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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山县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象经信(2014)90号
信息来源:象山县经济和信息化局 发布于 2014/5/27 10:46:00 点击量: 727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优化产业结构,鼓励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和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根据县委《于工业经济创新驱动转型升级的若干意见》(县委发【2014】3号)文件精神,特设立象山县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专项扶持资金。为加强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县财政每年安排3000万元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和1000万元“机器换人”专项扶持资金,主要用于传统优势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机器换人”等技术改造项目的补助,新办企业项目参照执行。

 

    第三条  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专项扶持资金由县经济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县经信局)和县财政局负责管理。

    

    专项资金的使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引导,突出重点,扶优扶强,讲求效益的原则。

 

    项目确定原则上采用认定与评审相结合的办法。

 

    第二章  技术改造专项扶持资金使用范围和申报条件

 

    第四条  技术改造专项扶持资金使用范围

 

    (一)传统优势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

 

    (二)“机器换人”、“空间换地”项目;

 

    (三)其它技术改造项目;

 

    (四)市工业重点技改项目配套补助;

 

    (五)市级农业龙头企业技改项目配套补助。

 

     第五条  技术改造专项扶持资金申报条件

 

    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扶持资金使用范围的前提下,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本县注册,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财务管理与核算规范,制度健全;

 

    (二)纳税信用、资金信用、会计信用良好;

 

    (三)项目按程序报主管部门备案或核准;

 

    (四)项目在本县区域内实施,建设期不超过二年。

 

    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新增设备技术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上,要求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产品销售占比70%以上,或项目建设内容符合战略性新兴产业导向,重点支持:

 

    1、新装备产业:海工与石化装备、新能源装备、高端基础件、高效节能设备、通用航天装备;

 

    2、新材料产业:海洋新材料、高性能金属材料、先进高分子及化工新材料、新型功能材料;

 

    3、海洋生物(生命健康)产业:海洋生物医药和制品、生命健康医疗设备。

 

    “机器换人”项目要求“机器换人”设备技术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上,减员增效作用明显,重点支持:

 

    1、针织服装:吊挂系统、智能集成自动裁床、全自动印花机;

 

    2、汽车零部件:机器人、机械手、集中供料系统、自动化装配生产线等;

 

    3、食品加工:去皮去核等自动化设备和自动化生产线;

 

    4、电子信息:自动化装配生产线、自动化设备;

 

    5、其他行业:自动化生产、装配流水线等示范引领项目。

 

    “空间换地”项目:符合规划要求并报主管部门批准,利用原厂房加层、扩建、改建等方式扩大生产用房,改造后容积率大于1.2,实际新增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

 

    普通技改项目要求新增设备(技术)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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