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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姚市国税局、余姚市地税局关于税款缓缴问题的通知
信息来源:余姚市人民政府 作者:编辑 方信 发布于 2013/10/16 15:18:00 点击量: 1667

 

各分局:

 

  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迅速开展灾后自救全力恢复生产的意见》的有关规定,国、地税就税款缓缴问题商定如下:

 

  一、 缓缴范围

 

  (一)工业、商贸等企业

 

  陆埠、城区四个街道、开发区(不包括滨海新城)、马渚、丈亭(不包括六一省道两旁)、大隐工业园区、三七市云山园区、祝家渡等慈江两岸、低塘郑巷片的所有受灾企业;上述区域外的个别受灾企业由分局确定。

 

  其余乡镇缓缴对象由各分局视企业受灾情况确定。

 

  上述受灾企业范围按实际经营地确定。

 

  (二)个体以征代报户由于电脑程序原因大部分已扣缴入库,视受灾情况给予减免后办理退库。

 

  二、缓缴幅度

 

  10月份申报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及相关的附加税费、水利基金、残保金、所得税缓缴幅度为100%,社保基金等五金待定。

 

  三、缓缴期限

 

  增值税、营业税及相关的附加税费、水利基金、残保金、所得税缓缴三个月。

 

  四、缓缴送报资料

 

  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可在网上下载)

 

  国、地税各分局之间要相互协调,上述事项必须统一口径,统一步骤,共同实施。

 

 

二○一三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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