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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海关发布对宁波口岸进出口货物通关监管模式进行调整的公告
公告(2014)5号
信息来源:宁波海关 作者:编辑 李炜球 发布于 2014/8/4 16:15:00 点击量: 3445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海关总署支持外贸稳定增长的有关意见,发挥海关职能作用,便利进出口企业,支持外贸稳定增长,宁波海关决定对宁波口岸进出口货物通关监管模式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宁波海关隶属的各关(处),包括现场业务处、开发区办事处、余姚办事处、慈溪办事处、鄞州办事处、镇海海关、保税区海关、北仑海关、大榭海关、象山海关、机场海关、梅山海关等12个业务现场均开展通关业务,进出口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可以按照本公告规定到上述关(处)办理进出口货物申报、纳税、查验等手续。

 

    二、镇海、北仑、大榭、梅山港区进出口货物,企业可选择向现场业务处或北仑海关申报,也可以选择向货物进出境地海关或企业注册地海关申报。

 

    三、象山港区进出口货物,向象山海关申报;宁波栎社机场空港进出口货物,向机场海关申报;铁路宁波北站进出口货物,向鄞州办事处申报;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进出宁波保税区、宁波出口加工区、慈溪出口加工区、宁波栎社保税物流中心、梅山保税港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场所)的保税货物,企业向上述特殊监管区域(场所)所在地海关申报。

 

    五、在出口拼箱监管场所装箱的出口拼箱货物,企业可以向现场业务处、北仑海关申报,也可以向负责该监管场所查验业务的海关申报。

 

    六、出口货物应按照“运抵申报”要求,在货物运抵港区码头或拼箱监管场所后,向海关发送运抵报告,海关凭监管场所发送的运抵报告接受申报。出口货物可以在货物出境地海关查验,也可以在企业注册地海关查验;出口货物如需在企业注册地海关查验的,应通过转关方式办理相关手续。

 

    七、进口货物可以在货物进境地海关查验,也可以在企业注册地海关查验;进口货物如需在企业注册地海关实施查验的,应通过转关或转场方式办理相关手续。

 

    以上事项自2014年8月4日起开始执行。

 

    特此公告。 

 

宁波海关 

 

2014年7月30日

 

  

附件 :

 

宁波海关各关(处)报关现场地址

 

名  称

地  址

现场业务处

宁波市江东区昌乐路266号国际航运中心

开发区办事处

宁波市北仑区戚家山街道东海路10号

余姚办事处

余姚市南雷南路477号

慈溪办事处

慈溪市北二环中路468号

慈溪办事处驻慈溪出口加工区办事处业务科

宁波市杭州湾新区兴慈一路与晓塘路交叉口

鄞州办事处

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756号

鄞州办事处驻栎社保税物流中心监管科

宁波市鄞州区聚才路99号

镇海海关

宁波市镇海区平海路1188号

保税区海关

宁波市北仑区兴业大道1号

保税区海关驻宁波出口加工区办事处监管通关科

宁波市北仑区庐山西路150号

北仑海关

宁波市保税区东区兴业大道6号

大榭海关

宁波市大榭开发区国际招商码头2号楼

象山海关

象山县象山港路515号

机场海关

宁波市鄞州区栎社机场空港通关中心

梅山海关

宁波市梅山保税港区行政商务中心

 

注:进出口企业可拨打宁波海关12360咨询电话咨询有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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