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宁波市人社局关于印发《宁波市有突出贡献专家奖评选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作者:编辑 王莹 查丽花 发布于 2013/10/9 17:48:00 点击量: 4053

 

各县(市)、区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
  

    《宁波市有突出贡献专家奖评选奖励实施办法》已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宁波市委组织部 宁波市财政局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一年九月十四日

 

宁波市有突出贡献专家奖评选奖励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实施人才强市战略,进一步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社会氛围,激励广大专业技术人员为我市经济社会科学发展作出更大贡献,根据《宁波市人才奖励办法》(甬党发〔2010〕111号),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宁波市有突出贡献专家奖评选奖励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以评选对象的品德、能力、业绩为主要依据,坚持标准、严格程序。
  

    第三条 宁波市有突出贡献专家奖评选工作由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组织实施,并承担评选日常工作。
  

第二章 评选条件
  

    第四条 宁波市有突出贡献专家奖评选对象为在我市各企事业单位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各类在职专业技术人员或柔性引进受聘2年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已获得过浙江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宁波市有突出贡献专家称号或经我市推荐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的人员不再参评),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1、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前6名完成者;或获得国家专利大奖赛优秀奖且专利项目具有广泛的应用和推广价值的第一发明人;或获得部、省级科技进步一等奖或其他相当等级科技成果奖项的前3名完成者;或获得部、省级科技进步二等奖或市级科技进步一等奖或其他相当等级科技成果奖项的前2名完成者;或获得2项以上部、省级科技进步三等奖或市级科技进步二等奖或其他相当等级科技成果奖项的首席完成者。
  

    2、在企业和重大项目的技术改造或开发新产品、推广应用国内外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技术水平在省内外处于领先地位,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者;或创新管理体制和运作方式,有效提升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其事业规模和取得的业绩在省内外同行中处于领先地位者。
  

    3、从事农业科学研究,在引进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及选育推广新品种等方面,取得显著的经济、生态和社会效益者。
  

    4、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在教学理论、方法及管理上有独特创造,成绩显著,为同行公认,在省内外享有较高声誉者。
  

    5、从事医疗卫生工作,在医学科学研究、疾病预防控制、常见病、多发病和疑难病症临床诊治及应急医疗救治中有显著成绩,为同行公认,在省内外享有较高声誉者。
  

    6、在文化、体育领域取得优异成绩,文学艺术成果(包括群众文化)获国家级一等奖(金奖)的前3名完成者;体育教练经其培养输送(带训1年以上)的运动员取得奥运会奖牌,世界杯赛或世界锦标赛金牌、亚运会冠军成绩者。
  

    7、在理论研究、新闻出版、广播电视、图书文博及其他社会科学领域作出突出贡献,在省内外同行中享有较高声誉,成果获本领域国家级一等奖或2项二等奖的前2名完成者;或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一等奖前2名或二等奖首席完成者。
  

    8、在其他专业领域作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业绩,在省内外同行中享有较高声誉者。
  

第三章 评选办法与程序
  

    第五条 宁波市有突出贡献专家奖评选工作每2年开展一次,每次奖励一般不超过30人。
  

    第六条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推荐申报本地符合条件的人选;市直及在甬省部属单位负责推荐申报本单位、本系统内符合条件的人选。推荐申报材料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受理。
  

    第七条 推荐申报材料包括以下内容:
  

    (一)《宁波市有突出贡献专家奖申报表》(见附件)一式1份,并附word格式电子文本;
    (二)获奖(专利)证书、代表性论文及著作等附件材料复印件1份;
    (三)推进技术进步、经济转型升级发展的其他相关材料;
    (四)申报人选2寸免冠证件照2张,并附电子版。
  

    第八条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推荐申报人选材料和资格条件进行初审后,将符合条件的人选提交由有关专家和市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评选委员会评审,提出拟表彰候选人选,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商市委组织部(市委人才办)后,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报市委、市政府审定后,在市有关媒体公示无异议后进行表彰奖励(如有异议,由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调查核实处理)。
  

第四章 表彰奖励
  

    第九条 “宁波市有突出贡献专家奖”由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发文表彰,市政府颁发荣誉证书,对获奖者每人一次性奖励人民币10万元,列入宁波市专家管理范围,享受有关待遇。
  

    本办法实施后,新获得“浙江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荣誉称号的人员,在省政府奖金额度基础上,市政府按“宁波市有突出贡献专家奖”奖励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如已获得过“宁波市有突出贡献专家奖”的,不再重复奖励),列入宁波市专家管理范围,享受有关待遇。
  

第五章 违纪处理
  

    第十条 参加宁波市有突出贡献专家奖评选工作的评选委员会成员和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对在评选活动中有收受贿赂、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及违反评审制度,影响评审公正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根据其情节轻重,由相关部门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一条 凡属剽窃、侵夺他人成果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弄虚作假骗取宁波市有突出贡献专家奖的,经查明属实,报请市政府撤销其荣誉称号,追回荣誉证书和奖金,并视情节轻重,由相关部门追究其本人或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宁波市有突出贡献专家奖奖励和评选工作经费列入市人才工作专项经费年度预算,按实核拨。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宁波市有突出贡献专家奖申报表

 

  • 所含政策
  • 所含服务
  • 所含知识
  • 所含机构
相关要闻
相关政策
相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