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关于2014年全区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甬鄞党发〔2014〕1号)、区政府《关于印发2014年全区经济发展若干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鄞政发〔2014〕1号)精神,积极促进我区软件产业快速、持续、健康发展,规范软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软件资金)的使用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软件资金由区财政按年度预算安排。
第三条 软件资金的具体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一)引进扶持补助;
(二)认证补助;
(三)公共服务平台补助;
(四)实训项目补助;
(五)配套补助。
第二章、资金补助范围及条件
第四条 申报单位基本条件:
(一)本区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或社会团体法人;
(二)具备承担项目的技术创新能力和经济实力;
(三)具备较好的管理水平和健全的财务核算管理体系。
第五条 申请引进扶持补助条件:
(一)在我区注册资金1000万元以上、实际投资资金500万元以上的新办软件信息服务企业;
(二)经主管部门认定后列入备案;
(三)列入备案登记满一年后,企业年销售收入超过1000万元,三年内销售收入年均增幅保持20%以上。
第六条 申请认证补助条件:
(一)需取得有关认证证书或认定文件;
(二)认证和发证、发文单位必须具备法定资格;
(三)申报补助时间距离取得认证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年。
第七条 申请公共服务平台补助条件:
(一)平台以满足我区信息产业发展需求为目的,提供信息产业公共技术支撑、面向区域或行业的综合信息服务推广等;
(二)平台能为应用企业带来一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平台实际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上,有一年以上经营期;
(四)平台注册用户数300家以上,其中区内用户数超过50家,运营单位人数20人以上,从事平台研发及服务的大专以上技术人员占单位职工总数比例达50%以上。
第八条 申请实训项目补助条件:
(一)以提升我区信息产业人才发展为目的,为行业提供技术培训和行业发展形势培训等服务;
(二)运营机构具有IT相关专业培训的从业资格;
(三)需具有容纳50人以上的固定培训场所和基础设施,具有3人以上的专业管理人员;
(四)具有成熟的培训体系、良好的培训师资和相关的培训经验;
(五)具有完整的管理制度,包括教学行政管理制度、教师聘用制度、财务独立核算制度等。
第九条 申请配套补助条件:
(一)需取得上级部门的项目认定文件或经费文件;
(二)需符合相关政策文件的配套要求;
(三)发文单位必须具备法定资格;
(四)申报补助时间距离取得认定文件或经费文件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年。
第三章、资金补助标准
第十条 补助标准及奖励办法:
(一)引进扶持补助额度
1、对符合条件的软件信息服务企业,给予连续三年的地方财政贡献部分的全额奖励和最高50万元的房租补助,按年度落实;
2、企业三年优惠期满后,年销售收入或实缴税金增幅达50%以上的特别优秀企业再给予1-3年原标准5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3、房租补助按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保的从业人员数,以每人15平方米计,换算面积不超过实际办公用房面积,参照本地区同类办公楼宇年度市场均价给予兑现。
(二)认证补助额度
1、对新认定的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给予20万元的补助;
2、对新认定的市级重点软件企业,给予10万元的补助;
3、对新认定的软件产品,每个补助0.5万元,每年每家不超过10个。
(三)公共服务平台补助额度
对经评定的信息技术公共服务平台,按不超过实际财务投入额的5%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四)实训项目补助额度
对经认定的信息技术实训项目,按不超过实际财务投入额的30%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五)配套补助额度
1、对获得上级补助的各类软件资金项目,上级有明确要求的,经主管部门认定符合我区产业导向且并未享受同类区级财政补助资金的,按要求给予配套;
2、若已享受同类区级项目补助资金,按已获区级补助资金的差额给予兑现。
第四章、资金拨付程序
第十一条 资金的受理时间为:引进扶持补助和认证补助每年分二批,一般分别为每年3月份和10月份受理。实训项目补助和公共服务平台补助由区智慧办根据年度扶持的侧重点和实际情况择时评定,配套补助按文件要求受理,具体以申报通知为准。
第十二条 申请软件资金的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将申请资料上报区智慧办。
(一)申请引进扶持补助的单位需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1、鄞州区软件产业资金引进扶持补助申请表;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落户鄞州区的合作协议或备案登记表;
4、房租协议;
5、房租发票;
6、国税、地税完税证明;
7、社保机构出具的员工社保证明;
8、员工工资单;
9、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二)申请认证补助的单位需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1、鄞州区软件产业资金认证补助申请表;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认证证书或认定文件。
(三)申请公共服务平台补助的单位需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1、鄞州区软件产业资金公共服务平台补助申请表;
2、营业执照副本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3、公共服务平台总结报告。
(四)申请实训项目补助的单位需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1、鄞州区软件产业资金实训项目补助申请表;
2、营业执照副本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3、实训项目总结报告。
(五)申请配套补助的单位需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1、鄞州区软件产业资金配套补助申请表;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上级部门的项目认定文件或经费文件;
4、相关配套政策依据。
第十三条 项目申请按照属地管理归口申报的原则,通过申请单位所在地的镇(乡)、街道、工业园区归口管理部门推荐申报。无主管部门的直接报送区智慧办。
第十四条 项目申请单位所在地的镇(乡)、街道、工业园区归口管理部门,应对属地内申请单位所申报的项目进行仔细审核,对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由负责人签署推荐意见后,加盖管理部门用章。
第十五条 项目审查
(一)项目初审。由区智慧办对申请资料进行初审。初审的主要内容是:形式审查、经费预算的合理性、申请单位情况以及是否符合资助要求。
(二)项目评估。区智慧办根据项目要求组织专家对受理项目进行评估,提出评估意见。
(三)经费安排与审定。经项目初审和评估后,由区智慧办根据经费申请、财政预算及进展情况提出经费安排计划。
第十六条 资金拨付
(一)经费安排方案由区智慧办会同区财政局审核后,报区政府审批同意后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区智慧办与区财政局联合发文,下发补助经费。
(二)对于实行“一事一议”的单位,补助办法按有关协议规定执行。
第五章、资金监督与管理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在有关政策法规以及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范围内使用,做到专款专用,并接受审计、财政、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如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信息或采取其它方法骗取补助的,一经查实,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进行处理。除追回已补助资金外,处该单位两年内不得享受财政补助资格的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所涉补助、奖励、资助资金按年初预算安排发放,若超过年初预算,则按比例下调兑现标准。本政策实施中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按上级政策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区智慧办和区财政局共同实施,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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