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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宁波市鄞州区委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关于2014年全区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甬鄞党发(2014)1号
信息来源:鄞州区科技局 发布于 2014/4/12 13:42:00 点击量: 15857

 

    五、积极打造公共平台,强化经济发展支撑

 

    (一)加快金融服务平台建设

 

    1.推进金融及相关机构集聚发展。对新注册的市级以上金融机构、新型融资机构给予最高100万元的开办奖励;对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和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融资租赁公司、担保公司、保理公司等,按企业实绩给予连续3年的奖励。对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按其管理基金投资规模给予最高50万元的开办奖励和最高100万元的区内投资奖励;对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按企业实绩给予连续3年的奖励。对新设为资本市场服务的证券等服务机构,给予最高30万元的开办奖励。

 

    2.大力推进金融创新。鼓励银行等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加大资金投放,对金融机构实施考核奖励。对银行、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租赁公司、保理公司投放到中小微企业的资金给予风险补偿。对创新运用直接融资的企业给予最高100万元的奖励,对发行中小企业集合债券(票据、信托)的区内机构,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对符合条件的担保公司给予开办奖励和风险补偿。对新创建的村级便民金融服务点给予每家1万元补助。

 

    3.扶持发展科技金融。引导创业投资资本投资种子型、初创型、小微型高科技企业,对科技银行、担保公司、保险机构等提供科技金融服务的机构,给予贴息补助、风险补偿和保费补助。

 

    (二)推进人才创业平台建设

 

    1.强化人才引进培育。加快引进和培育高层次领军人才(团队)、海内外高层次人才、专业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积极发挥国内外创新团队、院士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技能大师工作室、科技信息孵化园、人才培训基地、毕业生见习基地、大学生创业园等载体引才聚才育才作用,鼓励在海内外设立人才工作站,具体按《关于实施“创业鄞州•精英引领计划”的意见(试行)》、《进一步加强鄞州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实施意见》、《鄞州区企业技术创新团队建设管理办法》、《鄞州区博士后工作管理办法》、《鄞州区青年英才培养工程实施意见》、《鄞州区院士工作站管理暂行办法》等执行。

 

    2.优化创业创新环境。打造高层次人才创业创新基地,构建人才服务联盟。深化校企合作,积极推进鄞州—驻鄞高校人才科技产业合作。对符合条件的软件信息、动漫游戏、服务外包、电子商务、金融投资等产业的高级人才,按产出给予最高20万元的奖励。

 

    (三)支持科技创新平台建设

 

    1.加强科技创新服务机构建设。对独立注册、以企业为主体与高校院所共建创新载体的,经认定后按其实际投入额给予不超过30%的补助,最高150万元。鼓励高校院所技术转移中心在我区设立技术转移平台。支持独建或联建各类科技创新中介机构和服务平台,经认定后给予每家最高50万元补差资助。

 

    2.加强科技孵化加速机构建设。对区级以上科技孵化器的设施、仪器、设备等投入经费给予不超过20%的补助,最高20万元;加强对孵化器的绩效考核,实行反哺机制;对国家级孵化器用于孵化使用的房产、土地,按企业实绩给予一定补助。按在孵企业实绩给予连续3年的全额奖励,并给予房租补助;优先推荐申报各级科技计划项目;对孵化毕业企业、加速企业给予落户补助、产出奖励和上规模奖励。

 

    (四)鼓励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1.搭建企业公共服务平台。鼓励分离或新建(创建)检测检验、研发设计、外贸进出口、信息技术、服务外包、电子商务、管理咨询等各类公共服务平台和各级示范基地(园区、平台),按服务本区企业数、创建等级等情况给予最高20万元的补助。

 

    六、附则

 

    (一)本政策兑现由区、镇乡(街道、园区)两级财政按现行体制结算。同一企业各项奖励和补助原则上不超过该企业本年度贡献总和。

 

    (二)同一主体、同一事项,区级各项优惠政策就高不重复享受,报表合并的企业视作同一主体,新办企业与原区内企业业务相似或关联度高的,视作同一主体。除另有约定外,实行“一企一策”或“一事一议”、“退二进三”等特殊优惠政策的企业以及区内国资企业,原则上不再享受本政策。

 

    (三)未在我区注册纳税的企业,不享受本政策;享受本政策的企业,政策享受后须继续在我区依法经营6年以上,未满年限歇业或迁出的将收回已补助资金。当年发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产品质量、偷税欺骗等重大事故和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大量空置土地以及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企业,不享受本政策,弄虚作假企业2年内不能享受政策。

 

    (四)除另有约定外,本政策条款所涉补助、奖励、资助资金按年初预算安排发放,若超过年初预算,则按比例下调兑现标准。上级要求区级配套的,本政策补助奖励视同配套。

 

    (五)本政策意见为年度经济政策,实施期限为201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6月底前注册经营的企业,按当年度结算兑现;7月1日以后注册经营的可以从次年起兑现。本政策实施中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按上级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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