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工业区)、慈城镇:
为帮助受灾早日恢复正常生产秩序,减少灾害带来的经济损失,按照《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菲特”台风灾害后恢复企业生产若干扶持政策的意见》(北区政办发【2013】95号)文件精神,现就申请灾后补助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补助企业条件
列入各街道(工业区)、慈城镇上报的受灾名单的受灾企业
二、申请材料
(一)受灾企业新增贷款担保费补助(已享受过市级资金补助的不再享受)
1、《江北区“菲特台风”灾害后补助申请表》(见附件1)
2、担保合同
3、担保费发票
(二)受灾企业保险赔付额补助
1、《江北区“菲特台风”灾害后补助申请表》(见附件1)
2、保险公司赔付单据
(三)受灾企业置换设备补助
1、《江北区“菲特台风”灾害后补助申请表》(见附件1)
2、设备报废相关凭证
3、设备购置合同及发票
4、设备付款凭证
(四)受灾企业置换车辆补助
1、《江北区“菲特台风”灾害后补助申请表》(见附件1)
2、车辆报废相关凭证
3、车辆购置合同及发票
4、车辆付款凭证
以上材料一式两份并加盖公章,各种发票、合同、凭证等均需提供原件。
三、申报时间
受灾企业可随时申报,申报截止到12月31日。
四、申报程序
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可随时向所属街道、镇、工业区申请补助,由街道、镇、工业区负责初审,签署意见后将材料(包括电子版)上报至区发改局,区发改局将会同区财政局审核后,联合发文给予补助。
联系人:工业发展科 范晶晶 55003613
金融上市科 张美丹 87668165
服务业发展科 邱媛 87660203
附件1:
江北区发改局
2013-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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