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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波市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甬科合(2012)79号
信息来源:宁波市科技信息网 发布于 2013/11/16 15:59:00 点击量: 2428

 

各县(市)区科技局、财政局,市属有关部门、,各相关单位有关单位:


  为推进全市国际科技合作工作,进一步规范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的管理,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共同研究制定了《宁波市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科学技术局
二○一二年七月三十一日

 

 

 

 

宁波市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全市国际科技合作工作,规范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管理,根据《国家国际科技合作专项管理办法》、《浙江省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管理办法》、《宁波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国际科技合作项目(以下简称“国合项目”)是由在我市注册的企业、高校院所与国(境)外的企业、高校院所合作开展的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的产业化研究项目。

 
  第三条 国合项目按照“开放创新、支撑发展、平等合作、互利共赢”的指导思想,围绕我市创新型城市建设的总体目标,面向科技、经济、社会发展需求,通过国际合作有效利用全球科技资源,促进我市科技创新能力提升和经济社会转型升级。 


  第四条 国合项目经费每年由市财政专项拨款,各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应安排一定比例的经费配套。

 
  经费按照财政部、科技部《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财教[2011]434号)进行管理,遵循突出重点、注重效益和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制 


  第五条 国合项目发现和形成机制: 

  (一)结合我市的产业需求,通过各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高校院所等组织推荐,形成“主动发现”的信息网络;
 

   (二)在专家评审的基础上,对符合条件的国合项目,视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和市科技计划进度的安排,择优立项支持。 
  

     第六条 国合项目组织实施机制: 
  

    (一)注重产学研相结合的原则。鼓励以企业为主体,联合高校院所、技术中介机构等具备一定研发实力的技术支撑单位共同研发,调动合作各方在技术、产业、合作渠道等方面的资源,推动合作成果的应用和产业化。

 
  (二)注重“项目—人才—基地”相结合的原则。鼓励通过项目合作,引进和培养创新人才,推动企业、高校院所与国(境)外的科研机构建立长期稳定的对外合作机制及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建设。 


  第七条 管理问责制度:明确归口管理部门、承担单位等相关单位和人员的权责,并将项目目标完成情况作为主要的考核指标。

 
  第八条 回避制度:项目利益关联的单位和个人,在立项、检查、验收等环节须回避。

 
  第三章 管理职责 


  第九条 市科技局作为国合项目的组织实施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一)确定国合项目的重点领域;

 
  (二)编制、审定国合项目年度组织实施方案及计划;

 
  (三)建立国合项目库并进行信息化管理; 


  (四)负责国合项目的组织申报、立项评审、中期检查、验收考评等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条 市财政局作为国合项目的经费监管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项目年度专项拨款; 

  (二)对项目经费进行财务预审、立项项目经费使用情况检查及验收等。 


  第十一条 各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高校院所作为国合项目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一)主动发现国合项目信息;

 
  (二)审核国合项目申报材料,对所推荐的项目真实性、有效性负责,推荐目标明确、条件成熟的项目;

 
  (三)落实立项项目配套经费; 


  (四)指导和监督项目的组织实施,协调并处理项目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五)维护合作各方的利益,推动合作成果的保护、应用和转化。

 
  第十二条 国合项目承担单位作为项目的具体实施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一)按照项目任务合同书确定的任务,提供项目约定的自筹经费和相关的配套保障条件,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和目标任务的完成;

 
  (二)编制项目申报书、经费预算书及任务合同书等材料;

 
  (三)负责项目经费管理,确保项目经费单独建帐并严格按相关规定和预算安排合理使用;

 
  (四)接受和配合项目管理部门进行项目中期检查、验收及考评等;

 
  (五)履行协议内容,负责项目的成果、知识产权及固定资产管理;

 
  (六)客观、及时报告项目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第四章 立项条件和程序 


  第十三条 国际科技合作项目分重大项目和一般项目两类。

 
  重大项目是指在实施过程中投入经费强度大,产生的成果对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有重大支撑,对提高科技创新能力有较强推动作用的产业化研究项目,资助额度一般不超过500万元。重大项目须进行财务预算评审。 


  一般项目是指在实施过程中经费投入强度较大,产生的成果对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有促进作用,具有创新性的产业化研究项目,资助额度一般不超过50万元,一般项目主要面向中小微企业申报。 


  第十四条 项目申报应具备的条件:

 
  (一)符合我市经济和科技发展规划,着力培育和发展我市的战略性新兴产业,解决制约我市经济和科技发展的关键技术问题,具有高层次、高水平、紧迫性特点的国际科技合作项目。

 
  (二)项目应具备相应的合作条件和信任基础,国(境)外合作方具有较强的技术支撑能力,且合作后产生的成果能形成较明显的市场竞争优势,并有利于我方获取自主知识产权。 


  (三)申报主体为企业时,企业应具备一定的国际科技合作能力和相应的研发机构,且企业与国(境)外合作方无股权关联关系。

 
  (四)申报主体为高校院所时,必须要有我市企业参与合作并已支付相应的研发经费,且高校院所与企业、企业与国(境)外合作方无股权关联关系。


  (五)申报单位已产生一定的研发经费及国际科技合作活动费用。 


  (六)合作各方已签订合作研发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及知识产权归属,合理分享研发成果,项目合作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

 
  第十五条 国合项目申报按照《宁波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国合项目申报应提交的材料:

 
  (一)宁波市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申报书;

 
  (二)合作各方研发协议(协议原文复印件和中文翻译文本);

 
  (三)查新报告; 


  (四)已产生的项目研发经费和相应的国际科技合作费用凭证;

 
  (五)企业独立申报时,需提供市级以上企业工程(技术)中心等相应研发部门的证明;

 
  (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七条 项目立项评审主要内容:

 
  (一)国际合作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二)关键技术的创新性;

 
  (三)研究方法与技术路线的科学性、合理性,研究目标与考核指标的先进性与可行性;

 
  (四)合作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属;

 
  (五)项目经费来源预算与支出预算审核;

 
  (六)已经发生国合项目经费的真实性审核。

 
  第十八条 市科技局根据科技计划项目“三审一决策”程序,确定国合项目的立项及经费补助建议,经市财政局会签后,下达项目立项文件。

 
  第五章 项目管理与监督 


  第十九条 项目管理与监督按照《宁波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市科技局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对项目实施和进展情况进行管理。

 
  第二十条 项目实行年度报告制度及重要事项报告制度。

 
  项目承担单位应每年编制并上报项目执行年度报告及项目进展信息表;如遇重大变化需要调整项目实施计划,更换项目负责人或终止、撤销合同的,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调整、终止或撤销书面申请。 


  经市科技局批准撤销、终止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对已完成工作、经费使用、固定资产购置、阶段性成果、知识产权等处理情况提出书面报告,报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核查、备案。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实行中期检查及评估制度。项目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中期检查及评估,检查及评估报告作为项目经费调整或撤销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项目实行验收制度,一般项目由市科技局委托项目归口管理部门进行验收,重大项目由市科技局组织验收,具体按《宁波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项目不通过验收或结题的,经清算结余的项目经费按规定收回。

 
  第二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对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重大利益的项目,应当做好定密保密工作。涉及国家机密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保密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项目实行成果追踪和后评价机制。项目验收后2年内,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应对其成果状况和应用效益进行追踪、综合绩效评价。

 
  第二十六条 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项目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对项目责任人和项目依托单位视情给予通报批评、停止拨款、终止项目、取消项目资助资格等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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