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经信局(发改局)、工艺美术行业协会:
为贯彻落实《宁波市传统工艺美术保护规定》(甬政发〔2009〕69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重点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的传承和保护,加快行业基地建设和专业人才培养,促进传统工艺美术产业化发展,根据《关于印发宁波市重点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甬经轻工〔2009〕153号、甬财政工〔2009〕457号)要求,经研究,决定开展2013年度宁波市重点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项目
宁波市重点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保护发展的“示范企业”、“培育(培训)企业”申报
二、申报范围
宁波市从事重点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的生产企业(单位)及市属从事传统工艺美术专业人员培养的学校等机构、团体。
三、申报条件
企业(单位)主导生产的品种或技艺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在传承、保护和发展上有较大贡献,目前己具备一定产业化规模,经营规范,并有可行的发展计划、投入安排和人才培养规划,能够进一步做大做强并能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一)、申报宁波市重点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保护发展的“示范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在宁波市行政区域内注册三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资金不少于30万元;
2、原则上近三年内年销售额达到过300万元以上、企业(单位)生产性投入不低于30万元;
3、企业(单位)内至少拥有1名市级以上工艺美术大师或高级工艺美术师,且带徒2人以上;
4、企业(单位)应有专门的生产经营场地且不少于600平方米,现有从事专业的人员不少于12人;
5、企业(单位)生产或主创的产品(作品)近三年内至少获得过二次市级或一次省级以上专业评审的最高奖项。
(二)、申报宁波市重点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保护发展的“培育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在宁波市行政区域内注册三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原则上近三年内年销售额达到过80万元以上、企业(单位)生产性投入不低于10万元;
3、企业(单位)内至少拥有1名中级以上工艺美术师,且带徒1人以上;
4、企业(单位)应有专门的生产经营场地且不少于300平方,现从事专业的人员不少于6人;
5、企业(单位)生产或主创的产品(作品)近三年内至少获得过一次市级以上专业评审的最高奖项。
四、申报材料
1、填写“宁波市重点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保护发展示范企业、培育(培训)企业申报表”(见附件)
2、申报企业(单位)的基本情况说明书(包括基本情况,品种或技艺的特点、传承保护和发展措施和效果,近三年来生产经营、开发创新、投入发展、人才培养等情况,及下步发展规划等)
3、相关的证明材料(须按宁波市重点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保护发展的“示范企业”、“培育企业”应符合的基本条件中要求达到的有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包括近三年企业年度财务报告及有关清单)
申报材料纸质合成一式三份,其中“宁波市重点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保护发展的示范企业、培育(培训)企业申报表”同时须上报电子文本。
注:原上报宁波市工艺美术行业协会申请“培训基地”企业(单位)的材料转为宁波市重点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保护发展的“示范企业”或“培育(培训)企业”的申报材料。但务必须重新填报“宁波市重点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保护发展的示范企业、培育(培训)企业的申报表”一式三份并附电子版本,同时对照基本条件补齐相关的证明材料。无申报表和未补齐相关证明材料,视作自动放弃。
五、申报程序
1、申报企业(单位)按属地关系向所在地的县(市)区经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市属单位向市经信委提出书面申请);
2、县(市)区经信部门会同当地财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初审后行文报市经信委,纸质申报材料合成一式三份,并报“宁波市重点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保护发展的示范企业、培育(培训)企业申报表”电子文本一份
3、市经信委会同市财政局等组织评审组对上报项目进行考查、审核,确定列入宁波市重点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保护发展的示范企业、培育(培训)企业(单位)名单,并联合下达年度补助资金计划文件。
六、申报截止时间
各县(市)区上报市经信委时间截止至2013年10月18日,逾期不予受理。
联系人:宁波市经信委轻工行业办 虞伟民 杨世兵
地 址:宁波市江东区朝晖路17号上海银行大厦9楼
电 话:56196880 、56196882
传 真:56196880
邮 箱:zjnbywm@163.com
附件:宁波市重点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发展项目财政资助申请表(宁波市重点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的保护发展申报表).doc
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3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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