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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专利资助及产业化管理办法
甬科知(2014)15号号
信息来源:宁波市科技信息网 发布于 2014/5/8 9:40:00 点击量: 20623

 

    为进一步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强化创新驱动 加快经济转型发展的决定》(甬党发[2013]4号),深入贯彻实施《宁波市知识产权战略纲要(2009-2020年)》(甬政发[2009]108号),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在创新驱动,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中的作用,着力提高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管理和保护能力,加快推进创新型城市和智慧城市建设,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专利授权资助 


  第一条 获得国内(含港澳台)授权的发明专利,国外授权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工业品外观设计,可以获得资助。 
  

    第二条 专利授权资助申领的对象为第一专利权人地址在本市辖区内的个人、社会团体和注册的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 资助额度 
  

    (一)国内(含港澳台)授权发明专利为职务发明的,每件资助0.8万元;非职务发明,每件资助0.5万元。 
  

    (二)取得美国、日本、加拿大、澳大利亚、欧洲专利局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资助3万元,其它国家和地区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资助1万元。 
  

    国外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和工业品外观设计,资助对象为市级以上专利示范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企业和创新型企业,每件资助0.5万元。每家企业资助每年合计不超过25万元。 
  

    同一件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工业品外观设计在不同国家、地区获得授权,按一件计。 


  第四条 专利权人申领专利授权资助的,应当在所在地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一)居民身份证(或居住证、暂住证)、单位营业执照副本(事业法人登记证或团体登记证)及复印件;


  (二)专利证书及复印件; 


  (三)申请国外专利授权资助的,另填《宁波市国外专利授权资助申请表》。 


  国外专利授权资助由所属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汇总后报市科技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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