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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局关于印发宁波市企业研究院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甬科高(〔2013〕)100号
信息来源:宁波科技局 发布于 2013/11/6 9:19:00 点击量: 4815

 

关于印发宁波市企业研究院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科技局、财政局,“四区两岛”管委会科技管理部门、财政局,市各有关单位:

 
  为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增强企业技术创新能力,促进全市经济转型发展,根据《关于实施“科技领航计划”加快推进创新型企业发展的意见》(甬政发〔2013〕14号)精神,并结合《宁波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甬科计〔2013〕98号)要求,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联合制订了《宁波市企业研究院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现将该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宁波市科学技术局 宁波市财政局 

2013年9月29日

 

                                                                               宁波市企业研究院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增强企业技术创新能力,促进全市经济转型发展,根据《关于实施“科技领航计划”加快推进创新型企业发展的意见》(甬政发〔2013〕14号)精神,并结合《宁波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甬科计〔2013〕98号)要求,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企业研究院,是指依托于我市行业骨干企业设立的、具有独立组织和开展科技创新活动能力的技术研发机构,是企业技术进步和技术创新的重要依托。其主要职能包括:研究制定和组织实施企业技术创新战略规划,组织开展技术开发、转让、管理和服务,开展产学研合作和对外交流,培育企业技术创新团队等。

 
  第三条 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按照“布局合理、择优扶强、公平公正”原则,共同开展我市企业研究院认定管理工作。

 
  第四条 申请市企业研究院认定,依托单位和企业研究院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托单位基本条件

 
  1、在我市同行业中具有一定规模优势的高新技术企业,上一年度的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2亿元。

 
  2、具备良好的研发基础和条件,建有市企业工程(技术)中心且已运行2年以上。

 
  3、近3年内(不含申报年度)通过自主研发(不包括转让或者独占实施许可)方式,在其核心研发领域至少获得2件发明专利、或者10件软件著作权、或者10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

 
  4、近3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产品质量、环境污染和知识产权侵权等违法行为。

 
  
(二)企业研究院基本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者属于依托单位实行财务独立核算的内设部门。

 
  2、组织架构合理,建立有完善的研发投入核算和绩效考核奖励制度,研发项目档案资料完整规范。

 
  3、拥有一支稳定的高水平专职研发队伍,全院职工不少于50人,其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研发人员占全院职工比例不低于80%。

 
  4、具有开展研发活动所必需的硬件条件,其中固定科研用房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科学仪器设备、科技文献、科学数据等科研资产原值总额不低于1000万元(软件企业500万元)。

 
  第五条 市企业研究院应当规范命名,一般采用“宁波+依托单位字号+核心研发方向+研究院”的形式。

 
  第六条 市企业研究院根据认定年度前3年的研发经费总和,按比例给予最高为100万元的奖励(等同年度内已获得的各类市科技计划项目经费,视同本条款奖励)。

 
  省企业研究院参照市企业研究院奖励办法,给予累计最高为200万元的奖励(等同年度内已获得的各类市科技计划项目经费,视同本条款奖励)。

 
  第七条 奖励经费主要用于企业研究院建设所必需的、专用于研发创新的科研资产购置和升级改造。奖励经费须专款专用、独立核算,依托单位及企业研究院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和挪用。

 
  第八条 市企业研究院及其依托单位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符合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相关条件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实施加速折旧。同时,鼓励依托单位承担各类创新载体、创新平台、创新团队和产学研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建设,申报国家各类创新载体建设和各类科技计划项目。

 
  第九条 市企业研究院的依托单位发生更名、并购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一个月内将有关情况报市科技局备案。 


  第十条 集团公司通过市企业研究院认定的,原则上不再受理其控股子公司的市企业研究院认定申请。

 
  第十一条 市企业研究院在运行期间出现下述情况之一的,应给予撤销或者终止企业研究院命名。

 

  (一)申报材料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依托单位主体消失,或者核心研发方向发生重大变化的;

 
  (三)依托单位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产品质量、环境污染和知识产权侵权等违法行为;

 
  (四)依托单位已不具备市企业研究院的基本条件;

 
  (五)依托单位自行要求撤销的。

 
  第十二条 因弄虚作假行为而撤销企业研究院命名的,5年内不得重新认定;因核心研发方向发生重大变化而终止企业研究院命名的,2年内不得重新认定。

 
  第十三条 同一依托单位的市企业研究院被撤销或者终止资格后,又重新通过认定的,不予重复奖励。

 
  第十四条 市企业研究院应自通过认定年度起,应定期提交建设运行情况报告,作为财政科技经费绩效评价以及推荐省企业研究院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30天后施行。

 

   文件原文:关于印发宁波市企业研究院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ti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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