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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经信委关于印发宁波市产业链龙头企业技术改造扶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甬经信技改(2013)298号
信息来源:宁波市经信委 发布于 2013/10/14 17:57:00 点击量: 4219


各县(市)区经信局(发改局、经发局)、财政局:


  现将《宁波市产业链龙头企业技术改造扶持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宁波市财政局  


2013年9月30日




宁波市产业链龙头企业技术改造扶持管理暂行办法



  为促进我市行业龙头企业做强做大,推进我市行业龙头企业产业链延伸,打造优势产业链,加快产业协作配套体系建设,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强化创新驱动建设工业强市的若干意见》,制定本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产业链技术改造是指行业龙头企业依托资源优势,围绕行业龙头企业主导产品和大型项目,按产品上下游进行纵向分工、延伸产业链而实施的技术改造。包括产业链龙头企业技术改造和产业链配套企业技术改造。

为有效延伸产业链,促进产业集群化,对产业链龙头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及其链上配套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进行扶持奖励。


  第二章 扶持原则


  第二条  扶持原则


  (一)突出重点原则。围绕我市传统优势产业和新兴产业的优势和特色资源,重点扶持工业园区(专业园)内特色突出、优势明显的具有较大规模的产业集群。


  (二)技术创新原则。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鼓励先进技术和设备的引进、消化、吸收和再创新,瞄准高端节点,推进产业链技术进步,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


  (三)协调发展原则。以行业龙头企业为重点,促进产业链纵向延伸、高端提升,强化专业协作,提升企业群体集聚优势,形成专业化分工、上下游产品衔接配套的产业体系。


  (四)规范管理原则。规范申报推荐、专家评审、竞争择优、绩效评价等制度,公开办事程序,接受社会监督,强化项目审计。


  第三章 产业链企业认定条件


  第三条  产业链龙头企业的认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宁波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属于“4+4+4”产业的企业;


  (二)主导产品应是本行业在国内有较大影响力的终端整机产品和成套产品,且零部件已部分在本地配套,对本地产业有较大的带动作用;


  (三)上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在5亿元以上,利税总额5千万元以上;


  (四)近两年技改投入在5千万元以上;


  (五)自主品牌产品在国内外有健全的营销网络(点);


  (六)企业管理规范、信誉良好、社会责任感强,近年来无重大安全、环保、卫生、劳动、纳税、信贷、质量、知识产权等不良纪录。


  第四条  产业链配套企业的认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宁波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企业;


  (二)上年主营业务收入原则上需达到1500万元以上;


  (三)在产业链龙头企业提供的配套厂家名单范围内;


  (四)企业管理规范、综合能耗指标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与龙头企业无资产关联。


  第四章 补助及奖励办法


  第五条  经认定的产业链龙头企业,围绕其主导产品扩大产能、提高质量、增加品种、升级换代、节能降耗而实施的技术改造项目列入当年我市的技术进步扶持专项资金计划,按项目的生产性设备、测试设备和技术等实际投入额,予以10%的补助,企业当年最高补助额不超过800万元。补助资金按《宁波市重点产业技术进步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甬经信技改〔2012〕271号)要求由市、县两级财政按比例分担。


  第六条  经认定的产业链配套企业,实施与龙头企业产品配套的技术改造项目,项目的补助按《宁波市重点产业技术进步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 申报与评审


  第七条  产业链龙头企业、配套企业及其技术改造项目的申报重点、资格、材料和程序等,以通知形式另行发文,有关通知可从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www.nbec.gov.cn)网站上查询。


  第八条  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可在规定时间内向属地经信(发改、经发)局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申报资料。申报资料经属地经信(发改、经发)局和财政局审核同意后,上报市经委和市财政局。


  第九条  产业链龙头企业的认定先于产业链配套企业认定开展,经认定后的龙头企业在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网站上公布。


  第十条  市经信委按照“公正透明、科学评审、择优扶持”的原则,组织专家对产业链龙头企业、配套企业及其技术改造项目进行评审,确定产业链龙头企业、配套企业及其技改项目。


  第六章 实施、验收与资金下达


  第十一条  各地工业主管部门、财政局要加强对产业链龙头企业技术改造项目、配套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为企业提供优质服务,确保项目按计划竣工投产。龙头企业、配套企业要积极组织项目建设,定期向市经信委、市财政局上报项目实施进度、企业财务季报。


  第十二条  列入计划的项目竣工后,可向属地工业主管部门、财政局提出补助申请,经属地工业主管部门、财政局初审后,上报市经信委和市财政局。


  第十三条  市经信委和市财政局在确认项目完工后,委托第三方对申请补助项目进行财务核查,下达补助资金,企业按属地向同级财政局申拨补助资金。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经认定的产业链龙头企业每年将从主导产品的突出性、经济效益、总部经济建设,本地配套带动能力、技术创新、环境保护、安全生产、节能减排、社会责任感等方面进行复审,连续两年复审不通过取消产业链龙头企业资格,同时相关的产业链配套企业也不再享受相应的政策。


  第十五条  列入计划的项目,未能按期竣工、无正当理由而达不到申报时提出的目标、环境治理不能达到“三同时”或其他原因没有竣工的,降低补助标准或取消扶持资格。企业上报材料弄虚作假的,原则上三年内取消该企业申请专项资金补助的资格。


  第十六条  企业获得的补助资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和挪用补助资金。对违反规定或弄虚作假的,应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七条  项目扶持单位应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配合或参加政府组织的经验推广、现场交流、参观学习等活动,发挥示范带头作用。


  第十八条  市经信委会同市财政局对专项资金使用进行年度绩效评价。绩效评价办法另行制订。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原《宁波市装备制造总部型企业产业链技术改造扶持管理暂行办法》(甬经技术〔2010〕189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经信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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