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迅速开展灾后自救全力恢复生产的意见》(甬政发[2013]104号)和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灾后自救全力恢复生产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甬地税发[2013]63号)文件规定,严格落实国家和省、市政府已出台的各项税费优惠政策,决定即日起开展2013年度税费减免工作,全力推进我区灾后自救和恢复生产,确保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稳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时间:
即日起至2013年底(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二、适用文件:
1、《关于开展灾后自救全力恢复生产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甬地税发[2013]63号)
2、《关于推进工业经济稳增长调结构促转型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12]71号)
3、《关于促进中小微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甬财税办[2011]145号)
4、《关于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甬地税一[2008]91号)
5、其他国家和省市相关政策
三、受灾企业请携带以下资料:
1、税费减免申请表(新老申请表均可使用)
2、《受灾企业税费减免申请附件》(需报街道确认)
3、书面申请报告,列明申请减免理由、生产经营状况、依据、金额等
4、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等)
5、如有保险公司承保的,请提供保险公司出具的受灾情况认定书、保险公司理赔金额情况等相关证明
6、如有中介机构认定的,请提供中介机构出具的受灾损失报告等
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能说明其符合减免条件的其他认定文件或证明材料
四、详细情况请咨询各税务所:
1、直属所:87385005
2、庄桥所:87583564
3、慈城分局:87592989
五、附件下载:
宁波市江北地方税务局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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