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象山县人社局关于使用失业保险基金预防失业促进就业有关问题的实施细则
信息来源:象山县人民政府 作者:编辑 马侃侃 发布于 2014/7/2 17:16:00 点击量: 18229

 

各镇(乡)、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

 

    为贯彻落实《象山县人民政府关于使用失业保险基金预防失业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象政发[2013]66号)精神,确保失业保险基金支出项目申报便捷、程序规范、审核到位,现就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就业经费使用有关问题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中小微企业稳定就业失业保险补贴

 

    (一)申报对象。符合产业转型升级方向,依法办理就业登记、参加社会保险并连续2年履行缴费义务且劳动关系稳定、积极采取措施开展稳定就业工作,申报年度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人数少于单位当年度平均参保人数1.5%的中小微企业。

 

    (二)申报条件。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依法办理就业登记;

 

    2、至申报年度,企业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连续2年在我县履行缴费义务;

 

    3、申报年度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人数(不包括退休、死亡、入伍、升学)少于单位当年度平均参保人数1.5%(含1.5%)。

 

    (三)补贴标准。失业保险补贴额度为申报年度企业失业保险单位实际缴费部分的50%。1年内只能享受一次。

 

    (四)申报程序及所需材料。失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企业向象山县就业管理服务处提出申报,象山县就业管理服务处通过“宁波市就业与失业保险信息管理系统”,对申报的中小微企业参保人数、减员人数和减员比例进行查询和核对,符合规定条件的,通过象山县人力社保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限5天。

 

    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办理申报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2.《象山县中小微企业稳定就业失业保险补贴申请表》(附表2);

 

    3.退休、死亡、入伍和升学人员须提供相关证明复印件。

 

    (五)其他事项。

 

    1、中小微企业的认定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制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

 

    2、中小微企业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最大减员人数,按当年度平均参保人数乘以1.5%后四舍五入的方法计算。

 

    3、失业保险补贴与困难企业稳定就业补贴在同一年度内不得同时享受。

 

    4、各类劳动事务代理机构、劳务派遣公司不列入失业保险补贴政策的享受范围。

 

 

 

  • 所含政策
  • 所含服务
  • 所含知识
  • 所含机构
相关要闻
相关政策
相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