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使用失业保险基金预防失业促进就业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甬人社发〔2013〕20号)及《关于做好创业者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实施工作的通知》(甬人社发〔2013〕384号)文件精神,为做好我市2013年下半年至2014年上半年创业者社会保险补贴的受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申报对象
本市户籍人员和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
二、申报条件
上述对象从2012年1月1日起在市级统筹区内新创办创业实体(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并依法参加社会保险。
申报个体工商户创业者社会保险补贴的,其享受期间的月平均纳税额须达到500元(含)以上。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初次创业,申请创业者社会保险补贴的,不受本条款限制。
三、补贴标准
新创办企业的,补贴标准为企业依法应缴纳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最低标准之和;新创办个体工商户的,补贴标准为依法应缴纳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最低标准之和的三分之二。
四、申报受理时间
2014年7月9日至2014年7月18日(节假日除外)。逾期不再办理。
五、申报受理地点
符合条件的创业实体可向营业执照注册所在地的街道(乡镇)人力社保服务机构提出创业者社会保险补贴申请。相关申请表格下载和所需资料查阅请登录宁波就业网和宁波创业公共服务信息网(www.nbcy.org.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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