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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支持灾后恢复生产的相关税收(基金)政策
信息来源:宁波财政税务局 发布于 2013/10/17 8:45:00 点击量: 1740

    

    (一)受灾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的,经税务部门批准,可以延期三个月缴纳。


    (二)受灾企业因受灾发生的资产损失,包括受损的企业存货、固定资产、原材料等,可以及时向税务机关进行专项申报,并按照规定在所得税税前扣除。受灾企业因受灾发生的机器设备、原材料、存货等损失,相应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按规定抵扣。


    (三)对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四)对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对个人将其所得通过公益性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五)受灾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的,视损失情况,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减征或免征2013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水利建设基金。


    (六)受台风影响,已完税的车船被报废、灭失的,纳税人可以凭有关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和完税凭证,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被报废、灭失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车船税税款。


    (七)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纳税人,根据受灾情况调整定额。


    (八)2013年10月份全市纳税人的纳税申报和社保费申报期限延长到2013年10月29日。


 

    受灾企业确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可以延期办理,但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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