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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行动方案
信息来源: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于 2013/12/17 10:58:00 点击量: 2478

 

  为贯彻落实省委十三届三次全会精神,根据《宁波市“八翻番、四提升”科技服务专项行动总体实施方案》(甬政办发〔2013〕232号)工作部署,结合省科技厅、省发改委和省经信委《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行动方案》(浙科发高〔2013〕186号)要求,确保我市在2013年、2015年、2017年分别实现高新技术产业产值4000亿元、5300亿元、6650亿元,高新技术企业达到1050家、1450家、2050家,规模以上企业建立研发机构的比例分别达到32%、35%、38%以上,特制订本方案。
    

  一、提升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平台

 

  1、全面启动新材料科技城建设。按照中共宁波市委、市政府《关于建设宁波新材料科技城的决定》(甬党发﹝2013﹞26号)要求,加快编制实施宁波新材料科技城发展总体规划和相关空间、产业、生态等专项规划,做好新材料科技城核心区发展规划,确定核心区科学合理的开发时序。研究提出在人才吸引、机构引进、科技金融、成果转化和产业发展等方面的一流配套政策和实施措施。重点加强核心区内甬江两岸地区的资源要素保障,以核心区为引擎,快速启动新材料科技城建设,有力带动全市新材料产业集聚发展。
    

  2、加快推进国家高新区“一区多园”建设。按照《关于加快推进宁波国家高新区“一区多园”建设的实施意见》(甬政发﹝2013﹞28号)要求,充分发挥宁波国家高新区在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中的核心载体作用,进一步统筹全市优势资源,以“一区多园”模式促进全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集群化、规模化和高端化发展。重点聚焦新材料、新能源、新装备、新一代信息技术、海洋高技术、节能环保、生命医药、创意设计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的培育和发展,努力成为全市高新技术产业的核心载体。
    

  3、积极鼓励产业园区创新发展与转型升级。引导各类开发区和功能区的转型升级,努力实现向创新型园区转变,形成开放互联、各具特色的高新技术产业集聚区。引导创新型企业及其关联企业进入集聚区,鼓励研发机构和服务机构向集聚区集聚,促进创新要素集聚、转移和扩散。重点支持省级产业集聚区创建省级高新区和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建设,培育形成新的增长极,带动传统产业和块状经济转型升级。
    

  二、培育高新技术特色产业体系
    

  4、大力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坚持“规模化、高端化、集聚化、国际化”发展方向,重点发展新材料、新装备、新能源、新一代电子信息、海洋高技术、节能环保、生命健康和创意设计等八大战略性新兴产业。组织实施八大战略性新兴产业三年行动计划,引导社会高端要素资源向重点细分领域倾斜;统筹安排政策资源及要素指标推进重大项目建设,加快关键领域科技成果产业化进程,促进自主创新产品示范应用。
    

  5、不断引导高新技术产业集聚发展。科学规划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化和传统产业高新化,立足当地资源禀赋、产业基础和现实条件,结合工业强县(市、区)建设试点,大力培育具有区域特色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强化统筹协调,加速高新技术产业集聚,培育若干个比较优势突出、竞争力和带动力强的特色高新技术产业集群,确保高新技术产业占工业总产值的比重逐年提高。
    

  6、持续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建设。重点加强智能装备、化工新材料、注塑机、新能源与节能照明、现代服务业与创意设计等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建设,不断提升软件与服务外包、塑料模具、汽车零部件、智能家电等国家火炬计划特色产业基地规模,持续推动块状经济向现代产业集群转型提升。支持县(市)区围绕已有一定规模、发展潜力大、具有自身优势和特色的高新技术产业,建设一批高新技术特色产业基地,做强做大高新技术产业。
    

  三、深化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机制
    

  7、开展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行动。深入企业、服务基层,不断深化高新技术企业辅导培育机制。结合企业拥有的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研究开发团队、科技成果转化能力、组织管理水平、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主要指标条件,提前发掘与培育高新技术后备苗子企业。探索建立政府购买服务机制,充分发挥科技服务中介机构作用,按照职责分工提供针对性指导与培育等个性化服务,积极帮助企业整理、归纳、完善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关的基础性资料。
    

  8、推进市科技型企业培育工程。重点依托国家高新区、特色产业基地、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技术转移机构等现有创新服务平台,筛选一批创新基础较好、发展潜力大的创新型初创企业,借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步骤培育认定为市科技型企业,不断壮大高新技术后备企业规模。对于经认定的市科技型企业按照其实现的销售(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形成的地方财力新增部分,参照《关于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  促进经济转型升级的若干意见》(甬党〔2010〕6号)执行。
    

  9、引导高新技术企业加大研究开发投入。严格执行《宁波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甬科计〔2013〕98号)要求,将企业研发经费(R&D)投入作为申报市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的基本条件之一,并按照申报项目类别设定一定的投入比例要求,引导和倒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加强政策宣传解读,重点落实企业技术研发费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简化加计扣除项目登记程序,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减按15%税率征求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激励企业不断加大创新投入。
    

  四、完善以企业为主体的创新体系建设
    

  10、支持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共建企业研究院、企业工程(技术)中心。发挥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建设,加快推进产业技术创新和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引导企业加快建立研发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市企业研究院,根据前3年的研发经费总和给予一定的奖励,主要用于科研仪器设备、重点实验室等科研条件建设。对独立企业研究院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符合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相关条件的,缩短折旧年限或实施加速折旧,进口研发仪器设备可参考科研院所进口设备享受免税优惠政策。鼓励企业在海外技术高地建立研发机构,提升企业主动参与国际研发的水平和能力。
    

  11、加大重大科技专项主动设计和择优委托力度。积极鼓励企业产品研发和技术攻关,支持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联合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围绕新材料、新装备、新一代信息技术、新能源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选择一批关键共性技术组织开展产学研联合攻关,有效突破行业技术瓶颈和关键核心技术,促进资源节约、替代和循环利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开发推广。
    

  12、大力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完善科技成果转化体系,加强成果转化的统筹协调和综合服务,加大重大创新产品的应用示范力度。以“机器换人”为重点,大力推进“四减两提高”升级改造专项行动,围绕推进产品深加工、延伸与完善产业链条、培育龙头企业、壮大主导产业、培育新兴产业、推进节能降耗等关键领域,引导企业加大技改投入,完善技术改造管理体制及服务体系,健全企业技术改造长效机制。
    

  五、健全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服务体系
    

  13、构建新型科技创业服务体系。实施“科技企业孵化器提升计划”,积极推进孵化器、加速器建设与发展。优化科技企业孵化器考核机制,加大对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支持力度。经认定为省级及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其公用服务设施符合有关税收政策规定,可实行加速折旧。经认定的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国家大学科技园内的在孵企业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参照《关于实施“科技领航计划”加快推进创新型企业发展的意见》(甬政发〔2013〕14号)执行。
    

  14、深化实施标准、品牌与专利战略。鼓励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主导或参与制(修)订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加快形成一批适应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需要的地方标准。鼓励企业开发建立良好的品牌管理机制和品牌塑造方法,实施品牌战略,加强品牌经营。指导企业重视知识产权法律尤其是商标法律制度的运用,从战略、管理、传播和资产管理各个层面推进品牌建设。
    

  各县(市)区年度工作指标,按照年度科技进步目标责任考核指标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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