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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府办关于迅速开展灾后自救全力恢复生产的补充意见
甬政办发(2013)227号
信息来源: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于 2013/10/17 1:20:00 点击量: 4284

 

    一、加快产业转型升级。对受灾较严重的县(市)区受灾企业列入今年市重点产业技改专项项目的,其设备技术投资额的补助比例在原有的基础上提高2个百分点,最高限额不变;依据设备技术投资额按补助比例先给予50%的资金预拨,待项目竣工后,根据实际投资额再补差额,其中对余姚项目补助资金全额由市级专项资金承担。

 

    二、加快淘汰落后产能。从今年市级工业扶持资金中专项安排1000万元给受灾较严重的县(市)区,用于受灾企业在淘汰和更新机电设备时的补助,并进一步简化补助手续,尽快下达补助资金。

 

    三、加强对农业龙头企业的支持。市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因灾后新改造项目,按实际投资额进行贴息,贴息比例在原有政策基础上提高2个百分点。

 

    四、加大社保政策扶持力度。对符合条件的受灾企业,报经相关部门批准,对应由企业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五项社会保险费实施临时性减征2个月。

 

    五、为促进受灾企业及个体工商户迅速恢复生产经营,开展商事活动,对在台风灾害中《营业执照》等证照丢失或者毁坏的,工商部门应根据当事人申请和核查登记档案,简化程序,申请即办,及时予以补发。

 

    六、对于确因灾情影响无法提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所需规范文件的,可采取由申请人承诺限期补交,先予办理登记,事后加强监管;企业、个体工商户在设立登记或者变更登记中,虽暂不能提交住所和经营场所证明文件,但确有住所和经营场所的,可以先发照,并限期补交证明文件。

 

    七、灾区恢复重建期间,对于因灾情影响实收资本不能按期到位的公司,工商部门可允许其股东适当延长认缴出资期限;对于因灾情影响不能在法定有效期内提出设立登记申请的,可允许适当延长有效期限。

 

    八、灾区企业、个体工商户因灾暂不能在登记的经营场所从事经营的,允许由当地政府统一安排或自寻临时经营场所经营,不办理经营场所变更登记。

 

    九、市财政新增安排2000万元给受灾较严重的县(市)区,专项用于对受灾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酌情补贴。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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