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奉化市政府关于使用失业保险基金预防失业促进就业有关问题的通知
信息来源:奉化市人民政府 作者:编辑 马侃侃 发布于 2014/7/4 9:19:00 点击量: 8174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发挥失业保险基金预防失业、促进就业作用,规范失业保险基金支出,保持政策稳定性和工作延续性,根据人力社保部、财政部《关于东部7省(市)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32号)、浙江省人力社保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2〕282号)及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使用失业保险基金预防失业促进就业有关问题的通知》(甬政发〔2012〕13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使用失业保险基金预防失业促进就业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施条件 

 

  我市作为失业保险基金统筹地区,应同时具备下列实施条件:完成年度失业保险扩面任务,基金收入持续增长;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调剂金,当年支出不需要市级财政补助;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较多,能够确保失业保险基金支撑能力在24个月(含24个月)以上;基金管理使用规范安全。 

 

  二、实施范围 

 

  按照社会保险权利义务对应原则,本通知享受对象为参加(含参加过)本市失业保险且符合相应项目规定条件的人员和单位以及持有《奉化市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 

 

  三、实施项目 

 

  (一)职业培训补贴(包括职业指导培训补贴、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创业培训补贴); 

 

  (二)职业介绍补贴; 

 

  (三)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四)社会保险补贴(包括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中小微企业稳定就业失业保险补贴、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社会保险补贴、中小微企业新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创业者社会保险补贴); 

 

  (五)岗位补贴(包括公益性岗位补贴、创业带动就业岗位补贴、紧缺工种高技能人才岗位补贴、困难企业稳定就业补贴); 

 

  (六)小额担保贷款贴息; 

 

  (七)小额贷款担保基金。 


 

 

  • 所含政策
  • 所含服务
  • 所含知识
  • 所含机构
相关要闻
相关政策
相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