不受100万元的限制。被列为市级企业研发投入资助的,给予一定额度配套补助。鼓励企业加大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的力度,对市级新产品择优予以支持。

 

  2.培育一批工程技术中心。鼓励企业设立企业研发机构,对建立国家级、省级、市级、区级企业工程(技术)中心的,给予每家300万元、50万元、20万元、5万元的奖励(奖励就高补差)。

 

  3.组织实施市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对列入国家重点新产品和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项目,给予20万元以内补助,对未获得经费资助的国家级科技计划项目,区科技经费给予每项10万元以内补助。对列入市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并获得经费支持的,给予一定资金补助。

 

  4.实施科学技术奖励。设立区科技进步奖,一等奖奖励5万元、二等奖奖励3万元、三等奖奖励1万元。对获得市科技进步奖的,一等奖奖励15万元、二等奖奖励10万元、三等奖奖励5万元。对获得省科技进步奖的,一等奖奖励30万元、二等奖奖励15万元、三等奖奖励10万元。对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的,一等奖奖励200万元、二等奖奖励50万元(同一奖项的区级奖励经费实行就高补差)。区优秀论文评选按《镇海区优秀论文评选办法》执行,对获得市级优秀论文的按市奖励额度同比例给予配套奖励。

 

  5.支持重点技术攻关。对涉及重大技术、共性技术、关键技术和促进产业升级及产品结构调整的技术开发项目的,列入市重大科技攻关项目的给予配套奖励,列入区重大科技攻关项目给予80万元以内的补助。

 

  二、培育科技型企业,壮大高新技术企业群体

 

  6.鼓励企业争创高新技术企业。对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7.鼓励创建科技型企业。对列入国家、省、市创新型(试点)企业的,分别给予25万元、15万元、10万元的奖励(对同一企业的奖励不重复计算)。对经认定的宁波市科技型企业,按市有关政策给予补助。对经认定的区级科技创新型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

 

  8.加强科技与金融结合。加快建立“科技银行”,改善科技创业投融资环境,支持科技型企业发展。对在我区新注册的科技银行和担保公司实施经营政策性科技担保补助和融资贷款贴息(实施方案另行制定)。

 

  三、着力成果转化,大力推进产学研合作

 

  9.推进产学研合作。鼓励企业与国内外高校院所、科研单位开展各种方式的科技合作,经市级以上立项的产学研合作项目给予配套补助;经区级立项技术交易额在20万元以上的,按技术交易额的10%-40%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额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一府十校十所”框架范围内的高校院所,每年择优给予5万元的科技合作经费补助。对高校、科研院所专家被我区聘为企业科技顾问的,聘期内给予派出单位每人2万元的补助。

 

  10、鼓励设立院士工作站。被认定为省、市级院士工作站的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10万元的奖励。

 

  11.开展科技合作专项活动。每年安排一定经费,用于开展 “镇海杯”工业设计大赛、科技人才周、“三校一所”科技合作专项和产业性科技交流合作等活动。

 

  四、实施品牌、专利、标准化、质量管理战略

 

  12.大力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对授权专利实行补助(含市经费):发明专利2万元(非职务1.5万元),实用新型专利3000元(非职务1500元)、外观专利1000元(非职务600元);获得美国、欧盟和日本的发明专利每件补助6万元,获得其它国家或地区的发明专利每件补助2万元,其它专利每件补助1万元(同一件专利在多个国家或地区注册的,就高补助)。培育一批专利示范企业,对列入市级以上专利示范企业的,按各级规定的资助标准地方配套部分给予50%的经费资助;对列入区级专利大户(包括企业、高校院所和科研单位)的,给予5万元的补助,每增加10件再给予3000元补助。鼓励专利技术产业化,对企业利用自主发明专利在授权年度内进行产业化,当年销售达到500万元以上,经认定,一次性给予销售额1%以内的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鼓励企业境内外专利维权,对其维权所产生的费用给予30%资助,单项资助额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

 

  13.实施品牌战略。对新获得中国名牌(中国驰名商标)、浙江名牌(浙江省著名商标)、宁波名牌(宁波市知名商标)的企业或组织,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5万元。对商标进行全类注册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被新认定为浙江省知名商号的,每家企业奖励10万元。

 

  14.实施标准化战略。对制定国际、国家(行业)标准,列第一起草单位的企业,每项标准给予不超过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非第一起草单位排前五位的,每项标准给予不超过10万元、5万元的奖励,修订项目减半奖励。属于专利转化的,增加40%的奖励。同一项标准的多个部分或所属领域、引导要素基本相同的多项标准,均按一项标准计算,不再重复奖励。对通过国家、省、市级标准化重点(试点、示范区)项目验收的,每个项目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以内的奖励。对新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一、二、三等奖的,每项一次性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以内的奖励。对被认定为浙江省“标准创新型企业”、宁波市“技术标准自主创新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奖励。每家企业每年奖励额度不超过50万元。

 

  15.实施质量管理战略。推行卓越绩效模式,对新获得国家、省、市级政府质量奖的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的奖励;对新获得区政府质量奖及入围奖的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5万元的奖励。对新通过质量强业、质量强企认定的企业或组织,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奖励。鼓励加强检测能力建设,对新通过国家级实验室认可的企业或组织,给予3万元以内的奖励。

 

  五、培育创新平台,大力发展科技服务业

 

  16.推进科技创新载体建设。支持企业与大院名校联建或独建科技创新(孵化)载体。对以企业为主体、并独立注册的共建创新载体,经认定后,根据其建设的实际投入额(不包括基建),给予不高于50%的建设经费补助,补助额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非独立注册的,经认定后,按企业在共建期间实际所支付给高校院所的合作经费,给予30%的建设经费资助,资助额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

 

  17.加强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和中介服务机构建设。支持由政府、企业、高校院所、行业协会等多元投入、多种形式的独建或联建服务机构和平台,经上级认定的给予相应的资金配套,区级认定的每家最高补助20万元。鼓励科技(中介)服务业发展,对新注册企业及机构,年纳税在20万元以上,自企业开办之日起,三年内按其对地方财政贡献的80%给予奖励。

 

  鼓励设立专利代理机构。在我区注册的专利代理机构或办事处,经认定,运营正常的给予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开办费补助;专利代理机构或办事处在我区代理专利申请100件以上的给予5万元奖励,每增加10件,再奖励3000元。鼓励设立科技项目申报代理咨询策划服务机构,对于运行正常的,每年给予一定资金补助。

 

  六、推进民生科技,大力提高公众科学文化素质

 

  18.推进民生科技发展。对于农业种子种苗、教育卫生、检验检疫、建设规划、生态环保、低碳经济等农业社发科技计划项目(企业)择优给予支持。被列入区级农业社发计划项目的,给予一定额度补助;对于列入市级农业社发计划项目(企业)的,给予10万元以内配套补助;对列入各类国家级农业社发计划项目(企业)的,给予一定的配套补助,具体补助额度一事一议。对被认定为宁波市新农村建设科技示范村镇(试点单位)和宁波市星火示范基地的单位,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奖励。

 

  19.推进全民科学素质建设。对经认定的各级科普示范单位或科普教育基地以及开展科普活动的单位给予5万元以内的奖励。

 

  七、加强科技进步考核,形成齐抓共管工作新局面

 

  20.完善科技统计工作体系。鼓励企业加大研发及科技活动经费投入,规范填报企业科技统计年报季报(107-1表、107-2表)等统计报表,对统计报表中无研发和科技活动经费投入数据的企业,其上报的科技计划(项目)将不予受理或立项。

 

  21.强化科技进步考核。根据《镇海区科技进步目标责任考核办法(试行)》(镇区委办〔2011〕58号)文件精神,加强基层科技管理队伍建设,完善科技工作网络,全面落实科技进步目标责任制。

 

  22.完善科技项目计划体系,加强项目申报和立项管理。建立科技项目计划管理体系,完善重点科技计划项目的梯队培育制度。科技计划项目的申报和立项严格按有关程序执行,各单位申报的项目必须经所在地的镇(街道)、园区等归口管理单位推荐并签署意见、盖章后上报。

 

  23.多层次、多渠道开展科技活动。鼓励各镇(街道)、园区和行业协会承办结合区域产业特色的科技合作活动。

  

    八、附则

 

  24.本《细则》中有关认定条件另行制定。

 

  25.享受本《细则》政策的企业和项目,必须为国家产业导向目录中鼓励和允许发展类,必须按具体申报文件要求提出申请,并经有关部门和专家审核认定,其中,事前需列入年度培育、补助、奖励、考核等计划的,计划名单由区科技局、区财政局和其他部门另行联合发文公布。

 

  企业(单位)当年有涉税犯罪、其他违法违纪行为或发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产品质量、侵权等重大责任事故,发生重大群体性劳资纠纷事件的,不得享受本《细则》政策。

 

  26.企业(单位)同一事项只能选择申报一项区级经济政策,不得多头申报。如有同一事项同时申报多项政策的,财政部门只对最先收到的申报进行审核、兑现。

 

  27.本《细则》中,地方财政贡献指企业主体税种(增值税、所得税、营业税)的税收留区部分,按会计年度计算。除另有规定外,本政策意见各项条款所涉补助、奖励等资金按年初预算安排发放,若超过年初预算安排,项目个数或奖励额度则按比例下调兑现标准。上级政策要求区财政予以配套奖励的,区配套部分按本《细则》规定的奖励补助标准或配套办法计算、兑现。政策中有关递进式奖励按差额计算。

 

  28.企业(单位)弄虚作假骗取政策资金、违反规定使用政策资金的,政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全额追回补助奖励资金,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取消其五年内申报政策资格。

 

  29.享受以前年度政策尚未到期的企业(单位),继续按原政策执行。

 

    30.本《细则》由区科技局、区质监分局、区工商分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31.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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