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四区一岛”管委会人社、财政、地税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小微企业转型升级为规模以上企业的意见》(浙政办发〔2013〕118号)和《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小微企业转型升级为规模以上企业的实施意见》(甬政办发〔2014〕9号)文件精神,引导鼓励小微企业转型升级,促进小微企业“专精特新”发展,现就临时性下浮小微企业转型升级为规模以上企业(以下简称“小升规”)的社会保险费缴费比例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社会保险费缴费比例临时性下浮对象
社会保险费缴费比例临时性下浮的对象为:
(一)依法在我市参加基本社会保险、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的企业;
(二)市经信委、市统计局确认公布的新上规模的小微企业(2013年度的名单详见附件)。
二、临时性下浮社会保险费缴费比例的标准
“小升规”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纳部分可享受3年政策优惠期,即允许其首次上规模后3年内单位缴费比例实行临时性下浮,每年下浮幅度相当于企业单位缴费部分1个月的额度。
临时性下浮社会保险费缴费比例包括应由符合条件的企业缴纳的应收月为6月份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
符合临时性下浮条件“小升规”企业职工仍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个人缴费部分不予减征。
三、相关政策和业务操作的衔接处理
(一)临时性下浮社保费缴费比例,采取全市集中减征方法,统一在每年6月份操作,6月份以后被认定的“小升规”企业,统一从次年的6月份开始进行临时性减征操作。
(二)集中减征月份,社会保险费的申报、核定、征缴程序不变,仍按现行办法操作。
(三)集中减征月份,临时性下浮企业参保职工按政策规定应享受的社会保险待遇不受影响,社会保险缴费年限连续计算。
(四)集中减征月份,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个人缴费额据实记录;基本医疗保险的账户资金除个人缴费部分划入个人账户外,应由企业缴费划入部分,仍按规定标准从结余基金中划入。
(五)享受政策企业的具体名单,由人社部门按照市有关部门确认的信息及参保属地原则,进行分解后,进行集中减征。
(六)集中减征当月涉及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补缴和清欠工作、减征当月发生的欠费追偿金额的计算办法和今后办理社会保险费各类补缴、应缴未缴的处理以及稽核后的追缴,均按原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地方税务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对部分企业临时性下浮社会保险费缴纳比例的通知》(甬劳社办〔2010〕69号)精神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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