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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止)财政部工信部科技部商务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企(2014)38号
信息来源:工信部 发布于 2014/4/18 1:48:00 点击量: 2934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科技厅(委、局)、商务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科技局、商务局,有关中央所属单位:

 

    为促进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规范和加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财政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商务部制定了《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科技部  商务部

 

                       2014年4月11日

 

 

附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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