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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住建对绿地率解释不一 宁海县企服办协调确认
信息来源:8718信息组 作者:任雪 陈春 谭回清 发布于 2014/4/3 23:46:00 点击量: 2911

 

    “我们的新厂房已经建成,也办好了土地证,但办理房产证,需要先通过宁海县园林管理处对绿地率的验收,在绿地率的问题上,园林处说达到10%就可以了,但宁海县规划局第一次说要20%,第二次又改口说10%,把我们搞糊涂了,到底该怎么办啊?”2014年2月,位于宁海的一家模胚公司负责人心急地说。

 

    据悉,该模坯公司于2011年购买了15亩土地,且根据当时对绿地率20%的要求建设了厂房。最近,该公司了解到,根据《宁海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工业经济稳步增长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12]27号),企业用地面积在5-15亩之间的,绿化率可适度降低,应不少于10%。据此,该公司打算将原20%的绿地率适当降低,但又担心绿地率验收通不过,影响房产证办理。

 

    宁海县企服办收悉该公司的问题后,立即协调宁海县住建局、宁海县规划局,要求及时作出答复。

 

    宁海县住建局园林处表示,按照《宁波市城市绿化条例》规定,新建工业企业绿地率为20%,该企业申请办理房产证前,应按原定的绿地率20%标准进行验收。《宁海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工业经济稳步增长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12]27号)的相关规定仅适用于企业在原有建设用地上加层改造或拆除重建的情况,不适用于新建工业企业。该公司今后如需在原有建设用地上加层改造或拆除重建,则适用于该政策。

 

    不久,宁海县规划局也传来答复:企业应严格按照规划批准的绿地率不低于20%的标准进行建设。验收通过后,如果企业确因生产需要占用绿化用地的,可提出申请,规划部门实地调查后,将依据《宁海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工业经济稳步增长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12]27号),指导企业进行改造,适当降低绿地率。

 

    8718回访时,该公司负责人表示,“现在终于弄清楚了,也放心了!有些东西,政府各部门的解释也不统一,弄得我们企业也是稀里糊涂的,你们说是不是?!”

 

    4月初,8718再次回访,该负责人表示已按照20%的标准通过了绿地率的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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