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优化产业结构,鼓励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和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根据县委《关于工业经济创新驱动转型升级的若干意见》(县委发【2014】3号)文件精神,特设立象山县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专项扶持资金。为加强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县财政每年安排3000万元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和1000万元“机器换人”专项扶持资金,主要用于传统优势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机器换人”等技术改造项目的补助,新办企业项目参照执行。
第三条 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专项扶持资金由县经济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县经信局)和县财政局负责管理。
专项资金的使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引导,突出重点,扶优扶强,讲求效益的原则。
项目确定原则上采用认定与评审相结合的办法。
第二章 技术改造专项扶持资金使用范围和申报条件
第四条 技术改造专项扶持资金使用范围
(一)传统优势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
(二)“机器换人”、“空间换地”项目;
(三)其它技术改造项目;
(四)市工业重点技改项目配套补助;
(五)市级农业龙头企业技改项目配套补助。
第五条 技术改造专项扶持资金申报条件
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扶持资金使用范围的前提下,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本县注册,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财务管理与核算规范,制度健全;
(二)纳税信用、资金信用、会计信用良好;
(三)项目按程序报主管部门备案或核准;
(四)项目在本县区域内实施,建设期不超过二年。
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新增设备技术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上,要求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产品销售占比70%以上,或项目建设内容符合战略性新兴产业导向,重点支持:
1、新装备产业:海工与石化装备、新能源装备、高端基础件、高效节能设备、通用航天装备;
2、新材料产业:海洋新材料、高性能金属材料、先进高分子及化工新材料、新型功能材料;
3、海洋生物(生命健康)产业:海洋生物医药和制品、生命健康医疗设备。
“机器换人”项目要求“机器换人”设备技术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上,减员增效作用明显,重点支持:
1、针织服装:吊挂系统、智能集成自动裁床、全自动印花机;
2、汽车零部件:机器人、机械手、集中供料系统、自动化装配生产线等;
3、食品加工:去皮去核等自动化设备和自动化生产线;
4、电子信息:自动化装配生产线、自动化设备;
5、其他行业:自动化生产、装配流水线等示范引领项目。
“空间换地”项目:符合规划要求并报主管部门批准,利用原厂房加层、扩建、改建等方式扩大生产用房,改造后容积率大于1.2,实际新增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
普通技改项目要求新增设备(技术)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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