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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东区政府关于促进电子商务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东政发(2014)14号
信息来源:江东区人民政府 作者:编辑 马侃侃 发布于 2014/8/4 15:50:00 点击量: 2435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电子商务产业发展,加快打造宁波电子商务先行区,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电商换市”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14〕6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制定如下意见:

 

    一、适用对象

 

    本意见的适用对象为在江东区依法注册,从事电子商务运营、应用及专业配套服务的企业和相关机构。具体包括:

 

    (一)利用互联网、通信网、广电网等传播网络进行网上交易和信息服务的电子商务企业;

 

    (二)建设、运营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的企业;

 

    (三)从事电子商务营销渠道服务,提供电子商务应用解决方案,开展电子商务业务流程外包的电子商务专业配套服务企业;

 

    (四)应用电子商务的其他企业。

 

    二、扶持奖励政策

 

    (一)加快电子商务楼宇(园区)建设

 

    1.鼓励利用闲置楼宇、厂房等存量资源打造电子商务楼宇(园区)。对改造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经区电子商务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给予投资主体改造费用的30%补助,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2.电子商务楼宇(园区)正式挂牌且整体入驻率达到80%以上的,给予运营主体连续三年开办运营费奖励,奖励标准为第一年80万元,第二、三年各40万元。

 

    3.对入驻电子商务楼宇(园区)的年销售额在200—500万元(不含500万元)、500—2000万元(不含2000万元)及2000万元以上的电子商务类企业,分别按租金的30%、40%和50%给予为期三年的补助,年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1万元、3万元和5万元。

 

    (二)培育电子商务企业发展壮大

 

    1.对研发电子商务平台项目的企业,投资额达到500万元以上并正式上线运营的,按投资额的10%分三年给予奖励,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注册收费会员达到1000户、3000户、5000户的电子商务平台,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奖励,每个平台仅限奖励一次,不得累加享受。

 

    2.对新注册成立的电子商务企业(含配套服务企业),连续三年按对区财政实际贡献的100%给予奖励。对年纳税30万元以上的电子商务企业,按对区财政实际贡献基数部分60%、超过基数部分90%给予奖励。

 

    3.对企业自建团队在第三方平台运营网店,且年销售额达到100万元以上(农副产品销售50万元以上)的,按第三方平台扣点费的30%给予奖励,每家企业年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5万元。

 

    4.对区内传统企业委托第三方代运营公司开展网络销售业务,且年线上销售额达到500万元以上的,按代运营服务费的30%给予奖励,每家企业年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5万元。

 

    5.对年销售额1000万元以上的电子商务企业,租用仓库用于电子商务销售的,按每天每平方米0.3元标准予以补助,每家企业年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3万元。

 

    6.对当年新纳入区限额以上社零样本库的电子商务企业,给予一次性1万元奖励。

 

    (三)优化电子商务综合配套环境

 

    1.对年交易额(销售额)1亿元以上的电子商务企业,给予高管团队人才政策奖励,每家企业年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5万元。

 

    2.鼓励电子商务专业培训机构开展人才培训。对在我区开展电子商务普及培训、专业人才培训、精英人才培训的,配套市级政策给予补助。

 

    3.鼓励电子商务物流网点布局。对落户我区并建设分拨中心、快递网点及发展社区加盟店的物流企业,按投资费用的10%给予补助,每家企业年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区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区发改局、财政局、商务局、经合局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区电子商务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全区电子商务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商务局。

 

    (二)简化认定程序。电子商务楼宇(园区)内企业政策享受由运营商统一受理汇总后报领导小组审核认定,原则上不单独受理。其他电子商务企业政策享受由企业提出申请,经相关街道初审,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认定,纳入全区电子商务企业名录库。

 

    (三)建立监管机制。对当年发生虚报交易数据、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侵犯知识产权及其他非诚信行为的电子商务企业,不得享受本政策。享受本政策的企业,政策享受后须继续在我区经营五年以上,未满年限歇业或迁出的须退还已奖补资金。

 

    本意见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政府

 

2014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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