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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止)宁波市经信委关于印发宁波市重点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甬经轻工(2009)153号
信息来源: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作者:编辑 王莹 查丽花 发布于 2013/10/8 18:08:00 点击量: 3586

各县(市)区经发(发改)局、财政局,市各有关单位:

   现将《宁波市重点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六月五日


宁波市重点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更好地发挥专项资金的扶持引导作用,促进宁波市传统工艺美术事业的发展和繁荣,根据《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国务院第217号令)和《浙江省重点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浙财企字〔2007〕97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专项资金来源及用途

   市财政在工业结构优化升级资金中统筹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宁波市重点传统工艺美术的保护和发展,主要包括:    

   (一)拯救、保护濒临失传的国家、省和市重点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
   (二)发掘已失传传统工艺美术品种与技艺;
   (三)奖励获奖工艺美术作品;
   (四)市政府组织的传统工艺美术活动;
   (五)其它。

   二、项目资助和奖励标准

   (一)重点传统工艺美术保护项目资助。每年经专家评审、市有关部门审定,确定若干个需重点拯救、发掘、保护、发展的重点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项目,每个项目给予3-10万元的资助。    

   (二)工艺美术大师设立大师工作室给予一次性资助。其中国家级工艺美术大师设立工作室,一次性资助3万元;省级工艺美术大师设立工作室,一次性资助2万元;市级工艺美术大师设立工作室,一次性资助1万元。    

   (三)获奖工艺美术品的奖励。

   每年安排不高于30万元资金,奖励参加由行业主管部门委托市工艺美术协会组织的工艺美术行业展览中获奖作品。

   1.参加国家级工艺美术专业评审并获得金、银、铜奖的作品,分别给予每件不高于1万元、0.7万元和0.5万元的奖励;    

   2.参加省级工艺美术专业评审并获得金、银、铜奖的作品,分别给予每件不高于0.5万元、0.3万元、0.2万元的奖励;

   3.同一作品重复获奖的,按最高标准给予奖励。    

   (四)工艺美术大师带徒授艺奖励。宁波市工艺美术大师培养的学徒,在拜师学艺期满5年(含)内获国家级、省级、市级工艺美术大师称号的,分别给予其指导老师1万元、0.6万元、0.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五)由行业主管部门委托市工艺美术协会组织的展会给予不高于10万的经费资助;参加行业主管部门委托市工艺美术协会组织的外地展会的工艺美术单位和个人,按标准摊位费的不高于50%给予资助。

   (六)市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促进宁波市工艺美术行业发展的宣传、交流、培训、专家评审、考察调研等方面的按实际支出给予一定补助。    

   三、项目申报程序

   (一)凡在本市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工艺美术单位和个人,符合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发展专项资金使用范围的项目, 均可按地属关系向各县(市)区经发局(发改局)提出书面申请(市级单位向市经委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宁波市重点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发展项目财政资助申请表》, 并提供项目具体实施方案和相关资料。

   (二)县(市)区经发局(发改局)组织有关专家初审后行文报市经委,同时抄报市财政局。

   (三)市经委、财政局组织专家组审议、评定宁波市重点传统工艺美术领域需重点拯救、发掘、保护、发展的品种和技艺项目;根据专家意见和实际情况确定支持保护项目和资金额度,下达年度补助资金计划。

   (四)市财政局根据年度补助资金计划,将市财政资金下拨给相应的县(市)区财政部门。项目单位或个人凭下达的文件,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拨款手续。

   四、资金的监管

   项目单位和个人应如实申报项目材料。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全额追回资助资金,取消其三年内申报财政专项资金的资格,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项目实施单位和个人每年报送项目总结资料和项目资助资金使用情况明细报告。

   五、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市经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如与今后出台的《宁波市传统工艺美术保护规定》不一致再作修改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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