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3年对部分中小微企业
临时性下浮社会保险费缴费比例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各有关单位:
目前,我市经济持续向好的基础尚不稳固,部分企业经营仍较困难,“菲特”台风又给我市造成巨大影响。为帮助企业尽快开展灾后生产自救,早日恢复正常生产秩序,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迅速开展灾后自救全力恢复生产的意见》(甬政发〔2013〕104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迅速开展灾后自救全力恢复生产的补充意见》(甬政办发〔2013〕227号)及其《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2013年对部分中小微工业企业临时性下浮社会保险费缴费比例的通知》(浙人社发〔2013〕201号)文件精神,结合宁波实际,报经市政府同意,现就下浮部分企业的社会保险费缴费比例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社会保险费缴费比例临时性下浮对象
本次社会保险费缴费比例临时性下浮的对象应依法参加基本社会保险、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受“菲特”台风影响严重的中小微企业;
(二)在经济结构调整、转型升级过程中需要大力扶持的企业,特别是发展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方向、目前生产暂时陷入困境的中小微工业企业。
其中上述企业中的列入国家和省、市淘汰落后产能计划的企业以及电力生产和供应企业、原油生产和销售企业、烟草生产和调拨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讯营运企业和金融企业不列入本次减征范围。
享受政策企业的具体条件及名单,由参保企业所属的市、县(市)、区社保统申部门会同当地财政、地税部门确定。
二、临时性下浮社会保险费缴费比例的标准
本次临时性下浮社会保险费缴费比例包括应由符合条件的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2个月额度的缴费。采取全市集中减征方法,统一在2013年11月份、12月份操作。
困难企业职工仍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个人缴费部分不予减征。
三、相关政策和业务操作的衔接处理
(一)集中减征月份,社会保险费的申报、核定、征缴程序不变,仍按现行办法操作。
(二)集中减征月份,困难企业参保职工按政策规定应享受的社会保险待遇不受影响,社会保险缴费年限连续计算。
(三)集中减征月份,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个人缴费额据实记录;基本医疗保险的账户资金除个人缴费部分划入个人账户外,应由企业缴费划入部分,仍按规定标准从结余基金中划入。
(四)按有关规定,已由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纳入本次临时性下浮范围。
(五)集中减征当月涉及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补缴和清欠工作、减征当月发生的欠费追偿金额的计算办法和今后办理社会保险费各类补缴、应缴未缴的处理以及稽核后的追缴,均按原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地方税务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对部分企业临时性下浮社会保险费缴纳比例的通知》(甬劳社办〔2010〕69 号)精神执行。
(六)对因集中减征造成各项社会保险基金当期收支的缺口,先由当地历年结余基金予以弥补,不足部分由当地财政统筹解决。
四、工作要求
(一)各地在实施减征过程中,要公开本次社保费减征的范围对象、减征内容、减征额度和相关操作办法等信息,做到公开公平。
(二)各级人力社保、财政、地税等部门和社保经办机构各司其职,合力做好减征企业的筛选、确认和减征数据的提交。对操作中发现应减未减和错减的,各级地税部门、经办机构要及时做好核对复查工作,发现错减的,应及时联系相关企业说明情况并予以补征;应减未减的,应请企业提供相关资料,在2013年12月和2014年1月进行补操作。
(三)做好减征实施的统计上报。各县(市)的减征实施工作应在2014年1月5日前分别上报市人力社保、财政和地税部门。同时,各地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向市人力社保局、财政局、地方税务局报告。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宁波市财政局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
2013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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