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发改局、六区二岛经发局:
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若干意见》(甬党发〔2012〕147号)精神,根据《关于印发宁波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甬新领办〔2013〕2号)(以下简称专项管理细则)文件要求,即日起开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申报工作。现将有关申报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产业范围。项目应属于新材料、新能源、新装备、新一代信息技术、海洋高技术、节能环保、生命健康和创意设计等八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及其细分领域。
(二)项目建设状态。项目必须是在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期间投产的项目。项目投产是指建设项目完成投资和主要建设内容、经试生产可以达到设计生产能力。
(三)项目投资额不低于5000万元。投资额是指新增固定资产,包括已经建成投入生产或交付使用的土建投资和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设备、工具、器具的投资及有关应摊入的费用,不包括土地购置款。其中,土建投资超过设备投资的50%以上部分,不计入项目的投资额。
(四)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节能、降耗、环保、安全、社会稳定等要求。
二、申报单位应提供如下资料:
(一)宁波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项目申请表(详见附件1);
(二)项目简介(样式详见附件2);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复印件;
(四)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环评、能评批复文件;
(五)项目财务审计报告;
(六)项目有关技术先进性的证明文件、产品检测报告、用户使用报告等;
(七)真实性声明。
三、申请企业向所在地发展改革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报送申请材料。
四、各地发展改革部门请按照《专项管理细则》的有关要求,对企业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严格审查,填报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项目汇总表(样式详见附件3)。
五、申报截止日期为2013年5月25日。请各地在截止日期前将项目申请材料及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项目汇总表(一式三份)行文报送我委,电子版发送至nbzxban@163.com。
六、申报完成后,我委将按照相关程序组织评审与批复。
2、项目简介.doc
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3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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