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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山县人社局关于申报2014年度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的通告
信息来源:象山县人社局 发布于 2014/5/4 14:19:00 点击量: 858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省、市有关规定,现就申报2014年度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缴费基数申报时间

    

    2014年4月28日至2014年5月22日

    

    二、缴费基数核定办法

    

    (一)缴费基数确定的原则

    

    企业单位(含参照企业缴费的其它单位)参保人员的个人月缴费基数,按本人2013年度全部工资性收入(包括工资、奖金、各种津补贴、加班工资等)的月平均水平据实申报,其中月平均工资水平高于缴费基数上限(12231元)的,按缴费基数上限标准核定;月平均工资水平低于缴费基数下限(2447元)的,按缴费基数下限标准(不含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核定。

    

    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基数为3262元;最高缴费基数同上;个体工商户中参加外来务工险的人员,其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在2447元至3261元之间的,其养老缴费基数按3262元确定。

    

    机关、事业单位中的编制外职工缴费基数和费率同企业职工;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参加医疗、工伤保险的有关事项另行文通知。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基数,除原缴费基数在今年缴费基数的核准范围之内并继续保留原缴费基数,或原缴费基数低于今年缴费基数并愿意按缴费基数下限缴费两种情况可免于申报,由经办机构统一调整外,其它情形由本人按企业参保人员的方法自主申报。

    

    (二)缴费基数核准范围

    

    参照 宁波市相关统计数据及政策规定,2014年度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在各用人单位据实申报的基础上,分类按下表(职工个人的月缴费基数按上年宁波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077元的60%和300%为上、下限)予以核定:

    

    三、缴费基数申报办法

    

    (一)网上申报

    

    用人单位可通过象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www.xsrlsb.gov.cn)首页中的“社会保险网上申报”按钮进入社会保险网上申报系统,输入所在单位的登录信息(用户名为单位编码,初始密码为单位地税税号)后,即可进入系统进行网上申报操作;已实施社会保险网上申报的用人单位,可按正常业务处理办法在网上办理申报手续。

    

    (二)窗口申报

    

    缴费单位、个体劳动者等暂不具备网上申报条件的,携带单位公章(身份证)到县人力社保服务中心(丹城天安路926号)社保申报窗口办理申报手续。

    

    四、未申报调整办法

    

    逾期未申报缴费基数的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按该单位职工上年缴费基数的110%办理结算。

    

    五、其他有关问题

    

    (一)社会保险登记、参保申报办理时间为每月1-25日的工作日(2月份和社保年度末4月份的办理终止日期另行通知)。

    

    (二)根据《宁波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甬政发[2012]139号)规定,调整社会保险费征收体制,企业、民企非企业单位以当月职工工资总额为征收基数,按月向县地方税务机关自行申报。

    

    (三)根据《关于调整完善工伤保险费率的通知》(象人社[2012]81号)的规定,我县用人单位从2013社保年度起,根据上年度工伤保险费使用率、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实行工伤保险费率浮动。

    

    (四)各缴费单位、个体劳动者从今年6月1日起,根据本单位缴费基数申报数据,及时在缴费帐户(存折)中存入相应的款项。

    

    (五)为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县人力社保部门和地方税务部门依法受理有关社会保险申报、缴费的咨询和举报。

    

    县人力社保局咨询举报电话:12333 县地方税务局咨询举报电话:65753544

 

 

附件:象山县社会保险缴费比例与缴费基数申报范围一览表.doc

  

象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象山县地方税务局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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