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单位)节能
1、鼓励重点用能企业加强节能管理
上年完成节能目标任务的年综合能耗1000吨标煤以上重点用能企业,按万元产值综合能耗考核,在市里下达的节能目标以上的部分,每降低1个百分点,奖励0.5万元,奖励最高不超过5万元。
清洁生产:经慈溪市级以上部门审核通过清洁生产企业,自愿性清洁生产每家补助8万元(含宁波市奖励);对经省认定的绿色企业,给予一次性5万元的奖励。
电平衡测试:对年耗电1000万千瓦时以上企业开展电平衡测试工作,经慈溪市级以上部门审核通过,给每个电平衡测试达标并实施方案补助服务机构3万元(含宁波市奖励)。
2、加快高效节能技术(产品)推广应用步伐(包含一、二、三产)
加大省、宁波市发布的节能技术(产品)导向目录和慈溪市重点推广应用的十类节能技术(产品)推广力度,今后三年力争十大节能技术(产品)的应用率年均增长20%以上,2015年达到60 %。对投资额在20万元以上,年综合节能量超过100吨标煤以上的项目,按项目的年节能量给予奖励,每节约1吨标准煤奖励300元。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且节能项目奖励不超过投资额的30%;(上述奖励含宁波市)。对实施合同能源管理的项目,按上述标准计算得出的奖励金额的1.2倍给予奖励,奖励各按50%比例分配给合同能源组织实施单位和节能项目所在单位。
3、节能潜力挖掘
(1)能效评估:
对年耗能500吨标煤(以2010年等价值口径统计)以上重点用能单位开展能源利用效率测试和分析评估,给每项目达标并实施方案补助有资质的服务机构2万元。
(2)积极鼓励节能技术和产品的推广、销售:
对推广、销售符合省、宁波市发布的节能技术(产品)导向目录和慈溪市重点推广应用的十类节能技术(产品)的在慈溪市内注册登记的企业进行评选,按业绩、效果、影响、对我市节能工作贡献程度等评出前三名,分别给予10、5、3万元的奖励。
(3)节能中介服务机构:
对在慈溪市内注册登记的节能服务中介机构,按业绩、效果、影响、对我市节能工作贡献程度等评出4家优秀节能中介机构,给予每家3万元的奖励。
二、节能监察
1、加强对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节能降耗措施落实情况监察,查处用能单位违法使用国家和省明令禁止、淘汰的工艺、设备行为,检查用能单位能耗限额(定额)标准执行情况,对节能监察过程中提供完善节能技术服务的机构单位补助2万元。
2、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能源利用后评价工作和产品能耗限额对标工作: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能源利用后评价工作补助服务机构工作经费0.3万元/项目;企业单位产品能耗限额对标补助服务机构工作经费0.3万元/项目。
三、节能专项
1、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审资金:按《慈溪市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审专家评审会管理办法(试行)》(慈节能办〔2011〕25号)规定执行。
2、节能宣传:安排专项资金,用于节能宣传等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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