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科技局,有关单位:
为提升企业技术创新能力,深入实施“科技领航计划”,根据《宁波市企业研究院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甬科高〔2013〕100号)要求,经研究,决定组织开展2014年宁波市企业研究院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条件
企业研究院是指依托于我市行业骨干企业设立的、具有独立组织和开展科技创新活动能力的技术研发机构。
(一)依托单位的基本条件
1、在我市同行业中具有一定规模优势的高新技术企业,2013年度的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2亿元。
2、具备良好的研发基础和条件,建有市企业工程(技术)中心且已运行2年(指2012年之前批建)以上。
3、近3年内(不包括2014年度)通过自主研发(不包括转让或者独占实施许可)方式,在其核心研发领域至少获得2件发明专利、或者10件软件著作权、或者10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
4、近3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产品质量、环境污染和知识产权侵权等违法行为。
(二)企业研究院的基本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者属于依托单位实行财务独立核算的内设部门。
2、组织架构合理,建立有完善的研发投入核算和绩效考核奖励制度,研发项目档案资料完整规范。
3、拥有一支稳定的高水平专职研发队伍,全院职工不少于50人,其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研发人员占全院职工比例不低于80%。
4、具有开展研发活动所必需的硬件条件,其中固定科研用房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科学仪器设备、科技文献、科学数据等科研资产原值总额不低于1000万元(软件企业500万元)。
5、《宁波市企业研究院认定管理暂行办法》要求的其它条件。
二、申报程序
1、企业浏览宁波市科技信息网(www.nbsti.gov.cn),登录“科技项目申报管理系统”点击“A23企业研究院”栏目进行在线填报,按要求上传相关佐证材料附件。
2、县(市)区科技局对企业网上申报材料在线初审,会同当地财政局按照各自职责、共同研究,择优确定推荐名单并在线反馈。
3、企业由“科技项目申报管理系统”在线打印纸质材料,按照申报书目录整理附件材料,装订成册后提交县(市)区科技局审核。
4、县(市)区科技局根据审核情况签署推荐意见,填写《2014年度宁波市企业研究院推荐汇总表》并发送电子文档,与企业纸质申报材料(1份)一并于7月15日前报送至市科技综合服务中心。企业自行提交的纸质申报材料,不予受理。
三、其他说明
1、申报材料应采用A4纸张、尽量正反面打印或复印,封面采用纯色厚纸按照附件1样式统一印制,勿喷、涂塑;内附总目录和相应的页码范围,装订成册后需在书脊注明依托单位名称。
2、企业研究院依托单位的近3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如在今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或者复审时已经提交,则只需作相关说明并提交复印件。
3、对于获得时间超过3年的知识产权,应提交权利有效证明材料。
4、集团公司申报市企业研究院认定的,不再受理其控股子公司的认定申请。
5、按照布局合理、有序推进的建设原则,根据“科技领航计划”确定的工作目标,各县(市)区推荐名额为:海曙区1家、江东区1家、江北区2家、镇海区2家、北仑区5家、鄞州区6家、余姚市5家、慈溪市4家、奉化市2家、宁海县2家、象山县2家、高新区2家、杭州湾3家、保税区1家、东钱湖1家、大榭岛1家。
联系人:
市科技综合服务中心 赵新民 电话:27877183
市科技局高新处 龚 靓 电话:55888318
E-mail:gongjing29@qq.com
宁波市科学技术局
2014年5月5日
- 所含政策
- 所含服务
- 所含知识
- 所含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