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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境集装箱拒绝接受检疫属违法
信息来源:中国国门时报 作者:汪心田 发布于 2013/12/18 16:06:00 点击量: 2010

      

      【案情简介】


       2013年7月,浙江省金华市某贸易公司委托宁波某代理公司对来自印度的进境货物向宁波北仑检验检疫局进行报检,货物品名为“非零售粗梳中支纯棉单纱”,集装箱号为FCIU9167299,货值47000美元,其申报该批货物未使用木质包装。


       依据规定,对于申报申明为无木质包装的货物,一般按照批次量的30%实施抽批检疫。该集装箱及货物被北仑局业务工作系统随机抽中,须接受现场检疫查验。但该贸易公司聘请的车队司机未按规定将集装箱及货物运到指定场地接受检疫查验,而是擅自将该批货物运回工厂,并加工使用。该贸易公司的行为已构成拒绝接受入境运输设备卫生检疫。北仑局依法对其予以行政处罚。


      【案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明确规定,入境、出境的人员、交通工具、运输设备以及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的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都应当接受检疫,并明确指出此处的运输设备是指货物集装箱。在检验检疫工作实践中,对货物及其集装箱的卫生检疫和动植物检疫是同步进行的。但是,部分企业及其代理人往往只重视申报有木质包装的货物及其集装箱的检疫,而忽视了申报为无木质包装的货物及集装箱的检疫。此外,为节省人力成本,企业多委托卡车司机现场配合检验检疫工作,司机因业务不熟或图方便等原因,并没有将集装箱运往指定查验场地而是直接运往企业。2013年前10个月,北仑局已经查处此类违法行为8起。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第4条 入境、出境的人员、交通工具、运输设备以及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的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都应当接受检疫。


       第20条 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罚款:


      (一)逃避检疫,向国境卫生检疫机关隐瞒真实情况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


       第1条第7项 “运输设备”指货物集装箱。


       第109条 《国境卫生检疫法》和本细则所规定的应当受行政处罚的行为是指:


      (一)应当受入境检疫的船舶,不悬挂检疫信号的;


      (二)入境、出境的交通工具,在入境检疫之前或者在出境检疫之后,擅自上下人员,装卸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的;


      (三)拒绝接受检疫或者抵制卫生监督,拒不接受卫生处理的;


       第110条 具有本细则第一百零九条所列第(一)至第(五)项行为的,处以警告或者一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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