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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水许可需勘察 慈溪市住建局两被督促终上门
信息来源:8718政研中心 作者:王莹 傅倩倩 发布于 2014/5/8 1:02:00 点击量: 2138

 

    “我们按慈溪市住建局的要求完成了排水设施的改进,1月底递交验收申请后,一直在等他们过来,到现在都快3月份了,验收人员还未来,我们也不好意思多催,帮忙想想办法吧……” 2月21日,慈溪市某企业负责人向8718提出帮办诉求。

 

    据悉,该企业位于慈溪市新浦镇,去年6月办理环评手续,需要提供慈溪市住建局颁发的排水许可证。当时,该企业因排水设施未达标被要求改进。

了解情况后,8718将问题流转给慈溪市企服办,请其督促慈溪市住建局尽快组织验收。

 

    2月27日,慈溪市住建局答复,该企业的排水许可证由新浦镇村镇建设办协助办理。今年1月底,企业申请再次验收后,因恰逢春节、镇建设办经办人员调整、雨天较多等因素,尚未安排再次现场勘察。现已与企业沟通,取得谅解,并将尽快安排现场勘察,验收合格后会立即核发排水许可证。

 

    3月3日,8718回访,该企业表示新浦镇已有人与他们联系过,但是建设办还未到现场勘察。随即,8718联系慈溪市企服办再次督促此事。

 

    3月12日,8718再次回访,企业表示验收人员已来现场勘察,除了一些小问题还需整改外,基本上没什么问题了。

 

    4月14日,8718第三次回访,企业表示终于拿到排水许可证,环评验收材料也已递交给慈溪市环境保护局。

 

【延伸阅读】

 

    慈溪市住建局官网公布的“排水许可证办理常识”:慈溪市建设局及其它镇和市级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及时受理城市排水申请,符合排水许可与污水接纳条件后十五日内做出批准决定。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超过3个月,建设单位未申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或者延期验收的,由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责令限期办理环境保护验收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责令停止试生产,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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