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宁波市镇海区企业技术创新团队建设管理办法
镇人社(2011)9号
信息来源:镇海区经信局 作者:编辑 马侃侃 发布于 2014/6/10 13:00:00 点击量: 8097

 

 

    第五条  评审程序

 

    1、各地初选。各镇(街道)园区对团队进行全面考察,向区人力社保局推荐符合基本条件的企业技术创新团队候选名单。

 

    2、专家评审。区人力社保局会同有关部门和专家组成考察组,对各地推荐上报的企业技术创新团队的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按照一定比例筛选出进入答辩程序的名单。

 

    3、现场答辩。根据申报条件规定的内容组织现场答辩,评审组现场提问打分,根据综合情况提出企业技术创新团队候选名单。

 

    4、研究审批。经区人力社保局审核,并报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网站公示无异议后,由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发文公布。

 

    第六条  企业技术创新团队奖励与扶持办法

 

    1、区财政安排企业技术创新团队专项资金,用以支持企业技术创新团队进行攻关研究,对获得区级企业技术创新团队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2、获得市级企业技术创新团队的,区财政每年给予10万元专项配套资助;获得省重点企业技术创新团队的,区财政每年给予20万元专项配套资助(已获得市级的进行补差);资助期限为3年。

 

    3、财政科技资金和产业发展扶持资金向企业技术创新团队倾斜,优先吸收他们参与重大项目咨询论证、重大标准制定、重点工程建设。

 

    4、企业技术创新团队所在企业的产品,符合政府采购产品目录和标准、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在同等条件下实行政府优先采购。

 

    5、专项资助资金主要用于企业技术创新团队人员的引进、培养等团队建设方面的开支。团队所在单位应严格执行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对资助经费要单独建帐,专款专用。资助经费由团队带头人统一支配,其他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克扣和挪用。受资助企业技术创新团队及其所在单位要接受上级相关部门的审计和检查。

 

    第七条  建立企业技术创新团队跟踪管理机制。团队所在单位每年12月上旬向区人力社保局报告全年创新活动和成果,以及下一年度工作计划。区人力社会保障局适时组织专家对团队的创新活动和创新成果进行评估。评估不合格的团队取消称号,并中止政策扶持。

 

    第八条  各镇(街道)园区在执行本办法的基础上,可结合本地实际,自行研究制定本地的企业技术创新团队申报评审及相应的配套奖励与扶持办法。

 

    第九条  本办法由镇海区人力社保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 所含政策
  • 所含服务
  • 所含知识
  • 所含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