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因受灾发生的资产损失,包括受损的企业存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原材料等,可以及时向税务部门进行申报,并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解读】:
一、对象范围:“受损的企业存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原材料等”根据文件是指经过水灾后不能使用只能报废的部分。
二、受损取证:企业在菲特影响之后,首先应做到:一是电话联系税务户管员进行沟通,说明受损情况;二是对已经受损的资产处理过程,处理去向留下证据;三是对企业受损的情况现状拍照留下资料。
三、申报事宜:
1、目前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事项实行备案管理,纳税人自行收集资产损失的相关资料,实行专项申报。纳税人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自负责任。
2、为帮助纳税人抗灾自救,市国税局对这次水灾造成的资产损失备案事项,实行程序、申报材料,管理从宽原则。金额较小的损失和证件确凿的损失自行申报,不需中介机构、评估机构的专项报告。
四、文件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摘要)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第二章 申报管理
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应逐项(或逐笔)报送申请报告,同时附送会计核算资料及其他相关的纳税资料。
第七条 企业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可将资产损失申报材料和纳税资料作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附件一并向税务机关报送。
企业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的时限内报送相关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后,可适当延期申报。
第五章 非货币资产损失的确认
第二十七条 存货报废、毁损或变质损失,为其计税成本扣除残值及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一)存货计税成本的确定依据;
(二)企业内部关于存货报废、毁损、变质、残值情况说明及核销资料;
(三)涉及责任人赔偿的,应当有赔偿情况说明;
(四)该项损失数额较大的(指占企业该类资产计税成本10%以上,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10%以上,下同),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第三十条 固定资产报废、毁损损失,为其账面净值扣除残值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一)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相关资料;
(二)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和核销资料;
(三)企业内部有关部门出具的鉴定材料;
(四)涉及责任赔偿的,应当有赔偿情况的说明;
(五)损失金额较大的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固定资产毁损、报废的,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二、联系咨询方式 8718公共服务平台:87188718 中汇税务师事务所:沈老师:13081938288;殷老师:13600626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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